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有法律效益吗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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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有法律效益吗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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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有法律效益吗0
保证书有法律效益吗
篇一:
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
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
“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
20XX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
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
520除以3除不尽?
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
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
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
比如:
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
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三问保证书:
一问:
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
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
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
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
哪些约定受
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
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
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
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
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
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
效。
三问:
“净身出户”
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比如法院
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
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
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
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
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三: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
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XX-08-27
10:
19:
48|来源:
中国法院网|作者:
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XX年3月结婚,20XX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
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
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XX年7月因为王
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
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
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
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在上
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
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因此,
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
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
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
婚姻关
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
放弃抚养权的
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
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
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
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
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
考因素。
(作者单位: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篇四: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
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
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
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
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
因此,如何
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
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
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
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
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
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
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
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
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
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
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
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
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
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
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本文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
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
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
协议。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
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
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双方的财产
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财产标的不同。
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
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
在外。
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
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
按照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
?
。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
效力。
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
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篇五:
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
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二: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一: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
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
丈夫张某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所有。
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根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篇二: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
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
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三: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
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
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
比如:
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三问保证书:
一问:
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
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
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
“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
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三: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
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
“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
20XX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
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
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
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
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
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
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
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根据《担保法》
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
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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