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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
古代的征服者所遗留下来的残缺不全的法律——它是根据一千二百年以前统治着君士坦丁堡的国王的命令收集起来的,后来又同伦巴底人的习惯法混在一起并散在充满个人所作的混乱不堪的注释的大木古书堆中——是由传说湊成的,但是在大部分欧洲,这种传说却被称为法律。
而且一直到现在,到处——尽管这是可悲的现象——是把卡拉普佐乌士②的意见、克拉鲁斯③指出的古代习惯和法里那奇④怀着恶毒的谄媚心情所提示的各种拷打当作是法律,而这些法律又由那些本应当怀着颤抖的心情来决定人们的生命和命运的人们冷酷无情地加以适用。
这些法律是最野蛮的时代的遗产,其中构成刑法体系的将在本书中加以探讨。
这些法律的缺点,恕我敢于在决定公共的幸福的人们的面前,用无知识的和缺乏耐心的平民不大熟悉的语言叙述出来。
公开寻求真理,不受通常的意见的束缚(这本书就是以这种精神写出来的),这只有在宽大而又文明的政府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而作者就是生活在这种政府的管理下的,伟大的君主——统治我们的人类的大恩人,——是热爱由那些谦逊的哲学家认真的(但他却没有那些无理性的、随时准备采用暴力或欺骗的人所具有的狂热)说出来的真理的。
任何人,只要领会到我所描写的无秩序状态的本质,他就会了解到,我指出这种状态,要责难和嘲笑的并不是现代和它的立法者,而是过去的时代。
1
因此,凡是想要使我很荣幸地受到他的批评的人。
首先应当很好地了解我写这本书的目的。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削弱合法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它的——只要观念给人的影响比暴力还更不可克服,只要这种观念的治和性和人道精神在所有人的眼中已得到证实。
刊载在报刊上的批评文字。
恶意地歪曲了我的文章的含义。
这使我在一个时期内把写给文明的读者的讨论中止下来,以便使任何因胆怯但又热心而产生的谬误想法和由于恶毒的妒嫉心而产生的诽谤,永远成为不可能的产生。
控制着人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有三个源泉:
神的启示、自然法则和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
就其主要的目的来讲,第一个源泉同其他两个源泉是不同的。
但它们的共同点是:
全都引导人们在世上的生活中得幸福。
探讨由社会契约中产生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摈弃由另外两种源泉中产生的关系。
可是,甚至关于神的启示和自然法则的概念——尽管它们是神圣的和永恒不变的——也由于人们的罪过,被虚伪的宗教和淫乱的头脑任意得出的美德和缺陷的概念成千上万次地给歪曲了。
因此,尽管有着其它的看法,研究只由社会契约——直接签订的或者根据需要和为了公共的利益而默认——产生的后果还是必要。
任何教派和任何道德体系都应当承认进行这种研究的必要性;而促使甚至最顽固的和最不信教的人同那些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共同生存的信条相适应的企图。
将永远值得赞扬。
由此可见。
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和缺陷,宗教的、自然法和政治上的美德和缺陷。
这三种东西,无论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是互相矛盾的;但是,从其中一种美德和缺陷中产生的一切后果和义务,并不都是可以从其它两种美德和缺陷中得出的。
神的启示所要求的一切,并不都是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要求有后果的,也并不都是纯粹的社会的法律所要求的。
但是,特别重要的是,要把从这个社会契约,即从人们相互间签订的或默认的契约中产生出来的东西同别的区分开来。
因为这种契约划出了不用上帝的特别委托就可以合法地在人们中间发生作用的权力的范围。
所以,政治上的美德的观念可以看作是变化不定的,而且这并不缩小它的意义;自然法的美德的观念,如果不是人的愚昧无知和欲望把它掩盖住了,将永远是明确和清楚的;而神所推崇的和保护的宗教的美德观念,则永远是统一不变的。
因此说,由于谈论社会契约和它的后果的人的身上,而根据的就是他根本没有谈到自然法或神的启示,就把同它相抵触的原则硬加在他的身上,那是错误的。
认为谈论社会建立前的战争状态的人,对这种状态的理解同霍布斯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不是把这种战争状态看作是由于人性的败坏和缺乏任何良好的法律造成的,而认为当时既不存在着职责,也不存在存在着义务,那是错误的,指责研究社会契约的后果的作者,说他不承认在契约以前有这种后果存在,那是错误的。
神的正义和自然法的正义,就它的本质来说,是永恒不变的,因为同一事物之间的关系永远是相同的。
相反地,人类的正义,或者说是政治上的正义,不是别的,只是这一个或那一个行为正在变化着的社会状态之间的关系,它却随着这个行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或对社会有益的程度而发生变化,不研究社会存在的复杂和特别变体无常的关系,是不能正确的认识这种正义的。
如果把这些完全不同的原则混淆起来,是不能正确地判断政治问题的。
让神学者根据这一个或那一个行为的内在的善和恶的含义来划出正义和不正义的界限吧,而从政治上也就是从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观点来划出正义和不正义的界限,却是政论家的任务。
解决了一个任务并不就等于解决了另一个任务,因为每个人都很清楚:
政治上的美德同神的不变的美德相比较是如何逊色的。
我再重复说一句,谁若是想使我很荣幸地受他的批评,他就不应当首先把破坏美德或宗教的原则硬加到我的身上,因为我已表明,这不是我的原则。
而且与其把我描绘成不信教的或是叛乱的人,还不如让人们证明:
我是一个坏的思想家或者没有远见的政治家。
对于些人来说为了人类的利益而提出的任何建议,是没有什么可以恐惧的,还是让人们说服我,使我相信我提出的原则是不中用的或者在政治上是有危险性的吧,让人们向我证明出现行制度的优越性吧。
我已经通过对短评和意见的答复,公开证明我是信奉宗教和服从我的君主的。
如果对于人们在这以后所写的类似的东西还要给以答复,那就是多余的。
但是,每一个将要执笔的人,只要他持有正直的人们所应有的彬彬有礼的态度,并且具有使我不用证明最基本的原理——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的知识。
他就会发现,与其说我是个竭力想要辩解的人,还不如说我是个和蔼的热爱真理的人。
注:
①在本刊划有※(……)※记号中间的字句都是第一次作的补充,在划有*(……)*记号中间的字句都是第二次作的补充(原书注)。
②别涅吉克图斯?
卡拉普佐乌士——德国的刑法学家,一五九五~一六六六年。
③尤里乌士?
克拉乌斯——意大利的法学家。
一五二五年~一五七五年。
④普罗斯别尔?
法里奇——意大利的法学家,一五四四年~一六一八年。
序言
人们差不多总是把制定极重要的规则交给智力平凡的人去作,或者交给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对施行最英明的法律的人们去处理。
而这些英明的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要把幸福普及给所有人的,不让它只为少数人所有;否则,在一边全是实力和幸福,而在另一边只是软弱无力和贫困。
正因为这样,人们只有在对生存和自由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上成千上万次地走出了迷途以后,只有当他们受尽了极端的苦难而筋疲力尽以后,才动手消灭压迫他们的无秩序状态,并且开始理解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也正由于这些真理是单纯的,它使从愚昧无知的头脑中滑过去,因为这种愚昧无知的头脑不习惯于对事物分别地进行观察,是一下子便把各种印象都收容起来,并且它依赖一代传给一代的公认意见的程度要比依靠个人所领会的程度还大。
我们翻开历史,就会看到,法律——毕竟是或者应当是自由的人们的契约——差不多始终只是很少数人满足自己的欲望的工具,或者是为了偶然的和瞬息间的需要而产生的。
无论在任何地方,法律还都不是由研究人类的本性的冷静的学者草拟的。
而这种学者会指导人们群众的活动,以便达到唯一的目的——使最大的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
并且经常地注意到这个目的。
幸运的是那些为数不多的民族,他们并不是等待着缓慢的事变进程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变化过程的灾难已达到顶点以后才开始为美好的生活开辟道路,而是用英明的法律来加速这个过程。
而敢于把很久没有……………………………………………………6
发芽的有益的真理的第一批种子从自己俭朴而又幽静的书斋中撒到群众中去的哲学家,是理应受到人们的感激的。
把主权者和国民,把不同的民族相互间联系起来的真正关系在现代已为人们所认识,在哲学真理——由于印刷业的发达已成为公共的财富——的影响下各民族相互之间的交往活跃起来了。
在各民族之间正进行着沉默的勤劳战。
这种勤劳战是最人道的和同有理智的人们最相适应的。
这就是我们的文明时代带来的成果。
但是,只有很少人才注意到刑罚的残酷和刑事诉讼——这样重要的和差不多在整个欧洲都被这样忽视的立法方面——的混乱状态并加以谴责;只有很少数人。
在理解了普遍原则后,才消除了一些错误想法,甚至只用已认识到的真理的力量来制止权力的过于广泛的专横,而这种权力直到现在一直为冷酷残忍提供了一个长时期的有力的范例。
可是,为强烈的愚昧无知和娇生惯养所牺牲的弱者的呻吟,对没有得到证明的或想象出来的犯罪,滥用野蛮的严刑拷打和采用不必要的残酷手段。
由于命运不明——不幸的人们的最残酷无情的刽子手——而愈加深的牢狱的黑暗和恐怖,看来所有这些是应该能够使指导社会舆论的那类官员大为震惊的。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只是三言二语地提到这个课题。
真理永远是统一的,也正是真理才使我去追随这位伟大的人物。
但是,有思想的人们——我就是为他们而写的——会区别出他的脚步和我的脚步来。
如果我也能象他一样,受到谦逊、和蔼的理性的信徒们的感激,并能引起敏感的心灵在响应人类利益的捍卫者的号召时所具有的那种愉快的颤抖,那我将会是幸福的。
……………………………7
一刑罚的起源
法律是这样一些条件,原来在独立的和过着孤独生活的人们,由于经常战争和自由得不到保障(因而这种自由是无益的)而疲倦后,便根据这些条件联合起来组成社会人们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以便因此能够平静和安全地享受余下的那部分自由。
人们为了公共福利而牺牲的各部分自由的合法受托者和管理者。
但是,仅仅建立这种自由的托管机构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保护它使这部分自由不被盗,因为每个人不仅想收回自己那部分自由,而且还想夺取其他人们想废除社会的法律和回到原始的混乱状态的专横意图中止下来。
为犯法的人规定的刑罚就是这种感性的动因。
我把它称作感性的动因,因为经验表明,不借助这种动因,群众是不能够掌握固定的行为规则和以免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性的瓦解原则的影响的。
这种动因直接刺激感觉,并使头脑长久地牢记不忘,同时把同公共福利对这一种或那一种欲望所产生的印象力均衡起来。
无论什么大道理和能说喜辩的口才,甚至最伟大的真理,都不能长期地抑制住由周围世界的活生生的印象激起的欲望,使它不爆发。
二刑罚权
正象伟大的孟德斯鸠所说的,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这个原理可能用更普遍的形式表达出来,任何人支配人的权力的表现,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由此可见,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的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不愈公正。
只要我们能看一看一类的心灵,那我们就会发现主权者惩治犯罪的真正权力所依据的那些原则。
而符合道德精神的政策。
只有当它是以人类始终不变的感情为基础的时候,才能带来长久的利益。
任何脱离这个原则的法律总要遇到反抗,而且反抗终归是占上风的。
这正如同一个人身上最小的但经常起作用的力量,却能克服从外面传给这个身体的更大的运动一样。
任何人都举只是为了公共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这类的奇迹只是在小说中才会有。
相反的,只要可能,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契约只束缚了别人,而不束缚我们自己,每个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世上各种关系的中心。
(人类繁殖的本身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却远远地超过了贫瘠,没有开发的大自然能够用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那些物质资料。
于是原始的野人便联合起来了。
为了同最初的这些集团对搞,根据需要又建立了另一些集团,因此这时处战争状态的已经不是个别人,而是一些民族。
)
由此可见,人们只是由于必要,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
因此很显然,任何人都希望把尽量少的——等于使别人担负起保护他的义务所需要的那么多的——自由交给公共的托管机构。
这些割让与极小的自由综合起来,但构成刑罚权。
超过个限度。
便是滥用职权,而不是审判;只是事实,而不是权力。
要注意到,权力这个词同力量这个词并不是对立的,前者最好说是后者的原形即对多数人最有利的变形,按照我的理解,正义不是别的,只是把私人的利益联合起来所需要的一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会恢复起社会建立以前的那种状态。
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保护这种联系所需要的,就它的本质来说,都是不正义的,其次,不要把类似体力或某种存在物的物质的观念同正义这个司联系起来。
正义,这只是一个概念,但是它却对所有人的幸福都有无限的影响。
在这里,我不想谈论从神那里来的并且同来世的惩罚和奖励有直接关系的那种正义。
三结论
从上述原则中作出的第一个结论是: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而且颁布法律的权力只有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走出法律范围的刑罚。
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因此,无论有什么借口,无论从社会福利的什么观点出发,法官都不能加重法律对犯罪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如果说,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同社会有联系,那么,同样地,社会借助于契约也同它的每一个成员有联系,而这个契约,就它的本质来说,是把义务加给双方的,存在着这机关一种使宫殿和茅舍、最显贵的人和最贫苦的人都同样受到约束的义务就证明,遵守对大多数人有利的契约,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的。
纵然只违反这些契约中的一个义务①。
也会造成无政府状态。
主权者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只能健在使所有人都受约束的普遍性的法律,但是他自己不能认定,是否有人违反了社会契约,否则,一个民族就会分成两部分。
主权者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会肯定地说,谁违反了契约;而另一部分——被告人——却会否认这一点。
因些就需要某个第三者来给他们裁判,这也就是说需要法官,而法官的判决,只是单纯地肯定和否定个别事实,并且是不能上诉的。
第三个结论。
既或刑罚的残酷同公共的福利并不直接矛盾,并且对于预防犯罪没有什么妨碍已经得到证明,刑罚的残酷清寒是无益的。
因为就是在上述情况下,这种残酷不仅同文明的理智(它宁愿统治自由的人们,也不愿统治一群奴隶,因奴隶的最胆怯的心理是经常同残忍性结合起来的)所产生的富有成效的仁慈距差甚远,而且同正义和社会契约的本质也是距差很远的。
(1)义务这个词,是一个在道德方面比在其它科学方面更常用的词,它不是某一种思想的简写的符号,而是……推理的简写符号,试一试寻找义务这个词所包含的思想,那你是找不到的;可是你推理一下,你自己就会了解了,而且了解得清清楚楚。
四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法官不是立法者,只根据这一点,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就不能属于法官。
法律不是从我们的祖先那里作为家庭的传说或者遗嘱——它让后代只是服从——传给法官的。
法官是从有生命力的社会力或它的代表者,存在着的当作从古代的契约中产生的义务来接受的。
古代的契约所约束的是已不存在的意志。
因此是不发生效力的,同时它又使人们由社会状态降低到动物群状态,因此它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作为国民同主权者之间的默认的或公开缔结公共的契约的结果,作为制止和消灭么私人利益间的冲突所需要的纽带而存在的。
这就是法律的物质力量和实际力量的根基。
那么谁是法律的合法的解释者呢?
是主权者,即大家的意志的寄托者呢,还是法官——他的职责只是调查这个人或那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呢?
对每个犯罪行为法官都应当进行正确的推理。
大前提——一般的法律,小前提——行为是违法的还是合法的。
结论:
无罪一溜烟是判刑。
如果法官被迫地或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两个推断——纵然只是两个也好——不是一个。
那么无论那不念旧恶推断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再没有什么比应当遵循法律精神这一公认的公理更危险了。
这等于把能够阻挡随便说出的意见的洪流的堤坝毁掉。
这个真理,对我说来,已经是得到证明的。
但对于平凡的头脑来说,这却是奇谈怪论的。
但还遥远的后果——它已在民族中生了根——更能使他们感到惊奇。
我们所有的知识、观念都是互相联系的,它们愈是复杂,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愈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每个人的观点也是不同的。
因此,法律的精神就会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性的强弱,取决于他的消化的好坏,取决于他的精力是否充沛,取决于他的弱点,取决于他同被害人的关系,取决于能改变人们容易变化的头脑中的每个事物形象的各种极微小的原因。
正因为这样,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处理时,公民的命运是不同的,而不幸的人便成为法官错误的诊断或一时的情绪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他的头脑的模糊概念中作出的不可靠的结论,当作了公正的解释。
正因为是这样,同一的法院对同一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会判处不是的刑罚。
因为它不以确切不变的法律的词句为根据,而是容许作出令人迷惑的变化无常的解释。
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字句所产生的弊害,同解释刑事法律所产生的弊害相比效,是不很大的。
法律中模糊不清的词句必须修改,这是可以很容易又很快地作到的。
可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字句,是不容许有能产生严格后果的自由议论的,因为这种议论能产生任意的和自私自利的争论。
当法典中含有应逐字适用的法律条文,而法典加给浡的唯一职责是查明公民的行为并确定它是否符合成文法的时候,当所有的公民——由最无知识的人一直到哲学家——都应当遵循的关于什么是正义的和不正义的规则是毫无疑义的时候,国民将免受许多人的微小的专制行为。
这种小的专制者同被压迫者的距离愈近,他的专制行为就愈残忍和愈可怕,结果只有一个人的暴政才能取而代之,而一个暴君的残忍性不是同他的力量成正比例的,而是同他所遇到的反抗成正比例的。
公民将得到个人的安全,这是公正的。
因为人们就是为了这个才联合起来形成社会的,同时这是有益的,因为每个人都能精确地计算出自己的坏行为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来,固然公民在这同时还获得一定的独立精神,但是,这并不能动摇法律、使人们不服从最高当局的好种精神。
公民拒绝服从的只是那些敢于以美德的神圣名义说出他们顺从自私自利的或奇怪的愿望的人。
自然,那睦受到颇有同感的专制主义的打击因而认为自己有权把它转移到自己的下级身上的人们。
是不会喜欢和所讲的原则的。
如果爱读书同专制精神是相容的,那么我们好永远感到可怕。
五法律的含混不清
如果说解释法律是一种弊害,那么很显然,促使人们进行这种解释的法律的含混不清也是一种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难以理解的语言写成的,而这种语言又把法律书籍由大家遥公共财富变成私有家庭财富,而且使人们不能判断出自己的自由和别人的自由的界限,并从属于少数人,那么这种弊害将达到极点。
当我们知道这种陈旧的习惯,一直到现在。
在大部分文明的教养的欧洲还继续存在的进修,关于人们,我们应当说些什么呢?
了解神圣的法典并把它保存在自己家里的人愈多,犯罪的行为就愈少,对刑罚的无知和对刑罚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毫无疑问,会加强欲望的力量。
由此可见,没有文字,社会永远不可能有有固定的政体,在有固定的政体情况下,权力来自整个社会而不是它的个别成员;法律只能根据公共的意志进行修改,不能为了迎合个人的利益而加以曲解。
经验和理智证明,传说的可靠性和确实性是随着远离自己的来源的程度而减少的。
如果尚且个能使人们想起社会契约的固定不变的纪念碑,法律能够抵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力量吗?
因此,印刷术带来了多大好处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有了印刷术,法律的保藏者已不只是少数人,而是整个社会。
印刷术驱散了奴役和阴谋的精神。
这种精神惧怕科学但又凌鄙视它,它在科学的光芒照射下正在消失着。
由于印刷术的关系。
通例我们的祖先——有时是暴君,有时奴隶——发抖的犯罪的残忍性,在欧洲是减少了。
谁若是把最近两三世纪的历史同现代有历史比较一下。
他就会看到,富裕和柔弱是如何产生最温和的美德:
博爱、慈善。
对人的错误的容忍心;他主举看到,祖先们曾受到颂扬的朴素和善良的性格所造成的结果;人类在难以改变的迷信的束缚下呻吟着。
少数人的贪欲心和虚荣心使工富人的仓库和皇帝的宝座染满了人类的鲜血,到处是秘密的叛变和公开的屠杀,每个贵族都是平民的暴君,传播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把治标满鲜血的手拉到仁慈的神那里,所有这些都不该是我们的文明时代——有些人则把它称为堕落的时代的——的产物。
六刑罚同犯罪的均衡性
公共利益要求人们不要犯罪,特别是不要犯对社会最有危险性的罪,遭受侵害的福利愈重要,犯罪的动机愈强烈。
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
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预防由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所产生的一切祸害不要能的。
这种祸害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由此产生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日益增长而增加的。
因为这些利益是不能协调的和按照几何学的规则使他们达到共同的福利的,在政治问题上,数学的精确性只好用计算右能性的方法来代替。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会看出:
随着国界的扩大,国家的紊乱状况也在增长,民族感情也在同样的程度上削弱下来,而犯罪的动机则同每个从社会的紊乱状况呻吟所获得的利益相应地增加起来。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加重刑罚就愈来愈更加必要了。
)*
使我们力求个人安乐,这种力量,就象万有引力一样,只有同它的方向相反的阻力才能拟制住。
这种力量表现在一系列复杂的人类行为中,而刑罚——我把它称为政治阻力防止由于这些行为的互相冲突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是却不能消灭产生它们的原因——人们所固有感受性。
立法者也是这样,他的行动就象一个巧妙的建筑师那样,而建筑师的职责就是消除万有引力的害影响,并在能使建筑物牢固的地方来应用万有引力。
如果我们承认,人们联合起来是必要的。
并且存在阒从个人利益的对立中必然产生的契约,那么就可以规定出一个违反秩序的阶梯来。
其中直接在此一举社会存在配制的行为,便是它的最高梯级,一切可能产生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最不关紧要的行为便是它的最低梯级。
在这两端中间,同止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
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
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地阶梯。
但是英明的立法者只要能定出基本原则,而又不违反规定的制度即对最重的罪判处相当于最轻的罪的刑罚,就够了。
如果存在着一个犯罪和刑罚的普遍和准确的阶梯,我们就会有了一个十可靠的共同尺度测量不同民族的专制、自由。
博爱和残忍的程度的。
没有敖上述阶梯中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只有那些把这些行为称为犯罪对自己有利的人,才会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
犯罪界限不明确,在民族中产生了同法律相矛盾,最聪明的人会受到最严厉的刑罚。
美德和缺陷的概念就会成为不明确和动摇的,而人们就会开始对自己的存在发生怀疑,而对于政治机体来说就会命名它陷于昏睡和假死的状态。
谁若是以哲学家的观点来研究各民族的法律和编年史,谁就会看出,美德和缺陷,好公民和罪犯这类词的含义,在若干世纪以来,差不多始终不是由于国家的各种条件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改变而改变的,而是由于各种情望和错误想法接连支配了不同的立法者的而改变的。
通过他就看出,其一世纪的欲望常常是以后几个世纪的道德的基础,由于狂热和受到鼓舞而产生的,又由于时间(它使一节物质和精神现象均衡起来)的关系而被削弱和缓和下来的强烈的欲望。
却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智慧,成为灵活、强有力的人们手中的有利工具。
荣誉和美德的概念就这样产生的,这些概念就是在现在也还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他们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而时间留下的只是事物的名称);因为它们是随着山脉和河流的变化而变化的。
(而山脉和河流往往不仅是自然地理上的界限,而且还是道德地理上的界限。
)
如果快乐和痛苦是一切有感觉的生物的动源。
如果人们所看不见的立法者对于甚至能使人采取最崇高的行为的动机也规定了奖励和刑罚,那么毫无疑问。
由于奖励和刑罚规定得不正确就会产生矛盾,这种矛盾跃然很少被人们注意到,但却是普遍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就在于:
刑罚本身就产生犯罪。
如果对使社会遭受到不同损害的两种畴判处了相同的刑罚。
那就会没有一种阻止人们去犯较重大的罪的动因,因为犯较重大的罪是更有利的。
七确定刑罚标准上的错误
根据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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