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三级理论知识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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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三级理论知识复习笔记
2012年理财规划师三级理论知识复习笔记
第一章现金计划
现金规划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短期需求而进行的管理日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短期融资的活动。
第一节制定现金规划方案
现金是现金规划的重要工具。
与其他的现金规划工具相比而言,现金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现金在所有金融工具中流动性最强。
另一个特点就是持有现金的收益率低。
现金规划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功能类似于银行活期存款,而收益却高于银行存款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流动性:
货币基金有类似于活期存款的便利。
今天赎回(T日),资金最快明天(T+1日)上午10点以前到账。
安全性:
就安全性而言,由于货币基金投资于短期债券、国债回购及同业存款等,投资品种的特性基本决定了货币基金本金风险接近于零。
第二节分析客户现金需求
短期现金需求的动机
交易动机:
个人或家庭通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谨慎动机或预防动机:
谨慎动机或预防动机是指为了预防意外支出而持有一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动机,如个人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失业、疾病等意外事件而需要提前预留一定数量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规划中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流动性比较强的活期储蓄、各类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资产。
流动性是希望能得到合理的价值及时变现的能力。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额度——量的问题
流动性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月支出的比值,它反映客户支出能力的强弱。
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每月支出;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比率应保持在3~6左右
现金规划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现金规划?
(2)为什么要进行现金规划?
(3)“现金”的额度是多少?
(4)“现金”都有哪些形式?
(5)“现金”不够了怎么办?
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概述
1、风险的定义
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2)普遍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
(5)发展性
3、风险的客观必然性
风险是一种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存在
4、风险的偶然性
风险及其所引起的损失往往以偶然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即何时、何地、发生何种风险、损失程度如何、由谁来承担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5、风险的可变性
风险的性质是可以变化的
风险发生的大小可以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
风险的种类会发生变化
6、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状态
并不是任何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都是风险,风险是与损失相联系的。
离开了可能将发生的损失,谈论风险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7、风险成本
(1)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
直接损失的成本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所必须支付的实际经济代价。
间接损失成本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导致的该财产本身以外的损失,以及与之相关的他物损失和责任等损失而支付的费用或经济利益的减少。
风险的衡量
(1)有形风险
源于事物的自然特性的风险,如冬天易发生车祸
(2)性情风险
粗心或易出事的人的精神状态
风险管理概述
(1)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2)主体是各种经济单位,个人、家庭、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都可以看作独立的经济单位
(3)强调的是人们的主动行为
(4)目的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保险的本质及分类
一、按危险转移的方式划分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
2、再保险
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责任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金额比例分摊。
4、重复保险
1)投保人以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投保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2)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在于:
3)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是一个保险合同,其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
4)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没有互相沟通,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均签订了一个合同,很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
二、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2、社会保险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保险
这是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
三、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
1、财产保险
这里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4、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但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交费能力来月定
四、保险的本质
1、经济角度
1)风险转移
2)风险共担
3)风险降低
2、法律角度
法律合同
五、按承保的客户分类
1、个人保险
投保人是自然人,即家庭或个人为保障主体,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保险单
2、团体保险
投保人为集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集体内的所有成员为被保险人,每一被保险人均应有一份保险凭证
3、企业事业单位保险
它是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作为保障主体,这些单位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着各种财产损失、营业中断、人员伤亡、责任风险等,需要各种保险提供保障
六、按承保的危险分类
1、单一危险保险
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某一种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方式,如地震保险
2、综合危险保险
保险人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提供保障承担赔偿责任
3、一切险
指保险人承保了被保险人面临的很多风险,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指承保的风险之多近似于一切
一、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1)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
2)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身无价,故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他们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个别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1)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
2)现有利益:
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3)期待利益:
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4)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1)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2)如在人身保险,投保人的直接亲戚,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他们投保
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
4、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五、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都是指对债权人的担保)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受益人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2、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2)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
(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1)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时:
1)保险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
2、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4、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5、保险人
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6、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2)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
1)发生保险损失时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2)有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保险人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
2)向投保人说明条款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
5)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1、狭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广义:
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3、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
1)主体部分: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
(1)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1)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四条强调: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
2)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八、保险合同的概念
1、《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类别保险分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条款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年龄、健康、财务状况等要符合一定的情况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正面规定哪些事故属于可赔付的范围之内;具体的保险事故,损失的原因和后果
2)、只有规定的原因造成了规定的结果才构成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1)、补偿性
无论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保险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补偿,补偿性是财产保险的特征
(2)、复杂性
风险管理的复杂和经营技术的复杂
财产保险是一个小百科
(3)、短期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4)、非准确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损失统计资料为计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及损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计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
(5)、广泛性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涵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涵着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6)、非对等性
就单个保险关系讲,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1)、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休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2)、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3)、给付条件:
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四、财产保险的概念
(1)、财产保险
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广义的财产保险
1)、各种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3)、狭义的财产保险
对有形的物质财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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