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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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法律关系(掌握)
第一节代理关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
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1、概念: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2、包括: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
被代理人——认为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利——追认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认为代理行为对自己不利——拒绝权——代理行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
六、代理关系考点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
[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第二节合同担保(掌握)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
其中,保证为信用担保,也称为人的担保,简称人保;抵押、质押、留置为物的担保,简称物保;定金为金钱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证(约定担保,必须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二、担保方式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①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抵押(约定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1.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担保方式。
2.抵押物(注意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与《物权法》冲突)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抵押物实现价值的部分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3)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课堂练习】公民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后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甲银行的抵押有效,向乙银行的抵押无效B.向乙银行的抵押有效,向甲银行的抵押无效C.两次抵押均有效D.两次抵押均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物的价值。
两次抵押合计未超过房屋的价值,均有效。
质押(约定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1.质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课堂练习】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的国债单据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
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B.动产质押C.留置D.权利质押[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
留置(法定担保,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财产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定金
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课堂练习】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为60万元。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人民法院只认可20万元为定金,其余10万元可以认定为预付款。
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
采用书面形式。
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
无论是施工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履约阶段,由银行或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都是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
预付款担保也是。
合同担保(复习)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0.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12.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1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是[一般保证]。
17.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8.[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9.保证人的资格
20.《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练习】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和丁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分别签名。
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应首先起诉甲,丙和丁享有先诉抗辩权B.乙有权不起诉甲,而直接起诉丙和丁
C.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责任承担按份责任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连带责任保证。
A错,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C错,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视为共同连带保证。
【课堂练习】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30万元,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
后又有丁对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1台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合同均未约定保证期限和担保范围。
如果甲和乙协商决定放弃丁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的同意。
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是()。
A.丙可不承担保证责任B.丙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如甲和乙通知了丙,则丙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D.丙仍应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节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当事人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相关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四节要约与承诺(掌握)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迟到的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
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其他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第五节工程保险
一、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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