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简答与论述.docx
- 文档编号:29797372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55
- 大小:64.40KB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简答与论述.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简答与论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简答与论述.docx(5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简答与论述
四、问答(包括简答和论述)
1、什么是行政法?
它有哪些特点?
答: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有: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①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⑥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3、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表现在:
①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②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2)特点: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决条件;②行政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职责或义务;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3)构成要素:
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具体为: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②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包括:
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③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包括:
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②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5、试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答: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①行政法与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而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两者关系密切。
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宪法规定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其中有许多是关于行政法根本问题的规定,是行政法的根本法源;二是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②行政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包括调整国民经济管理的规范;而行政法调整的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③行政法与民法。
民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行政法是高速行政关系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④行政法与刑法。
刑法调整的是因刑事犯罪和惩罚这种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行政法界限比较明确。
但二者仍存在一定联系。
如违法较轻时由行政法调整,严重的由刑法调整。
(2)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作用表现在:
①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实施行政管理;②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是通过宪法确立的,但是具体贯彻各项民主制度,必须通过行政法来实现;③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行政法通过各种行政法律文件,加强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保障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制度的实施,对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行政法规定经济活动规范,规定经济活动中的奖惩、监督等制度,为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6、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答: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全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其特点有: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行、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基于行政法基础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7、试论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答: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
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体要求包括三方面:
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华侨委员会梅雨眩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③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宗旨。
8、试论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答:
行政合理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其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9、什么是行政主体?
它有哪些特征?
答: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其特征有三个:
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什么是行政职权?
它有哪些特点?
答:
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其特点有:
①强制性;②不可处分性;③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1、试述行政职权的内容。
答:
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其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行政职权具有多样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对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制约,从而使国家管理有序;②行政许可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权力。
行政认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③行政确认权。
这是指行政认本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权力;④行政检查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⑤行政奖励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有重大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⑥行政物质帮助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权力;⑦行政处罚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给予某种法律制裁的权力;⑧行政强制执行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⑨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力;⑩行政复议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宝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
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12、什么是行政职责?
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③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13、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
①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被委托人、公务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②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
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则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时就不是行政主体;③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
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因此,研究行政主体问题不能不研究国家公务员。
14、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它有哪些特征?
答: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其特征有: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②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③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16、试述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答: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①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②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也是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但是,各部、委和行、署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各部、委和行、署及办公厅是行政主体。
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地位较为特殊。
一方面它不同于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而直属机构则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
直属机构则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权,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依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
由于其行政事务与一般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定,国务院下设18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地方性的行政事务,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在职能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职能部门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⑦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却实施着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作为和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5、试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答: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着重研究它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亦称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具体为:
①决定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有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管理层次;二是管理幅度。
一般地说,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就小;反之,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就大。
研究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主要任务在于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寻求和建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使纵向结构日益合理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管理功能;②研究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的角度可是多种多样的。
其任务在于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对行政机关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变,使其日益合理化、科学化,使行政机关协调地、健康地发展。
17、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国务院行政主体资格表现在: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2)职权范围:
①制定行政法规权。
即常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
按照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国务院依法领导并监督各部、委以及直属机构等部门的行政工作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它们不适当的规章或决定和命令;③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其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公安等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8、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行政主体资格表现在: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也是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但是,各部、委和行、署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各部、委和行、署及办公厅是行政主体。
(2)职权范围:
①制定规章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体现;②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各部、委和行、署对本部门所辖事务有决定权,可在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范围内,依法作出一切处理,同时还享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相应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权。
19、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体资格表现在: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地位较为特殊。
一方面它不同于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而直属机构则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另一方面,它又不同于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
直属机构则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权,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职权范围:
①制定规章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的授权,国务院直属机构可制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②行政事项处理权。
国务院直属机构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有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各项行政行为;③裁决争议权。
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争议进行复议裁决。
20、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资格表现在:
国务院依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
由于其行政事务与一般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199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定,国务院下设18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职权范围:
①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②具有裁决争议权。
21、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体资格表现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地方性的行政事务,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其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在职能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职能部门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有:
①制定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制定地方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②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维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③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权。
如有权撤销或改变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
①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就自己管辖的专门行政事务,发布有关的决定和命令;②主管行政事项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职能部门有权就主管行政事项进行处理。
22、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
(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主体资格表现在: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它却实施着一定区域内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并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作为和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职权范围:
①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②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23、什么是公务员?
其法律地位如何?
答: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其法律地位表现在:
①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②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4、试述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属性。
答: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实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①②③④⑤
25、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我国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①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③猁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④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⑤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提出申诉和控告;⑦依照本法的规定辞职;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有: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③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⑦公正廉洁,克己奉公;⑧宪法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答:
产生的方式有:
①选任。
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②委任。
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③调任。
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④聘任。
即行政机关通过抛出渠道吸收工作人员。
27、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有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