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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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工程类别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十四个工程类别(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主项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相应工程类别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3、在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具有与开展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6、近三年内监理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标准:
(一)主项资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
(二)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增项资质标准(附件2)要求。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丙级、乙级资质或资质年检时,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其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丙级资质标准前五项的要求。
第八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
具体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个工程类别资质的,应当选择一个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监理企业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资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资质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附件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质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乙、丙级资质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与企业资质年检同时进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在申请材料收齐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初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程序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
经公示后,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监理企业,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监理企业,将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二十条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严重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新设立的丙级监理企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在批准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办理国家监理工程师或省监理工程师的新注册预备案或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领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自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招标投标代理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的资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服从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禁止其他部门设置类似于监理资质的资信、许可等工程监理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人员严禁虚设或挂靠。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施工企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
第二十九条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境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一律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登记注册于本省的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年检后,应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年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于每年一季度进行。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资质年检。
第三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接受资质年检,应当按资质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附件4)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质年检表和有关附件材料。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附件5)进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年检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年检工作,并公示年检审核意见,公告年检结论。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数量或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在过去一年内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资质年检中对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同时进行审查,增项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
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年检结论为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80%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到相应增项资质标准的80%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条已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工程监理企业,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四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资质增项。
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四十三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第四十四条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其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年度年检结论公告后一个月内收回,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外,同时注销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申请监理资质的资格和注销所有监理人员在该企业的岗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甲级监理企业还应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监理企业应在声明作废后一个月内,持遗失声明原件、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报告逐级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四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逐级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监理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他变更手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企业变更名称,还应当同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监理人员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对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和年检,将由书面材料申报逐步过渡到“江苏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类别及等级
2、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附件材料和有关要求
5、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部制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江苏省建设厅制表)
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江苏省建设厅制表)
9、工程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10、工程监理企业江苏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11、工程监理企业其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
12、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跨项证明
13、近三年内监理业绩一览表
14、本《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工程类别及等级
序号
工程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
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
14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
二
冶炼
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
年产100万吨以上或单座高炉炉容1000立方米以上或单座公称容量转炉50吨以上或电炉50吨以上
年产100万吨以下或单座高炉炉容1000立方米以下或单座公称容量转炉50吨以下或电炉50吨以下
轧钢工程
年产25万吨以上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年产25万吨以下
炼焦工程
年产50万吨以上或碳化室高度4.3米以上
年产50万吨以下或碳化室高度4.3米以下
炼结工程
单台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上
单台烧结机90平方米以下
制氧工程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
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下
氧化铝加工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10~3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下
有色金属冶炼、电解
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5~10万吨
年产5万吨以下
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年产3万吨以上
年产1~3万吨
年产1万吨以下
水泥工程
日产2000吨以上
日产1000~2000吨
日产1000吨以下
浮法玻璃工程
日熔量400吨以上
日熔量300~400吨
日熔量300吨以下
三
矿山
工程
井工矿
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上
年产45~120万吨
年产45万吨以下
冼选煤工程
年产120万吨以上
年产45~120万吨
年产45万吨以下
立井井筒工程
深度800米以上
深度300~800米
深度300米以下
露天矿山工程
年产400万吨以上
年产100~400万吨
年100万吨以下
铁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60~100万吨
年产60万吨以下
黑色矿山采选工程
年产200万吨以上
年产60~200万吨
年产60万吨以下
有色砂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60~100万吨
年产60万吨以下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上
年产30~60万吨
年产30万吨以下
磷矿、硫铁矿工程
年产60万吨以上
年产30~60万吨
年产30万吨以下
铀矿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20~30万吨
年产20万吨以下
石膏矿、石英矿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上
年产10~20万吨
年产10万吨以下
石灰石矿工程
年产70万吨以上
年产40-70万吨
年产40万吨以下
四
化工石油工程
炼油化工业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500万吨/年的一次加有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万吨/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油田工业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吨/年以上、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方/天以上、产能50万吨以上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80~150万吨/年、天然气处理能力50~150万方/天、产能30~50万吨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80万吨/年以下、天然气处理能力50万方/天以下、产能30万吨以下及配套设施
输油气管道工程
100千米以上
30~100千米
30千米以下
储油气管道工程
压力容器8MPA以上;大型油气储罐10万立方米/台以上
压力容器1-8MPA;大型油气储罐1~10万立方米/台
压力容器1MPA以下;大型油气储罐1万立方米/台以下
乙烯工程
年产30万吨以上
年产11~30万吨
年产11万吨以下
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
年产4万吨以上
年产2~4万吨
年产2万吨以下
有机原料、农药、染料
投资额2亿元以上
投资额1~2亿元
投资额1亿元以下
轮胎工程
年产30万套以上
年产20~30万套
年产20万套以下
制酸工业工程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
年产硫酸8~16万吨
年产硫酸8万吨以下
制碱工业工程
年产烧碱5万吨以上;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年产烧碱2~5万吨;
年产纯碱20~40万吨
年产烧碱2万吨以下;年产纯碱20万吨以下
化肥工业工程
年产20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吨以上磷氨工程
年产8~20万吨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12~24万吨磷氨工程
年产8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12万吨以下磷氨工程
五
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总库容1千万~1亿立方米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
运河工程
流域面积1万平方千米以上
流域面积1000~10000平方千米
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下
水利发电站工程
总装机容量250MW以上
总装机容量
25~250MW
总装机容量25MW以下
六
电力
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5-30万千瓦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
核力发电站工程
核电站
输变电工程
330千伏以上
220~330千伏
220千伏以下
七
林业及生态工程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面积35万公顷以上
面积35万公顷以下
林产工业
工程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
生态建设工程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
八
铁路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及枢纽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
专用线、专用铁路
铁路桥梁工程
桥长500米以上
桥长100~500米
桥长100米以下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米以上,双线1500米以上
单线2000~3000米,双线1000~1500米
单线2000米以下,双线1000米以下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0米及以上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0米及以下
九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
公路桥
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500米以上或单跨跨径100米以上
大桥总长100~500米或单跨跨径40~100米
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总长100米以下或单跨跨径40米以下
公路隧道工程
长度3000米以上
长度250~3000米
长度250米以下
交通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环保工程
标志、标线、护栏、护网、反光路标、轮廓标、防眩设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一级公路环保工程
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的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环保工程
十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年吞吐能力
海港:
杂货150万吨以上,散货300万吨以上;河港:
杂货250万吨以上,散货300万吨以上
海港:
杂货100~150万吨,散货200~300万吨;河港:
杂货200~250万吨,散货250~300万吨
海港:
杂货100万吨以下,散货200万吨以下;河港:
杂货200万吨以下,散货250万吨以下
码头吨位
海港:
2.5万吨级以上码头;河港:
5000吨级以上码头
海港:
1~2万吨码头;
河港:
1000~5000吨级码头
海港:
5000吨级以下码头;河港:
500吨级以下码头
航道、疏浚
通航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及长江干线航道;通航300~10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万吨级以下船舶的沿海航道;通航300吨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投资额
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投资额在5000~8000万元的其它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十一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风洞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大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飞行区指标为4D;中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飞行区指标为4C及以下;低速风洞和各类小型风洞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整机、系统模拟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部件模拟试验设备、整机试验设备工程
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部件试验设备工程
航天器及运载工具总装车间发射试验装置工程
研制、生产航天飞行器、运载火箭、大型动力装置等基地
总体设计部(所),总装厂,发动机、控制系统、惯性器件、地面设备及大型试验台、试车台等综合性建设项目
各类试验室、计算中心、仿真中心、地面测控站、研究用房和试制生产车间等单项工程
十二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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