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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及预测
——基于大数据理念的思考
夏玉珍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内容摘要:
论文基于大数据的理念,从犯罪预测治理的角度,分析了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的依据,说明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
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
论文指出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现象的时间分布、犯罪现象中犯罪的主体分布、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具有统计规律.同时论文还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犯罪现象的规律是一种统计规律?
因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中,它会显示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
犯罪现象统计规律的核心:
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导言
自“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英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
库克耶等两位著名学者在《大数据时代》一书提出大数据理念以来,全球一遍热议,全球同步践行,其势态犹于夏日高温热浪一般席铺社会各个领域,“从科学研究到医疗保险,从银行到互联网,各个不同的领域都在讲述着一个类似的故事,那就是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11页)。
“大数据,开启重大的时代转型”,即“一场寻宝游戏”,“主宰这场游戏的关键”是“人们对数据的看法以及对于有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化时释放出的潜在价值的态度".人们在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其立场、态度、价值、方法再不仅仅囿于“寻求因果关系的传统偏好,开始挖掘相相关系的好处”(23页)。
其行态正像两位作者在书中所言语的那样:
“大数据,大挑战”,“大数据,变革思维”。
它意味着“我们要从一切太阳底下的事物中汲取信息,甚至包括很多我们以前认为和‘信息'根本搭不上边的事情"(20页).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可以让我们通过数据把握事物与事物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使我们在认识与了解事物的过程中更具理性化、技术化、工具化了。
由此不难看出,数据势态与行态的交构,勾画出万花筒般的多幻影象,色彩斑斓的社会全景。
同时,作者也告诉人们如何“让数据’发声’”,即“全在于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28页),在关系中把握事件的过程,即过去、现在、未来.所以,基于大数据这样的理念,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进行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即由单一个体犯罪行为的概率统计,把握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沿着这样的逻辑思路解析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何以可能的价值与意义。
二、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
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
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如果从整体上来观察单个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它的产生是具有偶然性的:
在社会中,我们谁也无法肯定地说出,在某一时间和某一区域内,会有多少人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产生,表面上总是呈现出一种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现象,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
这样看来,犯罪现象是否就是一个毫无规律可言的纯粹偶然的现象呢?
并非如此.犯罪现象的这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仅仅只是犯罪现象的一个方面,即它的随机性方面.在表面上充满着偶然性和不规则性的犯罪现象中,仍然存在着它的规律性。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妨举出一个例子.在一个医院里,产妇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完全是偶然的。
可是,在人口统计中,不论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也不论是什么时期的统计资料,都具有同样的规律,即男孩的出生率是22/43。
这表明了单个事物的出现虽然是偶然的,但在大量的、普遍的同类事件中,事物便显现了它的规律性。
犯罪现象是如此.虽然从犯现象的整体看来,单个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的,而在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后,肯定会得出相对稳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就是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性。
比如,在ll~25岁的青少年中,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是极不规则的,有的可能是13岁,有的可能是16岁,有的可能20岁,等等。
通过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和一定数量的犯罪青少年进行统计调查,我们就可以发现在这些l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分布规律(见下表)。
年龄(岁)
数量
%
11—12
8
1.7
13—14
31
6。
6
15—16
157
33.5
17—18
139
29.6
19—20
52
11.1
21-22
42
8。
5
23—25
40
100
总计
469
100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0岁以前,15~18岁则是高峰期。
由此,我们便得出了青少年第一次犯罪年龄分布的较为稳定的规律,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
统计规律,是指事物在不确定、不规则和大量的个别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那种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
它不同于那种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规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指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类分布等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中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
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一种内在的趋势,这种趋势必须通过大量的偶然犯罪行为才能表现出来。
它在大量犯罪行为的偶然性中,表现为许多偏离现象平均的和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说,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与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偶然性)、普通性(大量)和相对稳定性(趋势)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首先,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是指加入到犯罪现象这个普遍总和中的具体和单个的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整体的观点看是具有偶然性的;在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存在着数量差异、质量差异、时间差异、空间差异和构成犯罪行为各要素的差异.犯罪现象表现出的这种不规则性和差异性,是由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处于人们之外的某种东西,一切社会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是人们自觉活动的规律,是社会生存活动各个领域中所实现的“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社会中的阶级、集团和个人,正是通过这些行动来追求它们的目的和利益,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而运用一定的手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也一样地是犯罪者自觉活动的规律。
犯罪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一种自觉的行为。
但是,犯罪者这种行为的目的和行为的本身,在整个社会中总是单独出现和多种多样的,而且也是相对孤立的。
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犯罪现象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现象是有根本的区别的。
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现象,从整体上表现出它高度的组织性和目的性,它是整个社会有组织、有目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而进行的,如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犯罪现象虽然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来看,具有其目的性和自觉性,但是,所有犯罪者从来没有形成、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组织的社会阶层。
在整个社会中,他们行为很少具有组织性、相互联系性和秩序性。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犯罪现象具有单个行为发生的自觉性和整个现象的自发性的双重性质。
而且,正是由于单个犯罪行为的自觉性才形成整个犯罪现象的自发性,即它的不规则性。
其次,我们说犯罪现象具有不规则性和差异性,并不是说犯罪现象是没有规律性和没有共性的,前面所举的l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大量偶然的犯罪行为中,肯定会出现一种平衡,产生一种共同的趋势,使犯罪现象出现一种稳定的势态。
对此,马克思作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
“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象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因此,在大量的、不规则的和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中,犯罪现象总要呈现某种稳定的规律性。
犯罪现象这种稳定的规律性来源于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过程的相对稳定性。
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因素不可能是瞬息万变的,个体发生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就是在这种相对稳定的犯罪原因和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
因此,它在数量、质量、时间、空间和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诸方面,肯定会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结构.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犯罪者的特性的相对稳定性,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的相同性,决定着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和变化的稳定性和规律性。
第三,犯罪现象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大量性或普遍性表现出来的.在社会中,犯罪行为出现的偶然性,是指从整体上看来,单个的犯罪行为出现具有偶然性,而不是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数量上是极少的、罕见的。
在一定的国家或一定的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来说总是具有一定的数量。
要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性进行研究,必须选取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内相当数量的犯罪行为(或者说大量的犯罪行为)来进行研究。
没有这种相对普遍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要想探求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是不可能的.要分析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就应该从大量的犯罪行为着手,而且只有对大量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性.在这个问题上,被称为“统计学之父”的凯特勒曾有一个浅显的比喻。
他说,当我们用粉笔在黑板上画上一条较粗的曲线,然后站在不同的距离来观察它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一些不同的情况.如果在最近的距离仔细地观察这一粗线时,就会看到一片大量的、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小白点,看不出什么规则和秩序:
如果离开黑板远远看去,就看不见个别的小白点了,而只看到由这些小白点所显示出来的一条有规则的曲线。
研究犯罪现象也是这样。
当我们只是从微观来看待单个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就会感到它们是毫无秩序地散布于社会之中,看不出任何规律性;当我们从整体的高度,从宏观上来考察犯罪现象时,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些极不规则充满差异的大量犯罪行为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规律性的。
三、犯罪现象统计的规律性表现
以上我们对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的三个特性作了一些说明,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在犯罪现象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1.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
它是指犯罪行为的类型在社会中的分布虽然是不规则的,但各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从整体上看出,总是表现出某种相对稳定的规律性。
比如,在某个时期的某个地区,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侵犯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偶然的、随机的,但其数量在整个犯罪行为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分别稳定在35%、32%和2l%左右.这就是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性。
2.犯罪现象时间分布的统计规律。
在较短的时间内,如在一天之内,一个星期之内,甚至是一个月、一年之内,某一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其分布基本上是不规则的。
在数量上,今天有5起犯罪行为发生,明天可能是4起,而后天又可能是8起,这就在数量上出现了不规则性;在犯罪行为的类型上,今天的5起案件有3起是盗窃,l起抢劫,1起诈骗,明天可能是抢劫和强奸,而后天又可能是杀人、投毒.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如3年、5年、10年、20年内,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肯定又会出现一种稳定的规律性,即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等在时间的分布上趋于平衡.如某地区在五年时间内每年的犯罪行为发生数量基本上在300起左右,其中各类犯罪行为所占的比例也相对地比较稳定(当然也有某类或某几类犯罪行为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
3.犯罪现象中犯罪主体分布的统计规律。
根据犯罪主体的各类特征,可以从各个方面来对犯罪主体进行划分,如年龄、职业、文化水平等。
具有不同特征的主体在犯罪主体中的分布,总是在不规则性和偶然性中显示出其规律性。
对此,前面我们所举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已说明了这个问题。
犯罪主体所从事的职业、社会角色、教育程度等分布情况也同样是如此.
4.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的统计规律。
引起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对所有这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原因进行统计研究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基卒上集中在某种或某几种上。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还具体表现在犯罪主体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行为的空间分布等各个方面,这里我们就不予以一一说明了。
到此为止,我们明确了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并非是一堆毫无规律可言的个别犯罪行为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具有它自己所特有的规律的,即它的统计规律。
四、为什么犯罪现象的规律是一种统计规律?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看看犯罪现象与社会其它方面的联系形式和类型。
因为我们知道,所谓规律,指的就是事物之间那种稳定的、本质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没有任何事物是脱离其它事物而绝对独立或绝对孤立存在的。
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也一样地服从这一客观规律.在社会中,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过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在于,我们必须弄清楚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联系的形式和过程究竟是怎样的。
我们不妨把客观事物的联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性联系,一类是非确定性联系。
确定性联系,“是指一种事物的存在或发生必定导致另一种确定事物的存在和发生”。
非确定性联系,是指“一种事物的存在或发生,既可能导致另一种确定事物的存在或发生,也可能不导致它的存在或发生".在我们看来,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联系,属于非确定性联系。
犯罪现象虽然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和机械的,而是通过各种中介联系起来的,是辩证的联系。
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不妨举出一个例子.众所周知,家庭环境不良是青少年具体犯罪原因之一。
有这样一个青年B某,他就生活在一个环境十分不良的家庭。
他的父亲因盗窃罪被判刑,母亲脾气暴躁,从小对子女进行打骂。
极少关心他们的学习。
但青年B某却克服了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刻苦学习,考上了大学,并且思想品质良好。
如果按照事物之间确定性联系的观点来解释。
应该是家庭不良环境导致子女犯罪。
但青年B某的情况并非如此。
这充分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引起犯罪的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间的联系是不确定的。
调查表明,该青年的成长过程,曾受到了他的一个小学老师的精心教育和热情鼓励,他自己也具有很强的自我教育能力,虽然生活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中,却完全摆脱了家庭的不良影响.
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不确定性,来源于它们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这种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是一个简单的总和,而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我们是不能够由某一可能引起犯罪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直接地得出犯罪必然发生的结论的,因为它还要受到另外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制约。
在前面的例子中,我们就不能根据青年B某的家庭环境的不良,就直接地得出该青年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结论,因为在B某的生活中,社会的其它方面对他的作用和影响也同样存在着。
况且,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B某,他自己还有自己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外部家庭环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作用和影响,还必须通过他的意识过程,这就使他的行为与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间的联系,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在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过程之间这种不确定性联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既然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联系是不确定的,那么,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和变化也具有一种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就单个的犯罪行为看,由于这种不确定性联系,使它在社会中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从大量的犯罪行为中,它又显示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
或许人们早就想提出一个疑问了: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性,和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观点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实际上也正是反映了这种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单个的犯罪行为与可能引起犯罪行为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联系,由于它的复杂性而带有一种不确定性的性质。
虽然引起犯罪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存在的。
但在犯罪行为的事实发生之前,在它变为现实性之前,我们却无法确定某一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发生.就这一点来说,犯罪行为是偶然的,没有确定的秩序,是很难给予确定的预言的,而仅仅只能预言它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当犯罪行为在社会中相当数量地出现时,偶然性中的必然性就显示出来了。
“……被判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
”“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隐藏着的规律支配的,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
”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方法揭示出来的。
存在于大量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偶然的犯罪行为中隐藏着的必然性或必然规律。
因此,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间的联系的不确定性,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并不是由于犯罪现象的出现没有因果性,是非决定论的,自由意志的,不受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的制约,而是表明了犯罪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之问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正是对这种客观现象和过程的科学描述。
五、犯罪现象统计规律的核心:
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仅如此,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和犯罪现象的随机性质,还是犯罪控制论成立的客观基础。
我们知道,所谓控制,就是在事物的多种发展可能性中,通过一定的相互作用,使事物向某种理想的可能性状态转化的过程。
事物能够通过控制作用达到需要的可能性状态,就是因为事物的发展和联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试想,如果一个事物是被绝对地决定了的,就是说,事物A的发生和存在,绝对地导致事物B的发生和存在,除了B之外,根本就没有其它任何可供发展和联系的可能性,哪还谈得上什么控制呢?
对犯罪现象的控制也同样是如此。
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并不是一种绝对必然的过程。
人的行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没有任何一种事物能使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注定发生无疑。
如果真有这种能够使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绝对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事物,那么只能是龙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
因为在龙勃罗梭看来,由于远古遗传的结果,在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注定要犯罪的人。
任何企图制止这些人犯罪的办法都是无效的,无论怎样他们都要犯罪,除非统统将这些人杀死。
因此,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不确定性,没有为必然开辟道路的偶然性,没有那种统计规律,那么,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就是不可控的,预防和逐渐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也是不可能的,犯罪控制论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客观逻辑.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有自身发展的过程和发展的规律。
根据事物的因果关系,以及事物发展的规律性,预测到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的能动性的重要表现。
科学越发达,人类的知识经验越丰富,对事物的预见性也就越准确。
因而对违法犯罪的预测是客观可行的.
预测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它表现了人们试图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未来的要求,但只有建立在以掌握客观规律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预测,才具有指导人类活动的实际意义。
从世界范围来看,最早以科学方法进行犯罪预测的是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LamberAdolpheJacquesQuetelet,1796-1874),他利用19世纪初在法国发展起来的统计学,用客观数学法对社会因素如季节、气候、性别以及年龄等对犯罪倾向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研究。
犯罪预测是在1929年由美国的伯吉斯最先提出的,但是,当时的预测只限于刑满释放或被假释出狱者是否重新犯罪的范围内,直到1950年美国的格卢克夫妇才提出了对犯罪进行预测.1950年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以及同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犯罪学会议等国际会议上,才正式提倡对犯罪进行预测,并以犯罪预测作为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1960年,联合国在伦敦召开的第二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正式提出了犯罪预测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实施对犯罪的预测.有的国家建立了犯罪预测的专门机构,并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犯罪预测之中,从而使犯罪预测的领域、方法和手段也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我国的犯罪预测研究起步较晚,大约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大多数都属于经验型的犯罪定性预测。
同犯罪研究一样,我国的犯罪预测最早也是针对青少年犯罪调查开始的,当然很快就向着预测犯罪发展趋势方向发展。
例如,80年代初北京市组织的青少年犯罪调查,80年代中期天津市进行的流失生调查,特别是1987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行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对我国犯罪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由于掌握的资料量多,调查面几乎涉及到全国各个省、区,因而所得出的结论比较准确.起了很好的作用。
90年代初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和天津市警察学会所进行的调查,将天津市最近两年入狱的全部罪犯进行了一次普查,普查对象共计八千余名罪犯,调查内容涉及犯罪研究的众多方面,十分丰富和全面,获得调查信息450万个,建立了8000名罪犯的资料库,为进行犯罪学的全面研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他们利用计算机分析手段,突出了定量分析和中观、微观研究的特点,深入探讨了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的基本规律,并预测了犯罪的发展趋势.90年代中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北京2000名罪犯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多份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被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社会统计学特征和被害人空间与时间分布,比较了被害人的特征与犯罪人的特征,为有效地预防被害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对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总之,随着我国犯罪学、社会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的深入及全面治理犯罪问题的实际需要,犯罪预测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步引起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尤其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准确进行犯罪预测是在犯罪预防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犯罪预测理论体系,大多理论是借鉴国外的,这些理论的本土化尚需时日;实践中也没有设立从事犯罪预测的专门机构,人员、资金无法保障,基础性工作较为薄弱,这必会影响犯罪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及权威性,反过来也会因缺少第一手资料而影响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我国有句名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犯罪预防工作亦是如此。
为了限制、削弱和克服滋生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犯罪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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