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零星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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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零星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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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零星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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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零星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技术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按《龙岗区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安[2017]19号)要求,我局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用于指导各街道、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零星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适用于《龙岗区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零星工程。
第3条本指引对各类别零星工程中存在的常见共性施工安全技术问题提出安全监督管理指引。
第二章 责任主体施工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4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的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监督
1、是否将工程施工活动委托给非企业组织(如个人、包工头等)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3、是否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是否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是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监督:
1、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是否按规定完成编、审手续。
3、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配置或发放到位。
5、工人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档案是否齐全。
6、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作业平台、登高设施、吊具、索具等是否经验收合格。
7、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是否按规定验收。
8、文明施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9、大型设备的相关证书、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10、管线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验收。
(三)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监督
1、是否落实各项监理制度。
2、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3、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资质、施工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
4、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各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5、重要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工序,是否实施旁站监理。
6、是否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是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条 对其他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实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第6条 常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工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实体安全监督检查要点分述如下:
(1)高处作业
1、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2、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3、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使用的工具应有防坠落措施,用完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4、作业平台、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措施,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5、高处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
1。
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
1。
操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
6、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7、高空作业的吊绳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需经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人员逐一检查、验收合格,每次上班前应再次检查确认。
8、高空吊绳作业,必须采用操作绳、安全绳双绳作业,且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牢,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
9、高空吊绳作业时,地面坠落范围要按规范设置警戒区,采取警戒措施,地面监护人员应作好警戒工作,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夜间不得进行作业。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2)施工临时用电
1、 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
2、施工临时用电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以上漏电保护。
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配电装置等的金属箱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3、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断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4、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5、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7、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10、带电作业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11、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3)基坑、沟槽工程施工
1、基坑、沟槽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沟槽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2、基坑、沟槽施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沟槽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3、基坑、沟槽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
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4、基坑、沟槽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5、基坑、沟槽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6、基坑、沟槽施工必须采取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沙。
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7、基坑、沟槽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沟槽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4)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有限空间包括密闭设备(如各类容器、管道、封闭式大型工业设备等)、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建、构筑物,下水道,地下坑、洞等)、地上有限空间(如仓储室、库,酒酵池,垃圾站等)等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执行以下五条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4、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监护人员严禁进入有限空间。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还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5)人工拆除施工
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2、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3、简易工棚、铁皮棚的人工拆除施工,不得以工棚、铁皮棚的屋面作为拆除人员的立足点,应在被拆除结构的下方搭设操作平台,作业人员要做好防坠措施。
4、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当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
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6、当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7、当采用牵引方式拆除结构柱时,应沿结构柱底部剔凿出钢筋,定向牵引后,保留牵引方向同侧的钢筋,切断结构柱其他钢筋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8、当拆除管道或容器时,必须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9、拆除现场使用的小型机具,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10、对人工拆除施工作业面的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6)临边、洞口防护
1、临边作业时,临空一侧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 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3、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4、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防护栏杆底端应固定牢固,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7)“三宝”的使用
1、安全网
(1)安全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
安全网应有产品合格证明。
(2)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应为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
(3)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安全帽
(1)施工企业应统一采购并及时发放合格的安全帽。
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施工现场安全帽宜有企业标志,分色佩戴。
(3)安全帽应正确使用,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3、安全带
(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符合《安全带》(GB6095)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安全带寿命一般为3~5年,使用2年后应做批量抽验。
(2)安全带一般应做到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3)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4)班前应仔细检查安全带有无破损。
(8)电、气焊(割)作业
1、电、气焊(割)作业应履行动火申请审批手续。
2、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3、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4、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要求。
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5、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6、气焊、切割现场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氧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易燃物品。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m。
7、乙炔气瓶不得平放。
所有气瓶应防止曝晒。
8、气焊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9、焊工应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护目镜等劳动及安全防护用品。
10、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11、在容器内施焊时,应按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防护。
12、电、气焊(割)作业前应清理施焊现场10m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防护措施。
13、高处动火作业时,应清除地面易燃易爆物品,作业部位下方设置接火盆,作业部位及地面配备灭火器材,地面有专人监护。
(9)脚手架施工
1、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2、脚手架应按相关规范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搭设。
3、搭设前,地基与基础应经过验收合格。
4、架子工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5、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随脚手架搭设同步安装,不得滞后安装。
6、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7、钢管上严禁打孔。
8、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当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0、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
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用安全网封闭。
12、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
14、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5、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16、脚手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2)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3)达到设计高度后。
(4)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
(5)停用超过一个月后恢复使用前。
17、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10)模板支架施工
1、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2、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5、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支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6、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
7、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撒离现场。
8、满堂支撑架顶部不能集中超负荷堆载,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
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11)流动式起重机械
(1)起重吊装应按规定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起重机械应取得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3)起重司机(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颁发的证件)及信号司索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颁发的证件)应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4)吊具、索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5)作业处地面承载力应符合要求,全部支腿应完全展开,枕木或钢板应垫实。
(6)吊装区域存在变压器、架空线路、地下管线的应采取防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7)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8)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起重臂覆盖范围应设置为警戒区域。
第四章常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第7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8条 零星工程中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要求,组织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须专家论证。
现场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9条 零星工程中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常用建筑机械的相关规范、规程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等。
其他施工机械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范、规程执行。
第10条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及其他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1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12条 零星工程使用脚手架作为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的搭设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常用的脚手架相关规范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DB44/T1876-2016)等。
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第13条 零星工程使用施工模板的,应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铝合金模板技术规范》(DBJ15-96-2013)等规范要求执行。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应按上一条所列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14条 拆除工程应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要求执行。
第15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要求执行。
第16条 基坑开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应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要求执行。
第17条 常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应分别按《安全网》(GB5725)、《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标准执行。
其他安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范执行。
第18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搭设和使用,应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执行。
临时板房不得超过两层。
第19条 文明施工管理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作方案》(2018年)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文明施工管理还应按各级政府部门的最新管理要求及时落实相关措施。
第20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粤建安字[2008]85号)执行。
以上文件未涵盖的特殊工种,应参照其他行业安全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第21条 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工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要求,请按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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