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简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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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简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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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简体
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规定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产品特点:
♦资金使用灵活,额度经审批后两年有效,发行企业可在最长期限(365天)内自主确定每期的期限,实际发行期限通常为3、6、9、12个月;
♦节省财务成本,主体评级高的公司可以获得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
♦扩大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提高企业知名度;
发行条件: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原则上需为中国建设银行的AAA或者AA级客户;
♦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即将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我行将及时提供相应的业务产品的服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1)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2)发行人确定发行计划、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同时企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入会,律师、会计师向协会申请入会或登记,评级公司完成报备手续。
(3)信用评级公司进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主承销商开始编写发行注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注册报告、推荐函等,按人民银行最新规定,对集团类公司,评级公司进行初次评级时,进场到出正式评级报告的时间不少于45天+2个工作日;
(4)发行人相关部门配合各中介机构展开尽职调查,并提交申报注册所需基础材料清单,由企业落实;
(5)主承销商完成募集说明书初稿,评级公司完成评级报告初稿,提交企业审核,同时各方启动内部审批程序(注册报告、推荐函等),并准备承诺书及相关资格文件;
(6)主承销商、评级公司根据企业反馈意见修改各自报告;。
(7)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讨论定稿;
(8)企业审核注册文件,律师事务所根据尽职调查及定稿的注册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各机构(主承销商、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文件签字、盖章,各机构出具承诺函;
(10)发行注册文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
(11)20个工作日内交易商协会出具初审意见,若顺利过会,可领取注册通知书;
(12)注册完成后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发行;
(13)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一周后募集资金到位,完成本次发行。
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产品特点:
♦额度一经注册,两年有效,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各期票据的期限较长,一般在2--5年,最长可以到8年;
♦资金使用灵活,发行企业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期限机构等要素,无限定对应项目,可用作资本金投入;
♦节省财务成本,主体评级高的企业可获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
♦扩大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提高企业知名度;
♦企业既可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又避免了因现金流不匹配而造成的还款压力;
发行条件:
♦为中国建设银行的AAA或者AA级客户,外部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
♦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中期票据发行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
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
(1)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2)发行人确定发行计划、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同时企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入会,律师、会计师向协会申请入会或登记,评级公司完成报备手续。
(3)信用评级公司进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主承销商开始编写发行注册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注册报告、推荐函等,按人民银行最新规定,对集团类公司,评级公司进行初次评级时,进场到出正式评级报告的时间不少于45天+2个工作日;
(4)发行人相关部门配合各中介机构展开尽职调查,并提交申报注册所需基础材料清单,由企业落实;
(5)主承销商完成募集说明书初稿,评级公司完成评级报告初稿,提交企业审核,同时各方启动内部审批程序(注册报告、推荐函等),并准备承诺书及相关资格文件;
(6)主承销商、评级公司根据企业反馈意见修改各自报告;。
(7)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讨论定稿;
(8)企业审核注册文件,律师事务所根据尽职调查及定稿的注册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各机构(主承销商、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文件签字、盖章,各机构出具承诺函;
(10)发行注册文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
(11)20个工作日内交易商协会出具初审意见,若顺利过会,可领取注册通知书;
(12)注册完成后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发行;
(13)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一周后募集资金到位,完成本次发行;
中国建设银行
在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承销业务中的优势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5)133号文件确认建行等12家金融机构为首批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
在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初创阶段,建行牵头组织了短期融资券整套体系文件的编写,并协助人民银行制订了相关交易规则,对该项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解。
●2005年5月,在首批发行的5家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建行是唯
一的同时担任两家企业主承销商的银行,承销金额占首批发行总量的55%;短期融资券业务开办以来,共有3家企业获得批准以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利率发行,这3家企业都由建设银行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
在同期同行业同评级的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比较中,建设银行的发行利率通常较其它承销机构为低。
●建设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主要产品的价格“做市商”,有独特的定价能力,目前市场上已发行过的同期利率最低的几笔短期融资券均由建设银行定价、承销。
●建设银行有强大的债券包销能力,确保所承销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在各种市场环境下均能成功发行。
●建设银行是少数拥有六条通道的银行之一,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各主承销商信道实行分级管理,建行通道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6个,而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通道数量仍为3个。
●在机构设置方面,建设银行针对短融及中票业务特点,及时对内部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从客户营销、材料制作到后期的定价及组团发行,在总行投行部债务融资团队内部即可完成,大大提高了申报效率,在所有主承销商中做到内部流程最短。
●从我行的经验看,业务经验与信息沟通是制约项目审批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申报材料质量高,要素齐全,无疑会大大提高主管机关的审批速度。
建设银行有着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团队,具有处理复杂项目的丰富经验,能够很好的把握项目要点。
●自短期融资券推出到2009年6月,建行已发行短期融资券110支,累计发行金额2582.90亿元,占市场总发行金额的19.07%,累计发行额始终保持市场第一。
●2008年4月中期票据开办以来,在首获批准的7家央企中,建行是铁道部发行800亿元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即获批注册,发行利率5.08%也创下7家企业最低,注册金额占首批注册总额的67%。
●自中期票据推出到2009年6月,建行已发行中期票据11.5支,累计发行金额684.75亿元,占市场总发行金额的11.12%,累计发行额始终位于市场前列。
●截止目前,我行主承销的短融及中票业务通过率始终保持100%。
境内外IPO及再融资业务
建行为客户在境内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提供财务顾问、保荐和承销、股权投资等服务。
服务特点:
Ø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张;
Ø提高公司声誉和影响力,境外上市可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Ø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Ø增强公司凝聚力(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Ø境外上市可促使企业熟悉国际惯例,按国际规范运作;
建行在IPO业务中的作用:
✓提供IPO保荐承销服务
Ø境外平台:
依托建行在香港的全资投行机构—建银国际(CCBI)以及新加坡等海外分行,为企业在香港、伦敦、新加坡上市提供保荐、承销、股权投资等服务
Ø境内平台:
建行与境内外著名的投行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搭建了境内IPO的平台。
建行可提供财务顾问、私募、引进战略投资者及推荐国内合作伙伴为企业IPO提供上市保荐及承销服务。
✓提供直接投资服务
建行及境内外合作机构对有良好增长潜力、主营业务明确、行业背景良好的企业进行直接参股,并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和包装,通过帮助其在境内或境外公开上市变现收回投资,获取投资回报。
两种服务方式:
Ø利用建行庞大的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寻找和引进战略投资者;
Ø通过建银国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提供与IPO配套的投资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
境内外市场上市基本条件:
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上市主要条件
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至少3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管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财务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中:
a.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
b.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
或营业收入﹥3亿元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境内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至少3年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管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财务条件
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1000万;
或最近1年盈利且:
a.净利润﹥500万元,
b.营业收入﹥5000万元且最近两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均﹥30%;
发行前净资产﹥2000万元
香港新加坡主板上市基本条件
香港
新加坡
标准一
•持续经营:
3年;
•上市时市值≥2亿港元;
•盈利:
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前两年合计3000万港元。
•持续经营:
3年;
•税前利润:
3年累计750万新元且每年至少100万新元。
标准二
•持续经营:
3年;
•上市时市值≥20亿港元;
•最近一年经营收入≥5亿港元,且最近三年经营现金流入合计≥1亿港元。
•持续经营:
1~2年;
•税前利润:
累计1000万新元。
标准三
•上市时市值≥40亿港元;
•最近一年收入≥5亿港元;
•如果董事及管理层在行业中拥有足够的经验且最近一年维持不变,经营时间可缩短1~2年。
•上市时市值8000万新元。
股权投资
建行联合境内外合作机构对有良好增长潜力、主营业务明确、行业背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参股,并对其进行上市辅导和包装,通过帮助其在境内或境外公开上市变现收回投资。
产品作用:
(1)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增强企业实力;
(2)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品牌优势,优化企业形象,提升企业价值;
(3)为企业境内外上市提供辅导。
客户标准:
(1)具有高速增长潜力,行业背景良好;主营业务明确,产品有竞争力,市场潜力大;
(2)企业规模尚处在发展中,对资金需求强烈;
(3)具有高效率和有专长的经营管理队伍,管理层富于敬业精神,作风踏实,行为理性;产权明晰、股东结构比较清晰、单一;
(4)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服务方式:
有战略投资、特别投资、引进投资服务等投资服务形式。
(1)战略投资。
建行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CCBI)作为财务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和管理的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外资对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
(2)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
建银国际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与大型企业合资组建或参股财务公司;
(3)特别投资。
建行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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