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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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志第四十一
◎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国有所须,先奏而敛。
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
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
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
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
同时输者先远民。
皆自概量。
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
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
有加配,则以代租赋。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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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国有所须,先奏而敛。
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
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
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
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
同时输者先远民。
皆自概量。
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
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
有加配,则以代租赋。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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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国有所须,先奏而敛。
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
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
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
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
同时输者先远民。
皆自概量。
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
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
有加配,则以代租赋。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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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国有所须,先奏而敛。
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
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
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
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
同时输者先远民。
皆自概量。
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
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
有加配,则以代租赋。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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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
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
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国有所须,先奏而敛。
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
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
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
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有禁。
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
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
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
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贞观中,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
太宗方锐意于治,官吏考课,以鳏寡少者进考,如增户法;失劝导者以减户论。
配租以敛穫早晚、险易、远近为差。
庸、调输以八月,发以九月。
同时输者先远民。
皆自概量。
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其价视绢之上下,无过五十匹。
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
有加配,则以代租赋。
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
3
◎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
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
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
故用于上者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说兴,而聚敛之臣用。
《记》曰:
"宁畜盗臣。
"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
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
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
已卖者,不复授。
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
凡收授皆以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
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
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
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
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
若老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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