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场第一版总承包合同最终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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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场第一版总承包合同最终定稿版
合同文件索引
序号
合同文件名称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第三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第四部分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五部分
图纸
第六部分
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
合同履行中形成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国家体育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2004年4月30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订:
发包人: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爱庆
承包人: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刘龙华
鉴于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称“北京市政府”)已通过招标评标程序选定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下称“中信联合体”)为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的中标人;中信联合体作为中标人已与北京市政府的出资代表即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即“发包人”);发包人依据其与北京市政府签订之《特许权协议》承担建设、运营国家体育场的任务(下称“本项目”);
鉴于北京市政府在本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允诺的优惠政策,如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本项目可不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鉴于承包人为中信联合体的内部组成成员,且其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就本项目而言,经发包人同意及在符合发包人有关本项目建设施工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不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直接成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总承包商;
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按时保质、安全竣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场
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
工程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3年12月24日
竣工日期:
2006年12月2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099天
4.质量标准和质量奖项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需达到如下标准:
合格。
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质量需获得的质量奖项:
结构工程确保北京市结构长城杯;竣工工程确保北京市优质工程、北京市长城杯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5.合同价款
鉴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的总体原则是参照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
合同价格的组成方式将参考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下的预算价格构成方式,并依据如下原则调整、确定:
(1)直接费中所有工作的工、料、机耗量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体系中规定的水平。
(2)所有人工费单价每六个月调整一次,每年度前、后两区间对应的人工费单价分别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所列该年度4月份、10月份市场信息价。
考虑本工程结构复杂、技术含量较高,承包人应确保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该市场信息价以区间形式出现,则取其中间值并上浮10%,但不得高于上限值。
(3)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现场管理费直接套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体系的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
按照该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得出的本款前述各项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为按照本合同实施本工程所需花费的全部开办项目费用,并全部体现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除下述第(4)款约定的情形外,无论承包人根据其实际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所实际投入的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实际成本,与套用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体系的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得出的本款前述各项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情况,技术措施费仅考虑异型混凝土构件模板及其支撑体系、清水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投入费用,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技术措施费仅限于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现场实际采用的措施方案计算出来的实际费用扣除承包人依据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口径已和/或将计取的相应项目费用以后的差额费用。
(5)鉴于本工程钢结构工程体量大、工艺复杂,双方同意按联合招标的方式面向国内外有经验的承包商征集钢结构安装方案,所征集的方案经专家、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论证后选择最优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实施。
发包人根据所批准的方案及承包方式参照本条前述第(4)款规定的原则支付技术措施费。
(6)取费中的企业管理费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取费水平。
(7)考虑到上述定价原则、本工程投资规模以及市场竞争因素对价格的实质性影响,利润率按4%计取。
(8)关于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a)钢筋、型钢(不含钢结构部分)、钢管、混凝土、水泥和砂子等材料在确定合同价款时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于采购当月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所列明的市场信息价,如果该信息价是以区间形式出现的,则一律取其下限价格。
(b)钢结构用型钢、机电设备、机电材料、防水材料、防火涂料、保温材料以及所有的装饰装修面层材料,除非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已和/或将选择自行供应或采购,均由发包人、承包人以本合同所称的联合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c)除上述(a)、(b)款所列材料、设备外,用与本工程的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或采购,供应或采购价格执行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定额基价。
无论这些执行定额基价的材料、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基价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无论是正差还是负差),都由承包人在定额计价体系内综合考虑并消化平衡。
(d)鉴于本工程的特殊情况,如发包人、北京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北京奥组委等机构为本工程已和/或将争取或提供的价格优惠政策或条件。
在发生前述情形时,以本款所约定的价格优惠政策或条件为准,不受前述(a)、(b)、(c)款约束。
(9)无论是按照信息价确定的市场价,还是由联合招标确定的价格,其与定额基价之间的差价部分,承包人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10)对于施工图纸中出现,但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未包含的工作子目,原则上工、料、机耗量、辅助材料和人工费应参考定额中类似子目的水平,主材价格按照当期最具竞争力的市场价格确定。
除非发包人要求或选择自行供应或采购,对于可能出现或需要的新工艺(指北京市2001年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既不存在该类工作子目、也不存在与其类似的工作子目),则采取联合招标或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方式确定,具体方式由发包人确定。
(11)对于《国家体育场协议》项下北京奥组委有权指定和/或推荐的专业工程分包商和/或设备、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如有),应在符合《国家体育场协议》的前提下,由发包人、承包人以本合同所称的联合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对于《国家体育场协议》项下北京奥组委有权指定和/或推荐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或设备分包或采购,承包人应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供应合同,负责实施有关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对分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并承担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发包人因此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按分包合同价款的7%计算。
(12)考虑到本工程属于奥运场馆工程,任何第三方通过捐赠、赞助或类似方式进入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服务等,均应由发包人作为受益人统一受益并接收,发包人将与捐赠、赞助方签订受赠、赞助协议,此类捐助、赞助材料、设备或服务对应的价款或费用按本条规定的原则计价,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作相应扣除;如未能按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此类捐助、赞助材料、设备或服务对应的价款或费用,则按同期市场价格进入取费基数,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作相应扣除。
(13)无论以何种方式采购或供应,或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进入并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服务等,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商,其仍应对所有材料、设备、服务等的质量、验收等承担全部责任。
(14)鉴于本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已经充分考虑了承包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所以发包人不再另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风险费用。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
(3)合同通用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合同附件
(7)合同履行中形成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0.如前所述,鉴于承包人系以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身份,通过参与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招标程序而直接取得本工程项目的总承包资格;鉴于中信联合体在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在符合本工程适用法律法规且取得政府同意后,中信联合体内部成员中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可直接承包国家体育场项下本工程的全部和/或部分建设施工工作。
为此,发包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在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下按如下原则实施分区承包:
(1)中国中信集团下属建筑企业作为A区承包商、承包人下属建筑企业作为B区承包商,具体组织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共同完成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施工任务。
(2)在承包人、发包人签署本合同时,A区承包商、B区承包商将分别与承包人就体育场A区、B区工程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3)尽管有前述A区、B区工程分区承包原则,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其仍应作为总承包商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12.本合同于上文开头填写的日期,由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
1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报备一份。
[本页无正文]
本协议书由以下当事人在页首所载日期、地点签署: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李爱庆法定代表人:
刘龙华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
指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
1.6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在本工程中特指Herzog&deMeuronArchitektenAG、OveArup&PartnersHongKongLtd.、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设计联合体。
1.7
监理单位:
指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本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国家体育场建设施工工程。
1.22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特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的以下事件:
(1)战争、内战、武装冲突或恐怖主义的袭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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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体育场 第一版 承包合同 最终 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