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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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及《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省科技厅修订(制定)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根据需要可实行滚动支持。
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后备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省"一室一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
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专项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科技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省科技重大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支持资金先行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课题归口管理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课题承担单位接受课题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的双重管理、监督。
课题申报、立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参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省科技重大专项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省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限额推荐。
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下达指标数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下同)。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同一项目已获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六条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科技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类项目,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省财政资助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由企业承担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财政先行予以资助。
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
第十八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
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省科技厅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省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五条项目纳入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信息共享。
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有关信息填报、数据报送和佐证材料,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第五章评价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科计〔2016〕19号)同时废止。
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
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
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对外合作领域:
支持与境外以及长三角地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度。
(五)科技扶贫领域:
面向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项目。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计划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项目管理、实施和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限额推荐。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下达指标数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同一项目已获取省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实行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省分别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具体分档支持额度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第十六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少于申请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若申请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报告或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
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省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省科技厅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纳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实现全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信息共享。
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有关信息填报、数据报送和佐证材料,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第五章评价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可结合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安徽省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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