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182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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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182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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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18212
适用于污水防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首次公布)
2016-7-2
(修订)
2002-10-1
(首次实施)
2016-9-1
(修订实施)
遵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首次公布)
2017-6-27
(修订)
2008-6-1
(首次实施)
2018-1-1
(修订实施)
第20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
第22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
1993-12-30
1994-10-1
符合
√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4-26
2002-6-1
符合
√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符合
√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污水入网工作的通知
2004-5-8
2004-5-8
全文执行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
适用工业废气排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首次公布)
2015-8-29
(修订)
2016-1-1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5-27
(修订)
2016-7-1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没有排放废气
√
3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2017-3-17
2017-3-17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符合
√
5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加入《公约》
1989-12-10
参照执行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24
1991-7-1
第8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
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017-12-29
2018-3-1
第五条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但每年也委外检测,均符合标准
√
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及噪声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第1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1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19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
2
关于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2004-9-28
2004-9-28
全文执行
嘉兴环境保护监测站2012年2月开始每年进行对公司厂界的噪声进行白天和夜间的监测。
监测结果合格
√
适用于各类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首次公布)
2013-6-29
(修订)
2016-11-7
(修订)
2016-11-7
第5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
第7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公司的不合格品(树脂材料)进行粉碎再利用。
√
第13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
第15条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第16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公司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内部有专用垃圾存放处。
由嘉兴市环卫处进行处理。
√
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公司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内部有专用垃圾存放处。
由嘉兴市环卫处进行处理。
√
第18条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公司无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公司有专门放置固体废弃物的位置,定期由嘉兴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
第30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不多,主要是生产的不良品和生产过程中的橡胶边角料,这些是保税产品,公司没有权力进行处置,海关有权进行处置。
√
第31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公司的树脂塑料原材料进行粉碎回收再利用。
√
第35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
公司无工业固体废弃物,只有生活固体废弃物。
√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处理。
√
第44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遵守
√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2017-7-28
2017-7-28
遵守
√
3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3-29
2006-6-1
略
遵守
√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6-6
(首次公布)
2016-03-30
(修订实施)
2008-08-01
(首次实施)
2016-08-01
(修订实施)
全文执行
略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处理。
√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略
遵守
√
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略
符合
√
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6-22
1999-10-1
略
公司废物用编织袋进行包装(油抹布、油手套、墨盒、笔芯、酒精瓶、防锈剂空瓶、脱膜剂空瓶、硒鼓),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嘉兴市固废处置中心)接受处理。
√
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993-7-19
1994-1-15
略
符合
√
9
关于印发《“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7-11
略
遵守
√
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记录表》和《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查记录表》的通知
2011-8-16
2011-10-31
略
遵守
√
11
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6-7
2017-7-16
第一款
略
遵守
√
适用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8-26
2005-11-1
第17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遵守,本公司购买的丁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供应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
第24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由于购买量少,故由公司内部进行运输。
√
2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8-30
2005-10-1
遵守
√
3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004-12-23
2005-2-1
遵守
√
4
嘉兴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9-6-1
2009-6-1
遵守
√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3-2
2011-12-1
遵守
√
6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2010)
2010-12-28
2011-4-1
遵守
√
适用于安全生产及火灾、爆炸、消防管理、应急预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第5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公司组建了义务消防小组,每年进行消防演习。
√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公司组建义务消防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明确了各担当的责任2、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有效的标识,并进行每月的点检。
√
第15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司经过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司很好地按照条款进行开展了工作。
√
第21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司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没有使用明火的工艺,进行电焊的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
√
第19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公司里的消防设施是由嘉兴市经济开发区配置的,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
第27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安装电器、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都是有上岗资格(有特殊的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均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
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公司没有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没有埋压、圈占消火栓,没有占用防火间距,没有堵塞消防通道。
√
第41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公司组建了义务消防小组,每年进行消防演习。
√
第43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1、公司有预防的措施,定期对全公司进和安全检查(包括火灾的隐患)。
2、公司的消防设施都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的。
3、公司保障疏散安全出口畅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首次公布)
2014-8-31
(修订)
2014-12-1
全部
2014年11月进行了安全生产规范化申请,并已通过.
√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4-1
(首次公布)
2016-6-3
(修订)
2009-5-1
(首次实施)
2016-9-1
(修订)
第5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公司内编制了应急准备控制程序及应急小组。
√
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公司内每年举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
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公司内根据应急准备程序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
√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司目前未发生重大事故。
√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1-12
2017-1-12
全部
遵守
√
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6-1-24
2006-1-24
遵守
√
6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3-11-18
2013-3-1
全部
全部规定
遵守
√
适用于产品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7-8
2000-9-1
遵守,公司于2007年获得了ISO质量认证。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5-04-24
(修订)
2015-4-24
遵守,公司通过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校正。
√
3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3-7-26
2014-1-1
第12条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目前公司内涉及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最终检验的计量器具,委托外部有资质单位
进行检定。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4-21
2014-8-1
第2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公司产品不在该规定范围内,符合要求
√
5
PFOS指令
欧盟理事会2006-122-EC号指令
2006-12-12
全文执行
略
公司所有使用原副资材均符合要求
√
6
RECHA指令
2008-10-28
2017-12-20
全文执行
181种物质
公司所有使用原副资材均符合要求
√
适用于能源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修订)
2016-7-2
(修订)
2008-4-1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公司用的能源主要有水、电,在使用处附近揭示随手关闭的提醒标识,努力做好节能工作。
√
第21条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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