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技术转移中心平台建设方案比较同名94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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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技术转移中心平台建设方案比较同名9445
各地区技术转移中心平台建设方案比较(同名9445)
各地区技术转移中心平台建设方案比较
一、目标与定位的比较
郑州:
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高地
“一中心三高地”创新资源全球链接高地
技术转移制度创新高地
实施“三三四战略”
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立足技术转移的市场需求,以推动特色产业升级为突破口,以高端链接为手段,聚焦“链接全球、服务中部、深化本省”“三个维度”;
加快实施“创新技术转移模式、创新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对接重点产业的技术转移需求”“三大重点任务”;
着眼于“释放科研机构活力、激发企业创新动力、推动跨区域技术合作、培育和集聚专业人才”
“四个制度创新点”,全面实施“三三四战略”,打造“一中心三高地”,打造技术转移先行先试示范区,形成以郑州中心为枢纽的跨区域、跨领域、跨机构的技术流通与转化新格局,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实现河南振兴、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郑州中心建设目标着重于技术转移的横纵向引导作用,以郑州为中心的技术转移示范区辐射周边地方,带动河南、中原地区的技术需要,经济发展,同时配合政策加快国际技术转移的步伐,起到服务中部、带动中部技术转移进程。
北京: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区
国家高新区区域合作中心区
技术转移专业服务与合作区
全面的功能区域打造技术研发合作区
科技金融服务区
成果应用发布交易区
将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成为技术转移体制改革与商业模式创新的试验田、成为我国技术成果集成转化和区域创新合作核心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技术转移大平台、成为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端品牌和新兴科技成果及产品发布与交易的新地标。
北京利用其政策地理优势,建设国际化、金融化、政策化的技术转移中心,相对于各个中心,北京不止是示范中心,更是各个中心制定政策的导向标。
与经济特区的深圳作比较,虽然在金融等方面上有所欠缺,但是北京的政策优势弥补了其在金融体系上的不足。
武汉(中部):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以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系统推进的技术转移新格局,实现“五个一”的总体目标:
将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打造成一个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与模式创新的示范区;
构建一个共建、共享、共用的集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公共服务高度融合的线上线下有效联动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育成一批本地技术转移骨干机构,形成技术转移国际网络快速响应机制;
吸引、培养技术转移团队和领军人才,建设一支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建成一个汇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技条件、技术人才、服务机构、科技企业的海量数据云中心和华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平台。
对于湖北来说,与其他几个中心,它不像北京有政策优势,不如深圳由金融底蕴,但是每个方面它发展得都很平滑、稳步。
深圳(南部):
建设一个高端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开放式平台。
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虽不能再建设目标上看出偏重,但是可以从运营方案的设计中看出,主要是偏重于技术转移金融产品的设计上。
二、各个中心相应的政策支持
郑州:
科技园享受国家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对通过审核的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河南省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详见附件1(2008)
北京:
“京科九条”政策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014/7)详见附件二
北京市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的十条政策(简称“京校十条”)2014.1
北京将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
“京校十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
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按规定,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将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武汉:
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被誉为“十条新政”。
为将新政落到实处,省科技、检察、财政、人社、地税、知识产权部门在省政府的协调下,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从法制、投资、产权、社保与福利等多方面促成果转化。
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设立湖北天使投资基金,从今年开始到2017年,省财政每年投入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每年投入资金,按1∶4的比例吸纳社会资本形成100亿元的成果转化基金。
这些基金重点投资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
省级科技进步奖90%以上用于奖励在鄂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
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每年给予1000万元专项补助。
鼓励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收益。
科研团队可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70%—99%,入股方式转化的成果,科研团队所在单位只占5%的股权。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员工创业。
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社保,5年后返回原单位的,原聘岗位等级不降。
支持楚天学者等引进的高端人才创业,设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一聘5年,每年资助30万元。
在校大学生创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享受1至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
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给予场租和水电补贴。
此外还给予法律保障和税收优惠。
成果转化合法收益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检察机关不以犯罪立案。
成果转化中取得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暂不征税。
《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武汉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此意见,。
允许持股办企业突破了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很多“双肩挑”的高校领导都从事科研多年,拥有一批高精尖的技术成果,原来受政策所限,评完职称后束之高阁。
如果允许他们持股办企业,将极大地激发创业热情。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已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转移;同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法律支持,其中包括技术转移所得30%以上要奖给重要贡献人。
三、各中心建设结构对比
郑州:
(1)探索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创新
(2)鼓励联合共建实验室和产业共性技术研
附件一
河南省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省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和机构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建立诚信、低成本的常设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场所,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使知识产权经济成为实现中原崛起的新动力和新经济增长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结合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专利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千项专利县市巡展等工作,采用共建模式建设一批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并以市场机制为纽带,引导省内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同各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立密切合作关系,构建我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推广平台,加快推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促进创新型河南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省专利工作的总体部署,用5年的时间,在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或扩权县(市)建设20个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初步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构建起覆盖全省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网络。
三、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主要任务和功能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展示、交易、推介活动,开展专利技术巡展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
(三)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现场或网上专利技术交易会、博览会,加强与中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河南)中心的交流和合作,共同举办交易活动;
(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
(七)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八)接受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四、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金、设施等投入在10万元以上,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二)具有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室内场地面积在50平米以上;
(三)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运营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合理,提倡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和专利发明人等参与;
(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拟定近期及5年发展规划,规划应系统、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应当是在组织相关方面和专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具有符合建设和发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客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六)申报单位所在区域经济、产业特点突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专利转移、专利孵化创业、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环境;
(七)中心建成以后,通过发展,能够发挥带动和辐射周边区域乃至全省的作用;
(八)对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九)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需的其他条件。
五、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制定详实、可操作性强的交易中心建设规划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2)建设主体;
(3)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4)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5)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6)支持和保障条件;
(7)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8)其它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将申请文件和交易中心建设规划方案报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
(三)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将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省知识产权局依照内部管理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予以认定的,行文批复,并授予“河南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
六、考核管理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批复的省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中心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中心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二)中心按照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开展业务;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方案的,应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业务工作遵循现代中介机构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采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按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
(四)中心应按省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阶段和年度工作总结;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汇报。
(五)河南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以年为周期,组织年检。
对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要求其整改;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中心,撤消其资格;对撤消资格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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