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号文背景下同业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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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文背景下同业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27号文”背景下
同业业务
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目录
一、127号文出台的背景4
(一)什么叫同业业务?
4
(二)银行的同业业务开展方式?
4
二、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情况及分析4
(一)发展情况4
(二)金融机构扩张同业业务的内在动因5
(1)规避法律的限制5
(2)转型的压力和竞争差异6
(3)利润的驱使7
(三)存在的风险7
(1)政策风险7
(2)流动性风险8
(3)系统性风险8
三、127号文之前的法律法规8
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
9
2、《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号文”)。
9
3、《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10
4、《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及执行细则(银监发[2014]99号)10
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10
6、《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11号)11
四、127号文的出台11
(一)127号文出台的导火索11
(二)127号文的内容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12
(1)与同业业务有关的概念的界定及相关业务的规范12
(2)对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内控及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15
(3)其他限制性规定17
(4)发展方向及通知的适用18
五、127号文的配套措施——140号文18
(一)“140号文”的主要内容及影响18
(二)对“140号文”的评价19
六、127号文、140号文对银行的影响及建议19
(一)对银行有哪些影响?
19
(二)对银行同业业务转型的建议20
(1)对非标资产进行转标20
(2)盘活存量资本21
(3)增加补充资本渠道22
127号文背景下同业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127号文出台的背景
(一)什么叫同业业务?
根据2013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称“127号文”)。
同业业务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银行的同业业务开展方式?
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互为客户及合作对象,开展的上述各项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主要采取银银合作、银保合作、银基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银租合作等六个方面来开展上述业务。
二、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情况及分析
(一)发展情况
同业业务首先从银行系统发展而来。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开始于2000年初,从传统的资金市场资金拆借等业务发展到目前的标准化、非标业务等领域,合作对手也向其他金融部门渗透。
过去同业业务的主要功能是调剂资金头寸,但金融机构基于绕过表内信贷行业限制、化解资本约束、降低存贷比和扩大资产负债表的动机,将同业业务实质演变为信贷类业务。
在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显示: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日趋完善,金融机构日益多样化,金融机构加快经营转型,同业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是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远高于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存款增长水平,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各银行机构由于其历史情况不同,同业业务发展情况各异。
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的表现最为抢眼,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
许多城商行、农商行也在大肆发展同业业务,不断放大经营杠杆、扩大资产范围,而这些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往往较差。
(二)金融机构扩张同业业务的内在动因
(1)规避法律的限制
第一,规避法律对存款准备金、存贷比、资产充足率等指标的限制。
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
银行同业业务扭曲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监管部门对银行存贷比、贷款总量的限制要求下,银行的利润冲动和扩张冲动导致资金寻找出口,从表内绕到了表外,进而使同业业务超出了银行流动性拆借的本质,成了绕过存贷比的工具。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调控,信贷增长受到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存贷比的限制。
在目前表内信贷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同业资产不计算在存贷比考核之中,其资产的风险权重系数要低于贷款,对资本消耗较低;银行有动机将部分信贷类资产通过业务创新腾挪额度,并降低核心资本消耗,从而达到规模扩张、以价补量的目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而同业业务具有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节约资本和拨备、不受存贷比约束等特点,因而受到金融机构青睐。
例如,在买入返售交易模式下,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平台将对企业的融资转换成权益或资产项目,而后借助同业业务项下的“买入返售”科目,绕开信贷规模调控;银行通过买入返售业务,在同业之间转移腾挪票据资产,将原本占用信贷规模的“票据贴现”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从而达到压缩信贷规模、节约经济资本和满足存贷比约束的目的。
再如,在同业代付中,商业银行利用信用证载体的同业创新规避资本约束。
第二,减少对资本的占用。
此前,法律规定对表内信贷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为100%,同业投资的风险资本为:
3个月以内为20%,3个月以上为25%。
相比之下,同业业务少占用经济资本、不计提风险拨备、不占用授信规模,能够突破巴塞尔协议和中国苛刻的监管要求。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将通过同业业务将表内贷款进行包装。
其实质是一笔信贷,但在会计上却被计入为同业投资,既不计入存贷比考核,也占用了较少的风险资本。
此外,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
我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与巴塞尔相关协议相协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4)。
对商业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约束,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强的动机去开展同业业务减少资本占用。
(2)转型的压力和竞争差异
金融深化的过程中会伴随产生金融脱媒的现象,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模式难以继续,通过同业业务壮大中间业务是转型的利器。
金融机构竞争优势差异也催生了同业业务需求。
在存款准备金率较高、市场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部分存款增长乏力的银行就依靠同业负债暂时缓解流动性压力和扩大资本规模。
(3)利润的驱使
●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整体风险较低,可成为生息业务盈利的有力补充;
●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信贷规模的持续收紧使得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渠道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
●商业银行与信托行业、证券行业合作开发理财产品,获得中间收益,也推动了同业业务的发展。
受利润的驱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同业市场的低成本资金更多地投向经过包装的信托、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项目。
(三)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管是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的内容除了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及活动,还包括同业业务以及很小部分信用证、汇票及代付等银行体系之内的非传统信贷融资及其创新方式。
而银行体系的同业业务的信用扩张机制是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关键环节,是影子银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指出:
由于同业业务的扩张,使得商业银行不仅为影子银行业务提供通道,甚至“影子业务”渗透到银行体系的表内;同业业务快速增长有其客观背景和现实需要,但也存在发展不规范、规避监管、期限错配增大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效果,存在风险隐患;同业业务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可能规避利率管制,导致监管指标失真,一些同业资金在体内循环,弱化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013年6月底席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钱荒,更是直接导致监管层乃至国务院痛定思痛,决心整治金融机构同业业务。
中央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指出:
同业业务增长迅速,资产负债结构风险应予关注。
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也提出要对同业、表外、理财等业务潜在风险给予关注。
同业业务的快速扩张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各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很多规定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防范,因而存在比较大的政策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同业业务高速扩张的背景下,影子银行的风险将首先表现为资金市场的流动性危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指出:
银行资产扩张及表外诸多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加大了对流动性的需求。
金融机构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业、理财等短借长贷,资产负债结构对利率风险敞口十分灵敏,对货币市场依赖程度上升,也是加大市场流动性波动的主要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更直接将去年6月份的钱荒归结为不少金融机构通过较低成本借入短期同业资金,再投资于期限长、收益高的资产(如,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买入返售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期限错配不断增加,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
(3)系统性风险
由于部分同业业务透明度低,会计核算不规范,加大了风险监测和监管难度。
此外,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机构间资金联动性增强,部分同业业务通过多层“通道”包装,结构复杂,资金划转频繁,造成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规模虚增,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风险,极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染。
2013年6月的钱荒让市场参与者真正领教到了同业业务期限错配所带来的风险,脆弱的资金面经不起一点风吹草动、一家银行的违约就能带来连锁的系统性风险。
三、127号文之前的法律法规
从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号文),到银行监管9号文,再到今年银监会关于信托的99号文,再到五部委的127号文。
同业监管的逻辑一以贯之:
决策层认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应该简单、透明,并希望通过规范来达到同业去杠杆、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目的。
2013年以前的监管仅针对某特定类型的同业业务,跨机构监管的协调困难给予了金融机构利用其他类型同业业务挪腾信贷的空间。
关于同业业务较为重要的监管规定主要有:
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
银监会“8号文”仅针对了理财项下的非标投资,并未限制银行通过表内和自营资金投资非标。
对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仅有总行审批的要求:
“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为利用代销产品规避监管措施留下了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
2、《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号文”)。
“9号文”未具体公布,但其针对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新一轮监管动向,意在促使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去杠杆、斩断银行类信贷业务的扩张冲动,体现了未来监管方向,前银行同业投资降低了资本占用和风险评估,有助于银行改变风险偏好,重新配置资产。
尽管有“8号文”规范理财业务在前,部分银行同业资产依然不降反升。
《办法》如果顺利出台,对于同业业务,特别是买入返售规模较大的银行将是非常大的冲击,对于个别银行的净利润影响也很大。
主要内容有:
1、提出了“业务期限”、“集中度管理”的量化标准。
针对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办法》对同业资金融出业务期限做了规定,要求按照审慎原则“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集中度管理,银监会列出了三项具体比例。
《办法》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2、针对各家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管理、流程任意性较大的现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
3对同业融资业务提出了资本占用和拨备的计提要求。
规定同业融资业务应该计算资本占用,且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和减值影响因素,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但是并没有明确计提的比例。
4、《办法》还规定,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这就意味着买入返售资产要计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占用风险资产。
3、《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107号文提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思路,对银行理财和信托公司、典当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网络金融等非金融机构都提出了管理要求,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成熟。
通知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不得开展资金池,必须使资金来源与应用一一对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业务;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制定全国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要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这些都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产生影响,体现了监管思路的成熟。
4、《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及执行细则(银监发[2014]99号)
99号文提出,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项、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这些都有利于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
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38号文从规范保险公司资金投向方面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信托,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同业投资和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有利于保证保险资产保值增值,防范交易风险。
38号文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投资信托计划的投向范围: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6、《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11号)
11号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严格的总量和规模限制,对农商行同业业务冲击较大,有利于防范农商行的流动性风险。
11号文严厉的核心在于对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设定不高于总资产的4%的上限,并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计提相应资本和拨备。
四、127号文的出台
过去同业业务的主要功能是调剂资金头寸,但金融机构基于绕过表内信贷行业限制、化解资本约束、降低存贷比和扩大资产负债表的动机,将同业业务实质演变为信贷类业务。
(一)127号文出台的导火索
危机回顾:
规范同业业务的导火索——2013年6月份的“钱荒”
2013年6月20日的“钱荒”事件是影子银行典型的风险信号。
2013年6月末,因央行拒绝向银行间市场注入流动性,而导致短期利率飙升,隔夜拆借利率一度升至30%以上,而央行此举的初衷就是部分银行的不理性行为,导致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风险大增。
经历了本次流动性危机,监管者和从业者开始意识到了同业业务的复杂性所带来的隐患,规范同业业务已经成为上下共识。
在此之前,都是由各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同业业务进行监管,不同的机构对于创新和风险的态度不同导致监管难以有效实施。
自本次钱荒之后,国务院明确由央行牵头起草同业业务的监管规定,而去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2014年5月16日,央行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从去年年末开始盛传的同业监管“9号文”终于以“央行牵头,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的127号文的形式落地。
自此,监管层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格局走向成熟。
(二)127号文的内容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
127号文虽然不长,但思路清晰。
其中,规范第1到6条是对与同业业务相关概念(包括对什么是同业业务和对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概念)的界定并针对每项业务运作模式的不同开出针对性的药方,几乎卡住了同业业务转投非标的命门,招招致命。
它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对同业业务进行非常全面、系统、高规格地规范,明确制定了监管框架,提出设立同业业务专营机构,明确了针对同业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准确、风险资产、资本政策的计量与计提等基本准则的落实。
与去年市场上曾流传过的“九号文”版本相比,此次增加了同业投资业务,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同业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体现了监管机构希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能“正本清源”、回到流动性管理本质的意图。
(1)与同业业务有关的概念的界定及相关业务的规范
通知第一条:
本条对同业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同业业务的范围,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影响:
这样就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角度把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关类信贷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减少了银行通过同业业务避开监管的动机。
通知第三条:
本条对同业存款进行了规定: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
影响:
本条将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并规定同业存款的会计科目核算,可能为日后对非银行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奠定了基础。
第四条对同业代付进行了规定: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
影响:
早在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中就提出:
“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三真实”原则,即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真实会计处理以及体现真实受托支付,强调应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将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基础上稳健发展。
”本条是对上述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明确了金融机构开展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具体规定了避免同业代付规避法律违规放贷的措施。
将同业代付区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境外代付,并规定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由于境内贸易的同业代付对于委托行和代付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表内信贷科目里,因此它不受存贷比限制、不列入表内的风险计提,但它却是代付行为委托行客户提供的信贷。
因此,该条监管措施基本切断了当前实务当中通过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完成信贷挪腾的可能性。
此外,本条规定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也就弱化了银行通过该业务挪腾信贷的激励。
第五条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进行了规范: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
影响:
同业业务中的买入返售资产近年来出现快速增长,其中超常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和他行理财产品上,此外,委托定向投资业务等以同业存款对接非标资产的新手法不断出现。
该条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纳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为了避免对于风险权重的规避,将买入返售业务限定在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两方之间,不允许引入第三方,同时限定买入返售的金融资产只能是标准类资产,并规定卖出回购方不得将资产出表。
这样一来就堵住了以往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等非标类资产,通过表内信贷资产的出表,达到绕过存贷比约束和降低资本约束实现的信贷投放的道路,直接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
第六条是对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进行了约束: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
影响:
本条对同业投资的界定中加入了“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这意味着目前开展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有可能被规范,委托人入表的可能性极大。
本条并没有对同业投资的比例或规模进行限定,是利好消息。
但本条对目前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从事通道等业务绕开监管限制变相放贷的情形进行规定,结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的规定,对同业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未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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