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
- 文档编号:29814131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7.79KB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
内涵、外延、性质、特点):
1、1人身关系:
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1、2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支配。
1、3身份关系:
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
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3、1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征: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
3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3、3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者(含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者),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1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消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特点:
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二、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三、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四、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立;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4、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种类: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5、1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5、2不动产: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物权变动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以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无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3)法律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1沉默:
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行为成立。
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需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为。
只有在法律的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民事行为的效果。
6、2默示:
又称为推定形式或间接的意思表示。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是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做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附:
沉默和默示的区别:
默示是有行为的;沉默是没有相应行为的。
6、3意思表示:
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
构成要素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7、1法人机构:
事业单位和公司,属于法人机构。
7、2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7、3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7、4法人代表:
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附: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7、5社团法人:
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
7、6财团法人:
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8、1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8、2复代理:
又称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
8、3自己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实施。
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9、1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
9、2除斥期间:
又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力归于消灭。
附: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届满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驶请求权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况下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3、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力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1.民法的本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
2.民法体系包括:
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曰统一性,不可让渡性
7.监护人的成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8.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9.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以自己对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10.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协会公司等)与财团法人(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我们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不同:
法人的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
12.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
1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1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1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17.意思表示的分类: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18.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19.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20.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22.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机关取消代理;其他原因
23.无权代理的特征:
行为人多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由善意第三人选择决定
2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5.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26.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朱志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
28.敏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一国民法对哪些人、在什么区域范围内及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29.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
30.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3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
3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6.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
39.入伙是指合伙关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40.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41.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在其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的债务
4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而致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46.法人机关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47.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48.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9.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
50.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
51.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5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
54.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55.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56.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57.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58.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
59.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们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
6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
6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3.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限分为期日和期月
简答题:
1、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概况?
(法典基本结构,遇到的困难,目前的进展)参考:
王利民《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和展望》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含基本定义,下同)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呢,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
一、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
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三、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四、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五、宣告死亡失踪期间为四年,宣告失踪为两年。
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为三个月。
3、民事权利在学理上有哪些主要的分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一、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1、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2、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属于非财产权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依民事权利作用、功能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主要特征是:
(1)单方意思表示;
(2)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3、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4、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特征有
(1)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只能由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3)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二、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2、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依民事权利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四、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指将来有取得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
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等
4、民事行为在学理上有哪些主要的分类?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一、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
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
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
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
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乴有权的行为等。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二、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2、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三、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1、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2、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
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1、独立的民事行为指借助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辅助的民事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总论 名词解释 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