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BT项目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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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BT项目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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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BT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XX国家生物产业基地XX产业园
XX路(XX三路—XX路)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甲方: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XX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XX市委、市政府关于采取BT模式加快XX国家生物产业基地XX产业园建设的指示精神,通过竞争性谈判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本工程(或本项目):
指XX国家生物产业基地XX产业园XX路(XX三路-XX路)BT项目工程。
1.2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
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
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乙方按BT回购价款收回投资。
1.3建设期:
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4工程施工期:
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由监理向乙方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5回购期:
基础设施回购期,指自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道路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约定完成其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回购期为三年。
征地拆迁资金及第三方费用回购期,指自任一笔资金汇入甲方为本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之日起,按约定完成其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本款项回购期为三年。
1.6回购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7“元”:
指人民币单位“元”。
1.8基准日:
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9基础设施:
指本项目包含的场地平整、市政道路及综合管沟、排水、绿化、交通、消防等相关配套设施。
1.10征地拆迁费用:
指根据本合同第5.2条确定范围内的一切费用。
1.11第三方费用:
指根据本合同第5.3条确定范围内的一切费用。
1.12政府:
指湖北省XX市人民政府。
1.13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4不可抗力: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本项目范围
本BT项目位于XX国家生物产业基地XX产业园内,具体项目如下:
1、新建道路长1689.81米,规划红线宽44米,双向六车道,道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采用荷兰砖铺装。
内容包括:
道路、排水、交通、综合管线、绿化、照明工程、治安监控等。
2、征地拆迁
本项目中,道路建设需征迁的土地面积约为112亩(见甲方提供的图纸标识)。
以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实际征地文件指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本项目资金比例及基础设施工程调整到位时间
3.1本BT项目投资估算6700万元,其中:
(1)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投资估算5050万元。
(2)征地拆迁投资估算1650万元。
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按时到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甲乙双方同意基础设施工程暂以市财政审核同意的工程造价代替最终审定投资额。
最终投资额依本合同结算。
3.2竣工结算时,若本项目基础设施部分的造价低于5050万元,则甲方承诺以其它基础设施工程(按本合同计价标准结算)予以补齐,并视同本BT项目的延续工程(本“3.2”条款系特别约定)。
第四条项目实施及资金到位
4.1项目实施方式
4.1.1本项目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
乙方负责筹集本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甲方掌握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策划及可研、工程勘察设计、交通组织费、征地拆迁、工程预算编制、监理、施工水电设施、审计等费用)并自行实施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
甲方负责办理相关项目策划及可研、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工程预算编制、监理、审计单位的委托和管理,项目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回购款项。
4.2项目实施时序
甲方应在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首笔付款到达甲方为本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专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XX路(XX三路-XX路)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含绿化及照明工程】和按市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达到工程开工条件。
4.3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天内应组建完成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或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
甲方也应同时委托XX市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部门并开展工作,并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开工。
4.4乙方承诺:
乙方确保合同内的工程按双方约定的具体工期按时竣工验收,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工期顺延。
4.5资金监管:
甲方专户设立后必须将该账户向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按《征迁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将征迁资金向甲方专户汇出,该甲方专户乙方有监管权,甲方的每笔款项支付后必须在7日内报乙方备案,以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
4.6资金到位:
4.6.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必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1000.00万元)至甲方指定帐户),若逾期未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应按其投标承诺将首笔征迁资金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该笔资金指履约保证金¥1000.00万元转为首笔征迁资金)。
其余征迁资金650.00万元【含第三方费用】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位。
其中:
第三方费用(包括甲方掌握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策划及可研、工程勘察设计、交通组织费、征地拆迁、工程预算编制、监理、施工水电设施、审计等费用)由乙方在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贰佰伍拾万元(¥250.00万元)。
4.6.2如果乙方承诺的首笔征迁资金逾期一周未到帐,甲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如均未能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招标人可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4.6.3如果因乙方后续征迁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征迁滞后,甲方所承诺乙方相应工程的开工时间顺延。
4.6.4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必须据实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项目投资和回购价款
项目投资由基础设施费、征地拆迁费以及第三方费用构成。
5.1基础设施费部分(含场地平整费用):
(1)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市财政局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XX市工程造价信息(当期)》等有关计价文件(建设期内该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国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起点发生的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方式以新标准为准)审定的工程造价下浮5%作为工程造价。
【特别约定:
土石方工程参照XX三路BT项目执行,具体条款为: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路基石方工程[项目特征:
软岩及软岩以下石方爆破开挖,场内运输1km]综合单价按28元/m3确定不变[除“石方类别发生变化、则按现行土石方计价规范及现场签证相应调整其差价”以外]、并且土石方工程不下浮5%】。
该条路工程移交后,以最终审定投资额为基数按乙方投标承诺的年投资回报率10%计算年投资回报。
(2)最终审定投资额是指以市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清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XX市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等有关计价文件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下浮5%计算的金额【特别约定:
土石方工程参照XX三路BT项目执行,具体条款为: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路基石方工程[项目特征:
软岩及软岩以下石方爆破开挖,场内运输1km]综合单价按28元/m3确定不变[除“石方类别发生变化、则按现行土石方计价规范及现场签证相应调整其差价”以外]、并且土石方工程不下浮5%】。
5.2征地拆迁费部分:
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整体征地拆迁费、道路征地拆迁费。
自乙方将首笔资金汇入甲方专户之日起计算年投资回报,年投资回报率按乙方投标承诺的14%计算。
5.3第三方费用:
5.3.1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策划及可研、勘察设计、工程预算编制、监理、交通组织费(临时交通标志、义交、交警等费用),施工水电的设施费(至红线边1.5米)、审计等费用。
本5.3款所含的一切费用,视同征地拆迁费处置。
自乙方将首笔资金汇入甲方专户之日起计算年投资回报,年投资回报率按乙方投标承诺的14%计算。
该费用支出后由甲方提供付款清单供乙方备案。
5.4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由基础设施费、征地拆迁费(含第三方费用,下同)加投资回报组成。
回购期为3年,按该条路/每笔征迁费分三次回购,第一次支付回购价款的35%,第二次支付回购价款的35%,第三次支付回购价款的30%。
征地拆迁回购价款【含投资回报】,乙方开具收据【如有税费,则税费由甲方承担】;基础设施回购价款,甲方认可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开具的票据,但甲方要配合乙方协调税务部门,投资回报由乙方出具收据,如有税费,则税费由甲方承担。
5.4.1基础设施回购:
该条路每次甲方应付回购款=该条路最终审定投资额×本合同约定的该次回购款支付比例+(该条路最终审定投资额-该条路已付本金)×10%(年投资回报率)。
以乙方承包的该条路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开始计算回购期。
在该条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将该条路第一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在该条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甲方将该条路第二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在该条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内,甲方将该条路第三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
该条路最终审定投资额未确定前,双方同意暂以该条路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回购款;该条路最终审定投资额确定后,再以该条路最终审定投资额计算回购款,多退少补。
5.4.2征地拆迁费回购:
每笔征迁资金每次甲方应付回购款=乙方该笔到账金额×本合同约定的该次回购款支付比例+(乙方该笔到账金额-该笔金额已付本金)×14%(年投资回报率)。
从乙方将征迁资金汇入【履约保证金也视同征迁资金,但乙方应出具将履约保证金转为征迁资金的承诺函】甲方专户之日起计算回购,汇入一笔回购一笔。
每笔征迁资金汇入甲方专户12个月之内,甲方将该笔征迁资金第一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在该笔征迁资金汇入甲方专户24个月之内,甲方将该笔征迁资金第二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在该笔征迁资金汇入甲方专户36个月之内,甲方将该笔征迁资金第三次回购款汇入乙方账户。
5.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予以监督。
超出项目投资内容的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
5.6基础设施工程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1年。
在质量保修期内,经甲方通知保修后,若乙方不能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甲方有权凭相关发票在支付乙方回购价款中扣减完成质量保修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六条基础设施部分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
6.1基础设施部分施工图预算
6.1.1编制原则
6.1.1.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施工图纸、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依据《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2008]214号文印发)、《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2008]214号文印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8]216号文印发)等相关定额文件进行编制。
建设期内上述标准发生变化的,以新标准为准。
6.1.2材料价格取定按《XX市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第3期及市场询价。
如果《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低于市场价,可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由双方共同询价确认,制定询价函,作为结算依据。
6.1.3其他
土石方工程参照XX三路BT项目执行,具体条款为: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路基石方工程[项目特征:
软岩及软岩以下石方爆破开挖,场内运输1km]综合单价按28元/m3确定不变[除“石方类别发生变化、则按现行土石方计价规范及现场签证相应调整其差价”以外]、并且不下浮5%。
余土由业主指定弃土场,外弃运距暂按5km计算,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纳入结算。
6.1.4编制确定程序。
甲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工程量清单。
6.2竣工决算原则
6.2.1按本合同6.1所述条款,人工及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施工当期《XX市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有双方确认的询价函,则以询价函为准。
6.2.2竣工决算时间
甲方在接到乙方该条道路的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必须完成该道路的竣工决算。
甲方在接到乙方该条道路的结算资料之日起超过45天无决算结果的,视为同意乙方递交的结算金额,乙方原因引起的决算时间延长,时间顺延。
第七条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7.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组织邀请招标。
7.2项目策划及可研、勘察设计、工程预算编制、监理、审计等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
7.3甲方或乙方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的,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另一方备案。
第八条还款来源及保证
8.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出具相关文件,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证措施;
为保障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甲方用位于生物产业园内的相应工业用地作为回购资金的担保,由XX市政府出具担保函。
按本合同5.4条约定的回购方式,甲方在回购期内任何一次回购价款逾期的、甲方保证自逾期之日起180日内从本合同提供担保的土地内划出价值不低于应付款的地块进行挂牌拍卖。
该地块挂牌拍卖的,若乙方在参与招拍挂时获得土地使用权,其投资款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后,抵作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款;乙方若未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则甲方拍卖该地块的收益优先用于抵付甲方的回购资金,在拍卖该地块所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位后15天内,按应付回购价款金额汇入乙方账户。
拍卖该地块的全部收益不足以支付时,甲方以财政资金补足,甲方保证以财政预算偿还该土地收益不足部分及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市财政出具本项目回购承诺函。
双方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来完善有关还款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9.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9.1.1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市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
甲方承诺在本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其相应的开工前的手续,使项目建设具有合法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据实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低于万元)。
9.1.2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项目策划及可研、勘察设计、工程预算编制、监理、审计单位。
9.1.3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中应由乙方办理的合法手续。
9.1.4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9.1.5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
9.1.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9.1.7协调乙方与相关部门的工作,维护工程建设正常的治安秩序及做好场界周边其它协调工作。
9.1.8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9.1.9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用地的征收和拆迁等前期工作。
9.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9.2.1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9.2.2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设备。
9.2.3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9.2.4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9.2.5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9.2.6依法组建项目管理公司或项目管理部并报甲方。
9.2.7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乙方应承担费用。
9.2.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9.2.9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9.2.10保证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
9.2.11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10.1工程质量
10.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0.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0.2工程管理
10.2.1甲方派驻专人(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为现场工程师,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10.2.2工程师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10.2.3工程师协调乙方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10.2.4工程师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10.2.5工程师有权组织甲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10.2.6工程师负责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10.2.7工程师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须经监理、甲方指定现场工程师、乙方指定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在施工中甲方指定现场工程师须及时签证,无正当理由超过48小时不签证的,视为甲方已签证。
10.2.8工程师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10.2.9无论隐蔽工程验收与否,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和提前相等时间的回购期。
质量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预检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有关部门开始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予认可。
10.2.10工程师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10.3工程验收
10.3.1.竣工验收时间
乙方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从报告之日召集相关部门在15日内对乙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逾期则视为乙方完成项目且已验收合格。
10.3.2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0.3.3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确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修复,相关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移交
11.1移交范围和内容
乙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从该条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接到乙方书面移交通知后15天内不进行交接的,视为乙方已移交,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11.2移交程序:
甲方组织双方在工程移交前2个月举行会议,并就该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11.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1.4本工程因不可抗力,需修订或更改本工程建设计划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12.1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应获得另一方同意。
12.2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适用于本工程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对一方有重大影响的变动,一方要求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3由于甲方工期要求紧,如果乙方不能在2012年5月30日前将首笔征迁资金壹仟贰佰伍拾万元(¥1250.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1000.00万元)。
第十三条特别说明
13.1乙方为本工程BT模式的投资建设方,基于本工程与乙方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承受,甲方承担相应工作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13.2在移交基准日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不可抗力除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移交基准日之后,除本合同第11.3款规定的责任外,风险责任全部转移到甲方。
13.3在本合同框架下,甲乙双方可就该条路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其中绿化及照明工程由于时间和区域的特定原因,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工程的实施方案。
如果由于绿化及照明工程延误了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间,甲方承诺扣除该延误时间(即回购期相应提前),并不影响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间。
13.4绿化及照明工程在本合同签订3个月内,由甲方组织完成工程设计及财政投资评审。
在本合同框架下、由甲乙双方对该绿化及照明工程的清单及控制价共同核定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由乙方采取总价包干、不做调整的形式来实施【施工图纸变更的例外】。
并纳入本项目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说明,明确说明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的各项义务。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该义务。
1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乙方违约
15.1.1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重大设计、方案修改、征地拆迁不及时等甲方原因外,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条路工期超过双方为此条路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期30天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条路建安费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1.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监理三方未现场签证,或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甲方审定的设计变更作为施工依据,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15.1.3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如不能达标而被政府曝光,经查实的,每一次扣安全文明施工费5000—10000元。
15.1.4乙方非法转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非法发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纠正其错误行为。
15.1.5如乙方不按与工程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在通知乙方后可直接支付相关单位款项。
15.1.6如因甲方用地、征地、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或待工,工程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违约
15.2.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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