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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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
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
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
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
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八条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
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
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缓学免学
第十一条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
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
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
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学籍转为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
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合格,予以升级。
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年开学补考后,才能随班升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审核,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
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校长批准公布。
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对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其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解除劳教后需恢复学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学籍管理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自治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
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健全、完善并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见附表)。
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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