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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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
导语:
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群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9,单)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处甲乙丙丁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当然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
故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5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对于合伙企业名称,当事人有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
故D项错误。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决
1.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
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3/29)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多个选项的不确定性。
就合伙事务执行问题的基本原理而言,该合伙协议约定了事务执行方式,限制了合伙人依法应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
从合伙企业内部角度观察,这种限制是有效的。
但是,从合伙企业外部观察,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C项中,赵、钱所订立的合同完全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无论对内对外均不存在任何瑕疵,该合同是确定有效的。
其余三个选项都有一个共同点,每一份合同都超越了合伙协议的限制,这些情形下,合同效力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无效。
而其余三个选项均给出了确定性的判断,因此都是错误的。
2.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3/29)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的事务决议和执行
【解析】A选项是一个有争议的选项。
从理论上讲,合伙人自己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无不可,《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加以禁止,因此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可以具有合伙人身份,因此A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
也有人认为,A选项的意思应当解释为“因为陈东被聘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所以他取得了合伙人身份”,如果这样理解,A选项当然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不同意后一种理解。
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需要获得明确授权,C选项错误。
一方面,合伙企业对经营管理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
另一方面,陈东作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不当然享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所以D选项错误。
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
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3/73,多)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据此,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当然也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
据此,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4.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
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3/72,多)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可见,甲乙丙丁均享有对外签约权,也可决定合伙人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故A、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7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如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非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依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而定,并不是一律无效,故C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由此可知,只有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非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而无需合伙人一致同意。
故D项正确。
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3/30,单)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27条:
“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本题中,赵、钱已被选作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孙、李便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
因此,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因此,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
”据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故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赵某违反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孙、李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故D项正确,不当选。
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
1.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
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
陈阳现在要求还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3/30,单)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解析】就合伙事务执行而言,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限制,但是该限制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从对外关系角度讲,王曼依然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A选项错误。
就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而言,《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承担全部亏损,也不能改变合伙人对外责任规则,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在本题中,对于陈阳的借款,准确的表述是兰艺咖啡店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兰艺咖啡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王曼和罗飞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
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3/71)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3.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
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3/72,多)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是其个人债务,郑桃应首先以其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进行清偿,如不能清偿,则王椰可以采取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受偿,故A项正确。
当郑桃以其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不能清偿时,王椰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故C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郑桃将其合伙财产抵偿给王椰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可见,D项正确。
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1.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
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3/30,单)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普通合伙人退伙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故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别合伙人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从而也不需要进行清算,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据此,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
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D项正确。
2.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3/71,多)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普通合伙人退伙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故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2款规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本题中,甲虽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不具备上述情形,乙、丙不能将其除名,故B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8条: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可见,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故C项正确,不当选。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甲丧失行为能力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不是法院宣告日,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
普通合伙份额的出质、转让和继承
1.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
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
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2011/3/71,多)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点】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欧某不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属于因特殊资格欠缺不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故B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欧某方可成为合伙人,故C项当选。
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异议并不会阻碍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故A项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第
(一)项: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欧某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普通合伙人的一般要件。
故D项当选。
2.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
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
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3/26,单)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考点】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题中甲在婚前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其财产份额应为甲的个人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甲死亡后,只有戊一个亲人,戊是甲的唯一继承人,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因此经乙、丙同意,戊可取得合伙人资格。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
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3/72)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则
【解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人具有个人独立性,自己的过错自己赔偿,非过错的风险由全体合伙人共担。
但客户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客户可向律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A正确。
基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对于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客户可依法向该合伙人主张连带责任,B正确。
过错合伙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过错合伙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C错误。
基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无过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D错误。
有限合伙企业
1.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
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6/3/72,多)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考点】有限合伙人入伙、责任、权利和义务
【解析】若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项中的“实缴”说法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是有条件的,所以C项说法不准确。
由于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通常不会产生利益冲突,所以《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D项错误。
2.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
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
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3/72,多)
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答案】BC
【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所以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人也可能负担竞业禁止义务,所以B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如果合伙协议作出限制,则从其约定,所以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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