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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聚集,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探求一种新的生产经营制度以适应和推动我国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解决当前农村问题的治本之策。
下面介绍美法日三国三种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以期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1.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
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对以铁木农具、畜力和手工操作为生产力的传统农业来说,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成为美国新一届政府特别关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美国开发西部的移民热潮。
故在19世纪30年代掀起第二次公有土地的出售高潮,1820~1830年10年间平均出售公有土地252万公顷,比1814—1819年间的85万公顷递增了两倍。
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88公顷的公有土地。
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国法,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为美国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奠定了基础。
这种传统的美国自有产权自我经营的家庭农场在相当的时期内,一直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效率最高的经营形式,也是美国农业经营中农场经济管理最主要的经营形式。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
随着美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其农业经营规模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从产权制度或经营方式来看,除了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了合伙农场、公司农场。
从经营规模来看,美国农场可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农场,其整个发展与变迁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1989年减至为214.3万个.而每个农场的平均用地从1920年的59.4公顷增至1989年的185公顷。
据统计,占农场总数25%的规模最大的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
这里所指的大农场并非公司农场,家庭农场经营方式实际上也能像公司农场、农工商企业一样适应大规模的经营要求,并占优势地位。
据统计,1969~1978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从85.4%上升至87.8%,公司农场从12.8%下降至9.7%。
在绝对地位上,20世纪末美国家庭农场的比例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
当然那些纯粹意义上的小家庭农场面对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则转为兼业农场或被迫卖掉举家迁入城市。
3.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美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明显,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农业资源。
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二种农产品。
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
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
有的专门种植大田作物,有的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有的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
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农业服务业通过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
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场主愈来愈无力顾及一个从产前种子、生产资料的生产活动,产中作物生产活动,产后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全部内容。
其中分解出来的一些领域就由专门的农业服务结构承担,这样家庭农场的职能主要集中于土地的产出或养殖业的直接经营管理。
如伊利诺州的一个家庭农场,农场主49岁,种植了666.7公顷玉米,几乎全部农活都是自己干,只有农忙时父亲(72岁)才来帮忙。
收割后,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农场主只管生产,产前、产后的事情都由别人做。
4.兼业经营。
美国农业劳动力使用量很少,现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但是,资本投入量大,成本高,一般农场经营的2/3的收入要作为生产性开支再投入运营,大量的机械操作、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特别是现代精准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同时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高,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农场主净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
据统计,1979年,小农场的收人中,农业收入仅为6%,非农收入占94%;中型农场农业收入占59%,非农收入占41%;大型农场农业收入占85%,非农收入占15%。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法国农业用地3300万公顷,农业劳动人口占所有就业人口的3.5%。
作为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经济总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4位,其家庭农场的发展功不可没。
1.土地的集中与分散。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农业土地大部分为教会和封建贵族所把持,农民为数众多,但拥有的土地极少。
当时,仅占总人口的2%教士和贵族拥有35%的土地,2000多万农民仅拥有65%的土地。
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利。
大革命使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但却使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日益加剧。
小农经济长期大量存在,影响了法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20世纪初期,法国的土地集中化和资本主义农场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农场仍然规模较小,远不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大型资本主义农场,小农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
1955年,法国的农用土地仍具有明显的“两小”特点:
农户土地面积小,在总共228.57万个农场中,农用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127.72万个,占农场总数的55.9%;地块小,总面积3400万公顷的农用土地分割成7600万地块,平均每块地仅0.45公顷。
2.数量的减少与规模的扩大。
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一系列国家干预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法国的农场数量逐步减少,农场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
数量从1955年的228.5万个降到1970年的155.2万个,到1985年降至92.4万个,1997年进一步降到67.98万个;农场平均规模从1955年的16公顷,增加到1970年的21公顷,到1985年的30.5公顷,再到1997年的41.7公顷。
42年间(1955~1997),农场数减少了70%,平均土地规模增加了157.5%。
3.农场专业化程度很高。
法国农场专业化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等,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品的特点。
作业专业化是将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农地减少、流动缓慢成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的瓶颈。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
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
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
目前,日本全国土地65%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
1.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
在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后,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
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
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
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23,5%。
2.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
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
1962年对《农业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允许农民拥有农地的量可以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公顷的限制,但其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
该法也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
其条件是股份公司不得购买农地以及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
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5—1964年间,日本的农业年增长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民收入提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
2.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
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
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
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
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
二、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变化的原因
从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看,都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逐步实行土地的相对集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自然因素的影响。
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力的动植物,因而对自然气候、水分、阳光等因素的依赖性很大,要具备这些因素,必须使农业生产分布在广阔的地域空间,生产经营相对分散。
虽然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可以看到农业生产也有规模经济的要求,但这个要求于工业、商业的表现不尽相同。
在现有的情况下,中等规模就是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比较有利于家庭农场的生存和发展。
(二)农业生产的高科技化和机械化,促使农场向更大规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全方位地解放,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如以计算机和诸多精密仪器为标志的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的运用,使农事操作更加标准化、精确化和高效化。
有的农场利用卫星信息系统监视农作物生产情况,利用红外线照相机探测土壤温度和湿度,利用可变速率施肥器施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了解农作物的精确产量……。
农业生产正在成为高技术产业,农业生产的高科技化和机械化,不仅进一步推动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结构的优化,而且改变了农业的传统特性,使农业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促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家庭农场向更大规模发展,如美国的公司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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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专业化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高效率地利用资金和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产品产量,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农业机械化向更高程度发展。
(三)政府对农业的支持。
尽管美法日三国农业已全部实行了私有化,所有的农场都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和管理,但政府仍负有制定和监督农场实施各种法律和法规、为农业企业提供各种补贴的责任。
随着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发展,降低国内农业补贴,消除非关税壁垒,对农产品出口比较集中的国家来说,会产生巨大的冲击。
根据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一些协议签字国实施了降低农业补贴的特种产品出口量、减少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总额、改非关税壁垒为关税等。
而相比之下,美国继续坚持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补偿农民的市场损失和农作物歉收损失,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农民收入。
美国政府的帮助主要来源农业部推广局的技术帮助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的金融信贷支持。
例如各州立大学均有三项附加任务:
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乡村生活指导,这种帮助还专门针对中小型农场进行,如密苏里州推广的“小农场计划”,有900个农场因参加了计划而获得了较高的农场销售额和净收入,较多的专业帮助和情报,资源利用方的效率提高。
家计管理局的贷款利率低于政府贷款的2.4%,以及对农场可以提供私人信贷担保等。
法国是欧共体中小农场最多的国家,充分利用欧共体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扶持和发展各种农业协作组织,鼓励农场间的土地合作,扩大土地作业规模。
在农场面积较小的地区,为解决土地过于分散的问题,提倡和鼓励农民集体生产,出现了“农业土地组合”和“农业共同经营组合”等以土地合作为主的农村合作组织。
政策规定组合的农场数最多为1000个。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农业土地组合共有2000余个,农业共同经营组合达2.5万多个。
日本政府也试图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农户购买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20世纪60-70年代受到了挫折。
这使日本政府认识到土地经营的实质不是土地所有制问题,而是经营形式的确立,于是,政府把农地改革的重点由鼓励农地的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解决小土地所有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
这种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使得委托农户可以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农活作业,保持了与土地的联系,受托者可以充分利用机械设备,实现规模作业,并取得相应的作业报酬。
在健全和提供土地信息方面,政府从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加强土地利用动向资料整理分析,公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从1997年度起,政府在因特网上公布土地标价和都道府县地价调查标准价格;利用国土调查整理土地方面的基本信息,借以推动土地方面的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研究引进地理信息系统(G1S),以推动国土空间数据基础的健全与标准化,创造其相互利用的环境。
三、几点启示
借鉴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全面理解现代家庭农场的内涵。
现代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
纵观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史,其内涵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较高,他们都是懂管理、善经营,思想意识超前,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了解市场动向的农业生产能手;二是农场生产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较高;三是农畜产品高质高效,符合法定标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四是相对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
2.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
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地权的界定清晰。
如日本的家庭农场和我国现在的家庭承包制非常相似,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上进行改革,放开、盘活土地经营权,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
因此,我国要尽快改变土地承包期短、土地不固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现状,建立土地流转制度,让土地活起来,使农地相对集中,扩大经营规模。
同时要延长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的期限+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家庭农场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承担自然、政策和市场风险。
这样,认识市场、了解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加速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将成为家庭农场主的自觉行为,使家庭农场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加快家庭农场的原始积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现在我国一部分家庭农场走过了原始积累阶段,具备了“自我投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但是大多数家庭农场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在生产投入上明显不足,加快原始积累非常重要。
对综合素质较高的家庭农场要扩大经营规模,促其快速发展。
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始终站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前沿,依靠科技进步,获取技术效益。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寻求政府政策的支持。
一是在WTO绿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家庭农场的直接补贴力度,让家庭农场直接受益;二是切实减轻家庭农场的负担,杜绝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扶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四是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家庭农场主采取优惠政策。
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经营实力,从而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4.建立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美法日等家庭农场的发展都没有离开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
如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村推广局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及其他农村市场的中介组织。
就是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以市场关系或合同形式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家庭农场适应市场经济,满足市场千差万别的需要,有效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应大力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的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体系。
5.培育公平竞争的农村市场。
美法日的家庭农场都是以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与外部发生密切的经济联系。
完善的市场对家庭农场起着龙头作用,不仅可减少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风险,而且能使家庭农场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对未来的市场变化可进行科学的预测,避免生产上的趋同化。
当然,他们的农业市场化也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变化过程。
我们要缩短这个过程就必须从制度建设开始,如农产品的销售规程,既有利于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又确保农产品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加强农村市场的硬件建设和管理,让农场主在公平中受益。
6.培育现代化的农场主。
农场主不是一般的农民能够胜任的,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以及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而我国现在许多地方农业农村发展都面临着“农无传人”的威胁,素质较好的农村劳动力纷纷转向农村非农产业或城市就业,农业经营者的素质普遍不高。
这种趋势不改变,就不可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家庭农场。
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加快提高家庭农场主及成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造就一大批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
朱博文(作者单位: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农场经济管理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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