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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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报批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6月20日
目录
一、《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5)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6)
第五章建筑面积指标(8)
第六章主要建筑标准(14)
第七章管理和运行(17)
附录一本标准名词解释(18)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20)
二、《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3)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与审判专业水平,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的国家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规划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是各分院建设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
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按照培训的专业要求和培训任务,参照本标准建设。
第四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经费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五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做到选址科学、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当、适度超前。
第六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法院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原则,客观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也可以统一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建设。
第七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规模应根据同期实施的各类法定培训的人数之和确定,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
第九条项目建设类别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建设规模,根据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和同期应培训人员规模,分为三类。
一类分院建设项目:
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超过1.5万人;同期容纳770人培训以上。
二类分院建设项目:
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在0.5万人至1.5万人;同期容纳515人培训以上。
三类分院建设项目:
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不满0.5万人;同期容纳260人培训。
第十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场地、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房屋
房屋建筑项目由教学用房、训练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技术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构成。
一、教学用房包括:
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双语教室、研讨室、远程教育教室、大礼堂、法官培训交流接待室、音像资料编辑室、图书馆、教师休息室、外宾接待室。
二、训练用房包括:
计算中心、模拟刑事审判法庭、模拟民事审判法庭、模拟行政审判法庭、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模拟调解室、模拟候审羁押室、模拟信访接待室、司法警察训练馆、射击馆。
三、办公用房包括:
行政办公用房、专职教师办公用房、兼职教师办公用房、印刷厂、医务室、传达室、值班室、档案室、陈列室、行政会议室。
四、网络信息技术用房包括:
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远程教育机房、学员培训信息综合管理室、通信机房、音视频设备控制室、通信信息管理室、网站信息管理室、UPS电源及灾备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品配件室。
五、生活用房包括:
学员宿舍、专家公寓、接待用房、单身教工宿舍、工勤人员宿舍、学员食堂、教工食堂、接待餐厅、公共浴室、商品部、理发室、洗衣服务部、银行邮局综合服务所、文体活动室。
六、辅助用房包括:
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绿化环卫用房、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汽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
第十二条场地
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室外田径场、停车场、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装备
装备包括教学设备、模拟法庭设备、远程教学设备、网络设备、法警训练设备、音像录制编辑设备、监控设备、安防设备、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一般宜建在省会(首府)城市。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选址
一、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市政设施完备的市内行政区或市郊地段;
二、人文环境较好,能够共享高等院校资源以及社会文化资源的地段。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区四个区域的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校园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功能区分区建设,互不干扰,相对独立。
二、教学区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四、教学区与训练区应有合理的间距。
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
第十八条校园绿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四部分。
一、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60。
二、运动场地
运动场地是指司法警察体能、队列、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受训法官课外健身活动所需要的运动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和室外田径场。
各类运动场地面积设置符合表1规定。
表1国家法官学院分院运动场地建设(㎡)
学院类别
总计
田径场
器械场
球类运动场
一类分院
20004
15796
300
3908
二类分院
13126
9240
300
3586
三类分院
8514
5000
250
3264
三、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是指用于停放学员及教职工车辆的场地。
宜按同期培训学员人数的30%配置(教职工停车场包含在内),用地面积及车均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停车场用地指标
分院类别
停车数量(辆)
停车指标(㎡/辆)
面积(㎡)
一类分院
230
25
5750
二类分院
155
25
3875
三类分院
78
25
1950
四、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宜超过6㎡/人。
第二十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各类教室、宿舍、模拟法庭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0%;食堂、警体训练馆、射击馆、大礼堂以及仓库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40%。
第五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房屋规划建筑面积宜符合表3规定。
表3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及所占比例(%)
序号
项目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及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
教学用房
9.1
9.87
10.8
7009
17.25%
5082
17.54%
2808
16.61%
2
训练用房
7.33
7.77
10.06
5644
13.89%
4003
13.82%
2617
15.48%
3
办公用房
3.75
4.17
5.14
2887
7.11%
2147
7.41%
1336
7.90%
4
信息技术用房
1.2
1.58
2.54
923
2.27%
815
2.81%
662
3.91%
5
生活用房
29.02
29.79
31.05
22347
55.01%
15343
52.96%
8073
47.75%
6
辅助用房
2.36
3.07
5.43
1814
4.47%
1583
5.46%
1411
8.35%
合计
52.76
56.26
65.03
40624
100.00%
28973
100.00%
16907
100.00%
注:
总面积指标中,一类分院以770人计算,二类分院以515人计算,三类分院以260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4规定。
表4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9.1
9.87
10.8
7009
5082
2808
1
普通教室
0.65
1.08
1.08
1.07
831
554
277
2
阶梯教室
0.65
0.72
1.08
1.07
554
554
277
3
双语教室
0.65
0.2
0.3
0.59
154
154
154
4
远程培训教室
0.65
0.64
0.72
0.59
492
369
154
5
音像资料编辑室
0.7
0.06
0.08
0
43
43
0
6
教师休息室
0.7
0.19
0.22
0.33
143
114
86
7
法官培训交流接待室
0.7
0.2
0.2
0.2
154
103
51
8
外宾接待室
0.65
0.2
0.3
0.59
154
154
154
9
图书馆
0.74
3.5
3.49
3.48
2695
1797
905
10
研讨室
0.6
0.78
0.78
1.15
600
400
300
11
大礼堂
0.8
1.55
1.63
1.73
1190
840
450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5规定。
表5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3.75
4.17
5.14
2887
2147
1136
1
行政办公室
0.65
1.41
1.42
1.41
1086
731
366
2
专职教师办公用房
0.65
0.56
0.56
0.56
431
289
146
3
兼职教师办公用房
0.65
0.12
0.14
0.21
92
74
55
4
印刷厂
0.75
0.43
0.52
0.77
333
267
200
5
医务室
0.75
0.21
0.21
0.31
160
107
80
6
传达室
0.7
0.07
0.1
0.2
51
51
51
7
值班室
0.7
0.03
0.05
0.1
26
26
26
8
档案室
0.65
0.4
0.45
0.59
308
231
154
9
陈列室
0.7
0.22
0.33
0.55
171
171
143
10
行政会议室
0.7
0.3
0.39
0.44
229
200
114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技术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6规定。
表6网络信息技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1.20
1.58
2.54
923
815
662
1
校园网中心机房
0.65
0.20
0.30
0.59
154
154
154
2
远程教育机房
0.65
0.10
0.15
0.30
77
77
77
3
学员培训信息综合管理室
0.65
0.06
0.06
0.12
46
31
31
4
通信机房
0.65
0.10
0.12
0.24
77
62
62
5
音视频设备控制室
0.65
0.16
0.18
0.36
123
92
92
6
通信信息管理室
0.65
0.04
0.06
0.12
31
31
31
7
网站信息管理室
0.65
0.06
0.09
0.18
46
46
46
8
UPS电源室及灾备室
0.65
0.10
0.09
0.00
77
46
0
9
线路接入及管理室
0.65
0.04
0.06
0.00
31
31
0
10
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
0.65
0.06
0.09
0.18
46
46
46
11
中控信息管理室
0.65
0.16
0.24
0.47
123
123
123
12
设备维护及备品室
0.65
0.12
0.15
0.00
92
77
0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五条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7规定。
表7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29.02
29.79
31.05
22347
15343
8073
1
学员食堂
0.85
1.41
1.41
1.41
1087
727
367
2
教工食堂
0.85
0.46
0.46
0.54
353
235
141
3
接待餐厅
0.85
0.15
0.23
0.45
118
118
118
4
公共浴室
0.80
0.32
0.49
0.48
250
250
125
5
商品部
0.70
0.15
0.22
0.44
114
114
114
6
理发室
0.80
0.06
0.09
0.17
45
45
45
7
洗衣服务部
0.80
0.15
0.22
0.43
113
113
113
8
银行邮局综合服务所
0.80
0.10
0.15
0.29
75
75
75
9
学员宿舍
0.60
22.60
22.72
22.50
17400
11700
5850
10
专家公寓
0.60
0.39
0.47
0.69
300
240
180
11
接待用房
0.60
0.78
0.87
1.15
600
450
300
12
教工单身宿舍
0.60
0.95
0.96
0.92
735
495
240
13
工勤人员宿舍
0.60
0.39
0.41
0.46
300
210
120
14
文体活动室
0.70
1.11
1.11
1.10
857
571
286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六条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8规定。
表8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2.36
3.07
5.43
1814
1583
1411
1
综合修理部
0.70
0.06
0.08
0.16
43
43
43
2
金木泥工修理间
0.70
0.06
0.08
0.16
43
43
43
3
绿化环卫用房
0.70
0.11
0.17
0.25
86
86
64
4
总务仓库
0.80
0.58
0.58
0.58
450
300
150
5
教学仪器仓库
0.80
0.19
0.29
0.58
150
150
150
6
汽车库
0.80
0.78
1.17
2.31
600
600
600
7
变配电室
0.90
0.05
0.08
0.15
40
40
40
8
水泵房
0.90
0.05
0.08
0.15
40
40
40
9
锅炉房
0.80
0.15
0.18
0.36
113
94
94
10
空调机房
0.80
0.32
0.36
0.72
250
188
188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七条训练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宜符合表9规定。
表9训练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类表
序号
项目
平面利用系数
人均指标(㎡/人)
总面积(㎡)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合计
7.33
7.89
10.06
5644
4003
2617
1
模拟行政审判法庭
0.65
0.48
0.00
0.00
369
0
0
2
模拟信访接待室
0.70
0.04
0.06
0.11
29
29
29
3
计算中心
0.65
0.60
0.60
0.59
462
308
154
4
模拟刑事审判法庭
0.65
0.48
0.72
1.42
369
369
369
5
模拟候审羁押室
0.65
0.14
0.21
0.41
108
108
108
6
模拟民事审判法庭
0.65
0.48
0.72
1.42
369
369
369
7
模拟调解室
0.65
0.08
0.12
0.00
62
62
0
8
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
0.65
0.10
0.15
0.00
77
77
0
9
司法警察训练馆
0.85
3.79
3.79
3.80
2918
1953
988
10
射击馆
0.85
1.15
1.42
2.31
882
729
600
注:
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八条以上建筑项目与建筑面积,根据法院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发展许可,单独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可酌情变动建筑项目或提高实际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六章主要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体现和谐文明与法院文化特色,满足法官培训的教学与研究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筑设计应与当地建筑风格相一致。
第三十条建筑设备应采用节能低耗环保的系统和产品。
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建筑层高、建筑防火、楼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配套设施
应完善给排水、供冷、供热、强弱电、燃气等室外管线铺设工程配套设施。
建筑物内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公共厕所,并配备洗水盆和污水池,设置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十四条室内环境
一、室内采光技术指标
室内采光应亮度均匀。
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
二、室内照明技术指标
遵照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的相关标准,办公、教学、研讨、司法警察训练馆和其它用房照度应满足办公、教学、训练、学员生活等需要。
三、室内通风技术指标
室内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
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调节冬夏季室内气温。
第三十五条室内装修要求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35的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一、楼面、地面:
根据使用要求宜做易清洁楼面、防滑地面。
文体活动室宜采用弹性地面。
二、室内墙面:
司法警察训练馆、射击馆墙面宜采用吸音材料。
固定黑板应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作。
三、模拟法庭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四、会议室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五、各类教室装修应满足教学需要,采用中级装修;
六、外宾接待室、研讨室装修宜采用高级装修;
七、学员宿舍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
八、学员食堂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
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地区卫生防疫部门餐饮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各类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技术用房、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项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与工作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未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上述用房应按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与智能化管理规定,从法官培训教学与法官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技术用房、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项目,五层以上建筑(含五层)应设置电梯。
若因经济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安装的,应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七章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管理与运行需设置教学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后勤管理机构。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办公建筑应满足上述部门设置的需要。
第四十条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编制总数主要根据学员培训规模确定。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中,管理人员不宜超过人员总数的40%,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宜低于人员总数的60%。
工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附录一
附录一本标准名词解释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名词解释
1、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本地区法院的全员培训工作及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培训任务。
2、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
是指承担高级司法警察等专门业务培训职责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3、法院全员培训: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每年需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的制度体系。
4、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
是指用于小班普通教学的教室。
每间普通教室均应配备多媒体设备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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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法官 学院 分院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