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docx
- 文档编号:29794311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2.28KB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docx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条约体系下的晚清邦交】
SOCIALSCIENCEJOURNAL
轴
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
中法战争期间双方
对国际法的不同态度及运用
张卫明
[摘要]中法战争时期,中法双方对国际法的态度与运用,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
初识公法的清政府在战
前频频引用“公法”评论中法关系,表现出高昂的国际法意识;在战争中通过公开宣战、保护外侨、要求他国中立
等公战程序,首次集中地运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努力维护国家利益。
与之相反,深谙公法的法国却屡违国际
法,其背约肇衅、武装踞港、残暴害敌、虚力封港等一系列强权行径,对国际法权威和中国主权造成了严重挑衅。
总之,近代国际法对于交战双方而言有着泾渭分明的意义和作用,体现了中外关系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
突与矛盾。
[关键词]近代国际法;中法战争;主权;态度;运用
[作者简介]张卫明,1981年生,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4—0119—06
在晚清数十年间,唯有中法战争中的国际法现
象格外引人注目。
从纵向历史反观,清政府在战前
表现出空前的国际法意识,并且在战争中主动地以
国际法为行动指南和外交武器,这在晚清外交史上
是一次绝无仅有的典型范例。
再从横向历史来看,
中西方在国际法问题上的态度和运用有着天渊之
别,国际法对于交涉双方也有着性质各异的意义和
作用。
质言之,中西方对国际法各有诉求,而双方
不同的表现恰恰隐喻着主权与霸权之争。
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向世界敞开国
门,大清王朝由此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奇变”。
一部分主持外交的清朝官员开始从中意识到一种
新的国际关系格局已经出现,进而对传统外交进行
反思,认为“外患之乘,变幻如此,而我欲以成法制
之,..诚未见效也”;“盖不变则战守皆不足恃,
而和亦不可久也”[1]。
面对空前繁杂的国际往来
和交涉,清政府深感“九州岛外之国林立矣,不有
法以维之,其何以国”[2]。
因此,了解国际法、通晓
国际法以应时局成为当务之急。
当时屈指可数的国际法汉译本有:
美国传教士
丁韪良组织京师同文馆师生翻译的《万国公法》
(1864)、《星轺指掌》(1876)、《公法便览》(1877)、
《公法会通》(1880)四部著作。
这些著作所阐发的
国际法规范,不仅被纳入晚清新学知识体系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还被运用于对外交涉的外交实践
中。
特别是在中法战争期间,国际法成为清政府对
外交涉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指南。
在战争前夕,清政府组织了一场关于如何处理
中法越关系的廷议。
在讨论中,“公法”、“万国公
法”首次大量出现于地方督抚和中央部臣的评论
当中,国际法意识异常高涨。
他们频繁地以公法为
舆论武器,对法国侵略进行谴责。
两江总督刘坤一
指出,法人人侵越南,“忽以捕盗为词,狡焉思启,
其如万国公法何?
”[3]御史丁振铎强调:
“(法人)
弃信蔑义,反复自由,是乃无耻之尤!
抑何公法之
与有?
”[4]另有些官员指责法人行径为“公法不
容”[5],认为法人背和约之盟,“亦违万国公
法”[6]。
与此同时,一些官员提出,以公法为据,遏
制法国的攻势。
左宗棠建议:
“照万国公法,闭关
绝约,撤回彼此公使、领事,照会有约各国,告以誓
与决战。
”[7]张之洞也主张:
“诘问法国公使、兵官,
责以公法,示以战意,为之居间调处,以破法
谋。
”[8]云南巡抚唐炯提出“将法人胁迫藩封,显违
公法,败盟毁约之罪,布告中外,大申天讨”(9],广
西巡抚倪文蔚称,法人行为“悉出地球公法之外”,
“其名仇越南,而实欺中国,揆之万国公法,亦所不
容”[1o],主张“布告各国,显与之绝”[11]。
除此以
外,江西巡抚潘霹、四川总督丁宝桢、湖南巡抚卞宝
第、侍讲周德润、御史刘恩溥、兵部尚书彭玉麟等官
员都提出类似“以公法折之”的建议与主张。
在此
舆论声势之下,总理衙门特别指出:
“法人吞越,显
背公法,专尚诈谋。
朝廷不得已而用兵,非徒保护
属邦,实以遏绝外侮。
”[12]I884年5月4日,清政
府再次重申,法国侵越索赔,“不特情理所必无,亦
与公法显背”【13]。
7月13日,军机处致法使照会
中指出:
中国按《中法简明条款》第二条调回防兵,
然而,“贵署大臣此次照覆,仍执索偿之词,是与五
条津约不符,不但损两国和谊,亦乖万国公
法”[14]。
所以,谴责法国违反国际法的强权行为,
以公法为依据进行中外交涉,是战前清政府及内外
大臣们的普遍主张。
“公法”、“万国公法”作为近代词语被官方广
泛援引,是终清一代的鲜例,反映出清政府对国际
法空前的信心与倚赖。
正是在公法外交这一新型
理念的指引之下,清政府在中法战争期间第一次全
面开展国际法实践。
(一)公开宣战。
两次鸦片战争中清军根本不
知道公战原则,也从未有过宣战。
自公法输入后,
清政府才对宣战原则有一些了解。
在宣战方面:
《万国公法》规定:
“自主之国,角力交战,名为公
战。
若依规模宣知,或照例始战,即为光明正大,公
一法不偏视之,亦不辨其曲直。
”[15)可以说,宣战是
蓄g公战的程序之一,它对于交战国而言,既是权利,同
=时又是义务。
8月14日,总署在给各使照会中认
==为:
“法今不惟不从此和平了办之法,竞以无数兵
三苫船,驶进中国海1:
3,在福建地方所为之情状,即按万
詈2国公法所可目为开仗者,中国若非以和局为重,自
三三不能不与之即开明仗。
”[16]根据国际法知识,清政
_^府清楚地知道:
法国在马江海战中采用战而不宣的
做法,完全可以视为对中国开战。
但是,清政府并
不认同战而不宣的做法,所谓“明仗”恰恰反映出
清政府非常重视“宣战”这~主权行为。
在中法战
争中,清政府照国际惯例对法宣战。
这是清末第一
次对外明确宣战。
按照国际法中“今时之例,惟于
己之疆内,先行颁诏,预告交战,限制己民与敌往
来,并言其所以交战之故”的宣战程式【17],光绪皇
帝于1884年(光绪十年)8月26日颁诏,历数两年
来法国撕毁李宝协议及李福协议、“无端开衅”、
“横索无名兵费”等等“专行诡计,反覆无常”的强
权行径,强调指出这是对国际法的践踏,严重侵犯
了中国主权利益。
正所谓“法人背约失信,众怒难
平,不得已而用兵”,为了“伸公论”,中国必须公开
对法国宣战,“用特揭其无理情节,布告天下,俾晓
然于法人有意废约,衅自彼开”[18],并在“言其所
以交战之故”之后,旋即部署兵防,准备开战。
次
日,清政府就此照会各国驻京公使。
值得注意的
是,先“言其所以交战之故”,而后明告各国,这是
符合国际法宣战程序的做法。
当时英国也不得不
承认这道上谕“等于是宣战书”[19)。
(-)保护外国侨民。
战争状态下如何对待在
华的外国侨民?
这是中法战争期间困扰清政府的
难题之一。
总理衙门就此曾征询丁韪良的意见。
据丁自述,当时总理衙门官员召见他称:
法国人摧
毁了中国的舰队,并掳占了福州的兵工厂,“这是
战争。
我们想知道,按照万国公法的规定,如何处
理敌人的非战斗人员。
”丁从同文馆翻译的公法教
科书中简略摘写了一段。
“第二天,帝国法令宣布
了战争状态,并向在中国的法国人保证,如果他们
不参与任何敌对的行动,他们可以继续留在原地,
依赖于充分的保护。
”丁对此大加赞赏,声称在中
法战争期间,“内地没有一位传教士受到骚扰,在
我自己的机构(按:
指同文馆)中,两名法国教授被
允许继续指导他们的班级”{203。
自近代以来,保
护境内的外国非战人员,是交战国的重要义务。
这
可以从丁氏所谓的公法教科书中找到相关的法理
依据,如《公法会通》解释道:
“局外之国,其民不在
本国者,平时既得保护身家财产,战时亦得保护之。
故局外之民,虽在战疆以内,其身家财产,战国不得
待之以敌,非战时所不得已者,不可别有禁
阻。
”[21]相似的还有如:
“两国失和,其人民虽不免
牵连,而实不为敌,盖为敌者,惟兵而已。
..邦国
既已失和,则为敌,其人民既不为敌,即不可以敌待
之..。
局外之人侨寓敌国者亦然,惟既无躬行助
战,即不得以敌名之。
”(223清政府在公法精神的引
导之下认识到:
“此事(指中法战争)系法人逾盟肇
衅,至此外通商各国,与中国订约已久,毫无嫌隙,
断不可因法人之事,有伤和好”,.不能盲目排外,而
要加以区分对待,所以在宣战诏书中特别强调:
“沿海各督抚严饬地方官及各营统领,将各国商民
一律保护;即法国官商教民有愿留内地安分守业
者,亦当一律保卫”,按战时法规,“倘有干预军事
等情,一经察出,即照公例惩治”[23]。
可见,中法
战争伊始,清政府就自觉承担起保护境内外国商民
的国际义务,决意对包括法国人在内的各国在华民
众加以保护。
(三)照会第三国严守局外中立。
根据国际
法,国家间发生战争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不得
向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
李鸿章在寄总署电
报中就指出:
“公法一经宣战,应知会局外各国,不
准接济敌人军需”[24],建议禁止13本、香港屯煤售
与法人。
但是在中法战争爆发后,有些非参战国的
船只却违反中立法,向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
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也
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
薛福成获悉这
些情报后,于1884年9月1日急电总理衙门,要求
“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
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
..事关大局,机不可缓”[25]。
此前不久,总理衙
门也已虑及这个问题,并且于清廷对法宣战的同
El,在各国公使的照会中有云“法兵业已开衅,按
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
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26],要求按照公
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经
此照会后,除日本外,其他中立国对法国军舰的粮
煤接济和武器接济的确大大减少了。
[27]
此外,清政府还在信守和约、礼待战俘等行动
中也较好地遵循国际法的相关规范,而这些细节进
一步丰富了清政府国际法实践的内涵。
考诸史料,
清政府确实有过多次国际法实践,如1864年普丹
扣船案和1875年马嘉理案等。
然而,这些零星的
国际法实践大多涉及驻使权、局外权等某一主权问
题,具有明显的分散性。
相形之下,在中法战争这
个特定时段中,清政府第一次集中地对国际法所赋
予的战权进行审慎地运用,并自觉履行战时国际义
务。
它在本质上反映出清政府尝试以主权国家的
身份,正确对待战时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战国的
行为,通过公法外交的路径跻身于近代国际法秩序
之中。
毫无疑问,清政府在中法战争中采取了理想
主义的思维和方式应对变化中的国际关系。
正当清政府积极、谨慎地运用国际法的同时,
敌对国法国却屡违公法,肆意践踏国际法的道义与
权威。
与清政府不同,从实力出发,建构殖民利益,
是法国在此期间军事行动的现实主义取向。
(一)背约肇衅
尚在马江战役爆发前,法国就已开始公然背约
弃信,恶意制造武装冲突——“观音桥事件”。
1884年5月11日,李鸿章与福禄诺就中法越三国
关系达成了《中法简明条款》。
其中第二款规定:
“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第
三款规定法国“不向中国索偿赔费”,“中国亦宜许
以因毗连越南北圻之边界所有法、越与内地货物,
听凭运销,并约明日后遣其使臣议定详细商约税
则”,然而,战后撤军协议与制定通商税则的具体
时间根本没有在这次条约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
以确定下来。
为防止争议,该约第五款对此问题加
SOCIALSCIENCEJOURNAL
≯
以特别规定,即“此约既经彼此签押,两国即派全
权大臣,限三月后悉照以上所定各节会议详细条
款”[28]。
法国政府还特别声明草约“彼不能改易
一语,无可再商”[29]。
按近代国际法的条约精神:
“战时议立条约如休兵、投降等款,必当谨遵勿
背”[3o],“停兵之约既立,凡平时所可为之事,在己
境皆得为之,惟敌国所能阻滞之军务则否,如战境
之内,军旅进退,..等事,均不得行之”[31],中法
两国既立和约,自当在越南北圻边界按现状立即停
兵勿动,三个月后双方再议定撤军方案并同时按约
行动。
可是,在签约后的第三天即5月14日,福禄
诺接到茹费理的指示,要他向清政府提出中国兵由
东京立即撤退的要求,并把中国召回它的士兵的命
令分别通知法国政府和东京远征军总司令。
(32]17
日,福禄诺向李鸿章提出对第二款和第五款的重大
修改:
“该国应保护北圻全境。
提督米禄拟二十日
后即派法兵或越兵前往高平、谅山;四十日后前往
保胜至红河两岸。
无论何处,宜调置法兵或越兵前
往攻击黑旗或其他匪党,中国兵营宜限时退
出。
”[33]随后,东京远征军总司令米乐在法国政府
的授意下,派出军队提前接收谅山等地。
这支队伍
全然不顾国际法关于“凡奉官执白旗前来会议者
均作为公使论以免伤害”的规定(34],杀害中国军
使,强硬进逼桂军驻地,以致酿成“观音桥事件”。
可见,法方先背约弃信,继而擅改条约、挑起兵衅、
杀害公使,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关于守约息兵的公战
规范。
接下来,法国曲解国际法中的索赔条例,滥施
“强占之权”。
“观音桥事件”之后,茹费理于7月
11Et正式向中国驻法公使李凤苞提出要中国照约
退兵及“赔留兵调船费二万五千万佛郎”[35]。
后
来还要求限期答复,否则法国“必当径行自取押
款,并自取赔款”。
法公使“日在总署并复辩论索
赔款一千万及占据福州为质之说,不惟出之于口,
且形诸往来文牍”(36]。
(二)武装踞港
在遭到清政府的断然拒绝之后,为了达到讹诈
勒索的目的,法国开始部署“占地为质”计划,蓄意
挑起马江战役的战端。
7月16日,法国舰队司令孤拔座舰以“游历”
为名开进马尾军港。
随后,又有几艘军舰相继停泊
马尾军港。
会办大臣张佩纶急忙开始交涉,“遵旨
照会该国领事,阻止多船入口”,但未取得丝毫成
效,“而法果成谋,断非笔舌所能阻止”[37]。
可见,
为了配合“占地为质”的计划,法国全然不顾中国
孳辑|i}
朗f学第183期
官员的“告禁”,决意要将军舰强行进驻马尾港。
这种行动在中法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关系的特定背
景下明显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关于军舰停泊他国港口,国际法有严格的规
定。
兵船代表国家领土不容侵犯。
兵船驶进他国
港口,无论是默准,抑或明许,均“不归他国管
辖”[38],但前提在于“该船(即军舰)在此和平行
事”[39]。
换言之,外国兵船绝对不能为所欲为:
“盖默许友国兵船来海口,不归地方管辖,此例断
不可误解,致令该船或有干犯国权之事。
”[4o]
由于驻守马尾港的官员并未下令明禁法舰进
港,法方则可认为得到默许,即如明许一样可以自
由出人马尾港。
然而,法舰却以武力相胁迫,将同
在马尾军港江面的华舰视为囊中之物,“(中国)各
兵船抛碇在江,法舰监之,声言动则开炮”[41]。
8
月23日,在绝对掌握主动权的条件下,法军向清军
发出挑战,公然下战书,迅速摧毁马江江面的福建
海军军舰。
次日,又炮轰船政局。
从8月25日至
29日,即法舰撤离闽江口期间,还先后摧毁了闽安
——南、北岸炮台、金牌炮台这三座沿江炮台,仅长门炮
=台得以保存。
此间,法国先强行剥夺中国的自卫
=权,用变相的宣战方式公然挑起战争,肆意违犯国
:
=际法泊港规则。
看苫(三)残暴害敌
三2按公法,“害敌之方有合例,有不合例者,凡无
三济于事而徒害敌人之举,不可为之,凡背理违义以
===_^及残暴不仁之举亦均不可为之”(42]。
法军却不仅
“背理违义”,还异常残暴。
从战备条件上看,中国
的战舰及武器装备远不及法方“精坚”,二者间优
劣悬殊。
从时间上看,短短半小时,福建海军就全
军覆灭。
再从伤亡情况比较,在马江战役中,福建
海军11艘军用船,除了伏波、艺新两艘逃离战斗并
于马江上游林浦一带搁浅下沉外,剩余9艘军用船
全被轰毁击沉,还被击沉旧师船l3艘,商船l9艘,
鱼雷艇多艘,以及一些有武装的划船。
将士死伤
700多人。
(43]而法国侵略舰队损伤不大,“六人毙
命,二十七人受伤,战舰则一处严重的损害亦没
有”[443。
中国就是在武器不如人的前提下,被默
许前来泊港的阴险对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
打败。
法军是以欺骗手段在占据绝对优势的前提
下充分利用来自装备、时间等各方面的有利条件,
最终赢得“丰硕”战果。
近代国际法虽然承认战争的实然存在,但特别
强调对敌兵采取“有限害敌”的原则,相关规范有:
“敌兵既败,虽有不受降之势,间有被擒、被伤,而
不复能抵御者,亦不可杀之。
”[45]但法军在战争中
采取泯灭人性的野蛮手段,用“不合例”的害敌方
式进攻对手。
有的水兵在船沉落水后,还受到法舰
机枪的凶残扫射;[46]更具体的战况实录还有许
多,如:
“开仗半点钟之后,华船已被法军轰毁,华
兵有溺毙者,有受伤者,有凫水逃避者,有号呼求救
者,而法兵船仍放炮不止,时潮流甚急,军士随波而
下。
英、德、美诸国船虽欲援救而为法炮所阻。
有
一华船火势炎炎,人皆引领待救,惨不忍视,法船犹
向之放炮,此真无人心者”[47];“华军力不能支,有
二兵船即驶入福州内河以避之,其余华船都被法军
用炮击沉。
华军已毁灭,法军犹放炮不止,进逼船
政局,相近向华兵营盘轰击,尽被毁坏。
初四日早
六点,法军又开炮攻击船政相近之村镇,据而守
之”[48];“开战时,各军舰被焚,舰中人跳入水中,
泅去求生,而敌军惨无人道,见江面有人,特命驱逐
舰两艘在江面横冲直荡,使波浪沸起,泅者卷没浪
中,即或有善泅而出水面者,彼复以竹竿猛击,至沉
没而后已。
”[49]可见,法军在马尾战役中采取惨绝
人寰的方式残害对方军人,全然不顾近代国际法的
公战规则。
为了保护非战人员和财产,国际法历来严禁残
暴的战时行为。
相关规范有:
“(邦国)惟藉兵力以
成其所求,是以无故屠戮或杀人以溲积忿者,皆为
违例”(5o];“与敌立约而违之,如待以残忍、毁坏房
产,放纵淫欲、贪利忘义,以及一切犯法之举,皆为
战例所严禁”[51];“城镇之被陷,断不得纵兵抢劫,
非军务不得已,则房产无论公私概不得肆行毁坏,
城镇无人抵御,断不可无故开炮轰击。
”[52]因为战
中“违例”行动很多都属于“残忍无济于事之举”,
徒增破坏以泄私愤而已。
然而,法国却对中国的非
战人员和财产进行野蛮的攻击或抢掠。
在马江战
役中,法军滥杀已无反抗能力的清兵,炮轰船政局
以及周边村镇,在登陆闽安镇期间又肆行焚戮,可
谓做尽了“残忍无济于事之举”。
在台湾战场,“法
人占基,弁兵奸掳烧杀,无恶不为。
甚将该妇女孩
童掳入兵船,有百数十名之多。
又在南、北海面,假
稽查之名,截劫民船鱼米什物,掳掠民人”[53]。
(四)虚力封港
江海关税务司斐式楷(R.E.Bredon)最早注意
到“台湾封锁”涉及国际公法,其在海关第一届十
年度贸易报告(1882-1891)中提及中法战争引起
的国际性问题之一就是“未正式宣战就进行封锁
和搜查的权力问题”[54]。
战争初期,法国侵略者为了实现其预先图谋的
“踞地为质”策略,准备夺取台湾基隆一地作为与
清政府谈判索取战争赔款的“抵押品”。
随着在马
江战役中一举击溃了清朝福建海军之后,法国远东
舰队JJ~J夺取了台湾海峡的制海权。
然而,历经第
二次基隆战役和淡水战役之后,法方认识到无法做
到实力占据基隆,遂祭出“台湾封锁”的招术,即利
用法舰占据海峡制海权的优势,封锁台湾以阻绝清
方援军物资的输入。
1884年lO月20日,法国远
东舰队总司令、海军中将孤拔在获得法国内阁授权
之下,宣布法国远东舰队将在1O月23日封锁台湾
岛的北部及西部各港口及停泊地。
封港是一项重要的战权。
国际法规定,交战国
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军事封锁时必须遵循“实力
封港”的原则。
《万国公法》在“封港犯港”一节中
是这样解释的:
“封闭港口,以禁船只往来,不可仅
以出示虚言,必须用大势力以阻遏之。
”[55]当然,
无法做到实力封港则应视为“弛封”,国际法强调:
“仅用虚言禁阻,不为封港,不得因有预示,便谓已
知。
盖封港者,不但须先有封港实事,亦须有实在
凭据,以证其人系知而故犯。
破之者,方可谓为犯
封。
若仅示以将要封港而不使势实封,公法不以为
有封也。
”[56]换言之,虚力封港是滥施战权的表
现,是非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时任台湾道的刘墩就提出,根据国际法,“战
国徒以出示禁绝往来,则非实力封堵,与只派数船
在洋面梭巡而无定所者,亦不作封堵论”(57],法舰
队在台湾不过十余艘,“时去时来,渺无定所,其不
合实力封堵之例”。
根据国际法规定:
“封堵敌国
口岸,其势衰弱,而不实力办理,即作为废弛”,法
军在台湾各口并未得势,所谓封口应按公法视做
“废弛”。
[58]
事实上,以当时法国舰队在中国沿海的实力,
根本不能严格地遵照近代国际法的规定对台湾进
行实力封锁,因为孤拔只将远东舰队中的“八艘至
十艘军舰拨给利士比海军提督指挥,以充执行此计
划之用”[59],鉴于台湾西岸数千余里的海岸线,仅
凭借十余艘军舰要想达到“实力封堵”,难度可想
而知。
法国人自己也承认:
“我们的海军舰艇在漫
长的海岸线面前,显得兵力不足,致使封锁无明显
效果。
”[60]台湾海域广袤,海岸线亘长,而大陆至
台湾的航程较近,绝非十多艘舰艇就能封锁,清政
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台湾增援,所谓封锁能困垮台湾
守军,不过是孤拔的一厢情愿。
台南关代理税务司
孟国美(P.H.S.Montgomery)向总税务司的报告
中描述,“12月15日后,安平及打狗港外即不见法
SOCIALSCIENCEJOURNAL
薯‘p
舰踪影,封锁虽然已成具文,..民船起初虽屡为
法舰击沉,此时已可通行无阻”,可知法远东舰队
并无能力达到“实力封锁”[61]。
毋庸置疑,法国滥施封港权,严重违反了国际
法封港条例。
由于没办法做到实力使封,法国虚力
封港的行动被国际社会称为“使诈于局外之国”,
遭到了中国以及西方其他国家的反对。
综上所述,中法战争期间中法双方对国际法存
在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及实践。
质言之,近代国际法
对于交战双方而言有着泾渭分明的意义和作用,体
现了中外关系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冲突与矛
盾。
从清政府来看,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外关系面
临着传统宗藩秩序和近代世界主权国家相互竞争
的二元并存格局,国际法恰好成为中国作为国家身
份变迁和国际角色分配的重要依据或参照系。
中
国并不像西方别有用心的人所认为的那样处于
“野蛮的国度”或“半文明的国度”,相反,清政府似
乎开始反思并考量中国与西方的国家间关系,并将
这种反思置于主权对等而非唯实力的视野之中进
行。
尽管一开始已经认识到法国已不再是以前那
种游离于朝贡体系边缘的“互市之国”,并看到法
国实力的威胁,但清政府相信“公法可恃”,相信中
外关系可以为国际法所约束。
中法战争前夕总理
衙门及许多重要官员的国际法评论,表明清政府认
同公法的正义与理性,并且要求以国际法规范近代
中外关系。
战争期间一系列的国际法实践,如公开
宣战、保护外侨、要求他国中立等,恰恰反映出清政
府对宣战、中立、战俘等战时国际法重要内涵及规
范的正确认识与严格运用。
显然,清政府正尝试以
一个主权国家的姿态勇敢担当起应尽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理想主义 现实主义 中法战争 期间 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