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项目公开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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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项目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服务类)
第一册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九年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文件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2.3“服务”指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供应商”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接受并参加投标的服务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需求服务提供和实施能力,接受邀请,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服务供应商。
3.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均无效。
3.4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资质条件。
3.5供应商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6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完成网上报名才视为正式报名。
3.7供应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3.8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
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
3)由不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投标人的应答材料确定。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
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一并拒绝。
3.9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4.2中标服务费:
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服务类标准,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采购代理机构。
4.3公证费(律师见证费):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中标金额的1‰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或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见证费。
5.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快递、电子邮件等,下同)形式,向供应商发出,传真和电话(手机)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由以下八个部分内容组成:
招标文件共分两册,由八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招标公告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第八部分服务要求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当面交接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7.2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3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9.投标文件组成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本次招标,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提交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9.2投标文件一式份(一份正本、份副本(详见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或光盘1个)。
供应商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等。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2供应商须按规定内容填报开标一览表。
10.3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0.4本项目是否允许供应商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
如允许,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中载明。
10.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
10.6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7投标的报价优惠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
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10.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1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日。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2投标文件规格幅面为(A4),技术文件应与正文一致,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3投标文件封面应注明: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日期。
12.4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2.5供应商须注意:
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
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分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2.6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2.7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8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3.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其他要求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13.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3.3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13.4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目录胶装成册。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装订必须采用胶装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粘贴,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保证金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时间、账号和数额交纳。
14.2供应商须在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前(须在此日期及以前到账,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投标保证金由供应商基本帐户电汇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号,否则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须在电汇底单用途栏(款项来源)中注明招标编号;
14.3未按上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4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采用网上银行转帐方式退还至供应商银行帐户。
未按要求提交的,影响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退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5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为方便开标,还须将开标一览表2份另外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3)投标保证金退付表须单独密封,密封和签署要求同开标一览表。
15.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投标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7.投标文件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供应商撤回投标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皮上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六、开标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采购人代表、供应商授权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供应商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和开标一览表的其他主要内容。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5相关纪检、监督人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七、评标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人数:
详见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专家确定方式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19.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0.初步评审
20.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0.2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服务质量、数量、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D、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E、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F、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和服务方案要求”中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的;
G、报价超过投标最高限价的;
H、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I、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J、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K、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3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4初步评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0.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0.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第二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投标的澄清
21.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21.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1.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2.综合评审
22.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评标方法、评分细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22.2按照评标方法、评分细则,评委对各供应商独立进行综合评分,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22.3按照每个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供应商。
24.评标过程要求
24.1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5.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6.无效投标:
2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作无效投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综合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更改为其它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投标最高限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九、中标通知
27.中标通知
27.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但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十、签订合同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8.2中标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28.3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8.4中标供应商一旦中标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
28.5违反30.1条、30.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处罚、询问和质疑
29.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6)供应商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0.询问
30.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1.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质疑。
31.1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
31.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质疑程序提出。
供应商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将被视为无效质疑。
31.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办理签收手续。
31.4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包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并予以驳回。
5)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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