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措施问与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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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措施问与答
肆、節約能源措施問與答
4.1電力節能
電力供應有兩大難題:
第一,電力供應與用電需求「必須隨時」保持平衡;無論電力供應超過或不足負載需求,電力系統都可能瞬間崩潰,應變時間分秒必爭,應變不當將造成大家都沒電可用。
第二,電能無法有效大量儲存;夜間(離峰)用電少,電力公司發電容量過剩,高效率發電機發電成本不到2元/度,也不能多發電加以儲存;夏季下午(尖峰)用電多,所有發電機都要啟動發電,甚且不惜起動發電成本最貴每度高達10元的天然氣機組,加入發電以保持電力系統平衡既使每度電只能賣3元,虧本營運在所不惜。
因為電力供應與負載必須隨時平衡的嚴格要求,以及尖、離峰發電成本不同,因此電力公司的電價制度也十分複雜。
除了利用契約容量和罰款的手段,軟硬兼施要用戶主動平均用電之外;還訂定時間電價,使尖峰和離峰電價差距最多高達四倍,以誘導用戶降低尖峰用電轉移至離峰時使用。
裝設電力監控器可以有效監督/控制電源的使用,而輕易節省能源費用達15-20%,有關電力節能介紹如下:
Q01:
家庭用電和學校用電計收方式有何不同呢?
A:
電器設備之用電要考慮兩項因素:
「用電瞬時功率」和「總消耗能量」。
電器的「用電瞬時功率」也稱為用電容量[單位為kW(瓩)或W(瓦)],例如:
電鍋的功率很大,約為1000W;隨身聽的功率很小,只有0.25W。
電器消耗功率(kW)乘上使用時間(h),就是「總消耗能量」,單位為kWh(瓩時,俗稱為度)。
如:
使用1000W電鍋煮飯1小時(h),總耗電1000Wh,或1kWh也就是1度電;隨身聽0.25W必需使用4000小時,才消耗1度電。
家庭用電電價採累進方式,用電愈多,單價愈高,以價制量推行節約用電。
未達基本度數按基本度數收費,超過則以實用度數收費。
因為夏季電力供應吃緊,夏月(從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電價費率較高,110度以下每度2.2元,111-330度每度2.7元,331度以上每度3.3元。
非夏月期間,電價調降約10%。
圖4-1-1是家庭電費單收據範例:
圖4-1-1家庭電費單收據
本範例用戶,基本度數每月40度,因為兩個月用電已經超過80度,不收基本電費(基本電費欄為0;如果用電度數不足基本度數,則按基本度數計收收基本電費);而以實際用電1141度計收。
計算如下(12月份,適用非夏月電價):
第1段2.0元/度×110度/月×2月=440元
第2段2.3元/度×220度/月×2月=1,012元
第3段2.6元/度×(1141-220-440)度=1,251元
合計2,703元
家庭用電量小,戶數很多,對於電力公司發電和輸配電系統是否超載的影響很小;如欲同時計算瞬時功率(kW)和用電能量(kWh),則要使用複雜昂貴的電錶,為避免計費麻煩,家庭用電只計算用電度數。
學校或工業用電量大,對電力系統影響大,用電功率和總消耗能量都要計算。
電力公司除了必須隨時供應用電瞬時功率(kW)之外,還要供應總消耗能量(kWh)。
全月電費為基本電費和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以用電功率(kW)計收,流動電費以用電度數(kWh)計收。
Q02:
為何家庭用電超過基本度數不另收費,而學校超約用電卻要被加收附加費呢?
A:
電力事業(以及其他自來水、瓦斯、通信等公用事業)的基礎投資金額龐大,必須靠用戶的基本度數,保障其投資的回收。
家庭用電量小,用戶眾多,對電力系統影響有限;為簡單起見,每月用電未達基本度數也要計收基本度數費用,超過者以實用度數計收電費,不另收基本費。
然而,學校或工業用戶等大用戶,對電力系統影響大,超約用電會被處罰。
茲以用電模式極端不同的甲和乙兩用戶為範例,解說如下:
例題:
甲用戶用電很平均,每小時都用40瓩,24小時共用電960度;乙用戶集中在1小時用電960瓩,其他時間都不用電,全天用電也是960度。
假設甲用戶之契約量和實際最高用電需量都是40瓩,而乙用戶則都是960瓩,試計算兩用戶每月的電費。
解答:
因為甲、乙兩用戶都沒有超過契約容量,只收基本電費和流動電費,沒有加收附加費。
(以高壓電力夏月電價計算)
甲用戶全月電費合計64,968元,詳如下:
基本電費213元/瓩×40瓩(契約容量)=8,520元
流動電費1.96元/度×960度×30(天)=56,448元
乙用戶全月電費合計260,928元,詳如下:
基本電費213元/瓩×960瓩(契約容量)=204,480元
流動電費1.96元/度×960度×30(天)=56,448元
雖然甲、乙兩用戶同樣每日都用電960度,但是甲用戶全月電費64,968元,乙用戶為260,928元,兩者相差約四倍,好像不公平。
然而,因為甲用戶用電平均,電力公司為供電甲用戶,必須投資的發電機和輸電系統容量只要40瓩就夠;乙用戶用電集中,發電機和輸電系統容量需要960瓩,電力公司的投資也要增加24倍,依據「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其收費當然也要增加。
Q03:
學校電費單的各項數據十分複雜,可否用實例加以解說呢?
A:
因為用電量大小不同,鄉間小學用電量小(低於100kW)可使用低壓電力,而大專校院用電量多(超過1000kW),必需使用高壓電力。
依據台電公司91年10月31日公佈電價表,高壓電力收費要點如下:
基本電費:
依據契約容量計收,夏月213元/kW,非夏月159元/kW。
時間電價(二段式):
(1)週一至週五:
尖峰電價(07:
30~22:
30):
夏月1.96元/度,非夏月1.89元/度;
離峰電價(22:
30~07:
30及放假日):
夏月0.77元/度,非夏月0.71元/度。
(2)週六、週日及離峰日:
半尖峰電價(07:
30~22:
30):
夏月1.27元/度,非夏月1.21元/度;
離峰電價(22:
30~07:
30):
夏月0.77元/度,非夏月0.71元/度。
(3)週日及離峰日:
離峰電價(00:
00~24:
00):
夏月0.77元/度,非夏月0.71元/度。
超約附加費:
在超過契約容量10%以下部份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超過契約容量10%部份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功率因數調整:
基準為80%,每超過1%,減收電費0.15%;每低過1%,加收電費0.3%。
圖4-1-2範例,是某大學91年8月份實際用電之電費通知單。
電費單右側是該月份各項實際用電讀數,「表別」:
1/3分別代表尖峰/離峰指數,4代表無效電力指數,6/8分別代表尖峰/離峰需量。
以最關鍵的最高需量(6)為例:
抄錶指數(15.942-15.052)×電錶倍數2000=1780kW
圖4-1-2學校高壓需量用戶電費收據
該校8月份用電數據:
最高需量1780kW,契約容量1300kW,尖峰用電252000度,離峰用電132000度,功率因數99%。
各項費用(適用夏月電價)計算如下:
基本電費213元/kW×1,300kW=276,900元
尖峰電價252,000度×1.96元/度=493,920元
離峰電價132,000度×0.77元/度=101,640元
超約附加費
(10%以內部分)213元/kW×2×(1300×10%)=55,380元
(超過10%部分)213元/kW×3×(1780-1300×110%)=223,650元
功因調整(276,900+493,920+101,640)×(99-80)×0.0015=-24,865元
營業稅(276,900+493,920+101,640+55,380+223,650-24,865)×5%=56,331元
應繳總金額1,182,956元
註:
實際流動電費=尖峰電價+離峰電價=493,920+101,640=595,560元
電價單流動電費(營業稅內含於流動電費欄)=595,560+56,331=651,891元
Q04:
如何控制用電需量避免超約被附加費呢?
A:
因為負載需求隨時變動,而電力供應必須亦步亦趨隨時滿足負載需求(或稱需量),為避免負載急劇上升造成發電無法配合,電錶紀錄之負載「需量」是以每15分鐘平均值計算,一小時有4個(15分鐘)需量,一天24小時,一個月30天計,共計2880個需量,以其中最大者就是最高需量。
計收電費時,是用最高需量和契約容量互相比較,最高需量未超過契約容量,仍按契約容量計收基本電費;反之,超過部份以二至三倍計收附加費。
因為一個月當中「只要發生一次」短時間(15分鐘)用電需量超過契約容量,就會被加收附加費,相當冤枉。
想要避免超約附加費,必須隨時監測用電狀況,甚至需要強制停用某些設備以避免超約用電,因為人員無法分分秒秒監控用電(一次疏忽前功盡棄),此項任務必需藉助電腦---以電力監控器才有可能達成任務。
因為超約用電以二至三倍附加費,且每月都可能發生,如以附加費購置遠端電力監控器,可於短期內回收,十分值得投資。
遠端電力監控器,除可以積極避免超約用電之外,還有多項附加功能,功能強大,在本手冊4.3章節有專篇介紹。
Q05:
契約容量應該如何訂定才可以節省電費呢?
A:
電力公司對大用電戶的計費方式和家庭用戶不同,家庭用戶只計算用電度數(kWh)。
大用電戶除了用電度數外,必須自行訂定契約容量(kW);如果實際用電需量較少,還是要按契約容量收費;反之,超約用電,會被加收附加費。
如下例所示:
•某用戶自訂契約容量(100kW),全年適用。
•冬天,實際用電較少(50kW),仍按契約容量(100kW)計收基本電費;
•夏天,超約用電(130kW),除照常計收基本電費(100kW),超出10%以內部分按2倍加收附加費,超出10%以外部分按3倍加收附加費。
•實際支付超約附加費為:
10×2+20×3=80
•所以,超約用電只有30kW,而計收基本電費容量高達80kW。
這個辦法看似不公平,但是,電力公司為防止用戶集中在短時間用電,造成發電機超載或必需限電,不得不如此規定,全世界的電力公司也都有相同規定。
以表4-1-1為例,全年最高用電需量130kW,如果將契約容量訂為150kW(狀況A),不會加收附加費,但必需多付電費143,775元;反之,契約訂為100kW(狀況B),全年有六個月被罰,但是附加費加上多付費之總和只有95,850元;兩相比較,狀況B節省總電費47,925元。
表4-1-1訂定契約容量策略分析比較
月份
實際需量(kW)
狀況A:
契約(150kW)
狀況B:
契約(100kW)
1-3
50
100×3月=300(多)
50×3月=150(多)
4-6
105
45×3月=135(多)
10※×3月=30(罰)
7-9
130
20×3月=60(多)
80※×3月=240(罰)
10-12
90
60×3月=180(多)
10×3月=30(多)
未用多付費容量
675kW
180kW
超約附加費容量
0kW
270kW
合計:
浪費金額
675kW×213元/kW=143,775元元
450kW×213元/kW=95,850元
註:
學校用電之基本電費以夏月契約容量每kW每月213元計算。
超約附加費容量:
超出10%以內部分按2倍計收,超出10%以外部分按3倍計收。
從前,電力公司將超約部分以罰款計收,很多公家機關的會計部門看到電費單上有「超約罰款」的科目,認為電氣負責人失職,簽請議處。
所以,電氣負責人乾脆訂定超高契約容量,永遠不會受罰,但是,機關所支付的電費反而更多。
電氣負責人可以利用這個範例向會計部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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