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卫生局下发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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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卫生局下发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用doc
XX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前言
本预案对我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自治乡)人民政府应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救助、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和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附录9个方面的内容。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自治乡)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按照快速、有效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密控制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救治病人、减少死亡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甲类、新发传染病疫情,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危害的传染病疫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中心与职责
XX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和处置。
XX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工作,职责参见《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下页)
XX区突发重大传染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3应急联动
区卫生局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在区政府应急委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卫生应急力量合理调度,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反应灵敏,疫情处置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危害。
3.1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的方针,区卫生局要对传染病依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及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做好疾病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减少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3.2监测
3.2.1监测中心: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医院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组成。
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全区传染病监测信息综合分析,承担全区医疗卫生中心的传染病监测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
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传染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报告信息。
3.2.2监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国务院卫生局要求开展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3.2.3监测网络: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的构架下,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村三级传染病监测网络,在村一级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3.3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或者上传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3.1报告、举报电话及报告人
区卫生局设立的举报电话为:
XXXXXX。
责任报告单位: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医疗卫生中心和区血站;XX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区卫生局;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中心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程序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同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疫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局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调查核实,对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生局通报,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3.3.3报告内容
(1)事件内容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事件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安排。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
①首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事件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事件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由区卫生局组织评估,在确认疫情终止后2周内,对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预警
3.4.1设定传染病疫情预警基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本预案对历年各类传染病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制定传染病预警基线。
3.4.2建立预警报告制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中期和远期预测,编制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向区卫生监督所通报。
区卫生监督中心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后,应向市卫生监督中心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根据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局通报。
3.4.3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构架下,建立XX区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区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传输。
3.6预警级别及发布和解除
3.6.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6.2预警发布和解除
(1)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应急办)或区卫生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局批准。
3.7预警化解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区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区人民政府协同应急处置,对预警化解进程实行全面监控,并协调有关应急资源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Ⅳ级、Ⅲ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Ⅱ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Ⅰ级疫情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指挥处置。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尽快组织专家对疫情性质、级别及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在做好疫情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或立即向市卫生局提出采取区级应急措施的建议。
我区行政区域内如发现Ⅱ级或Ⅰ级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并主动积极的协助上级应急部门的相关应急工作。
4.2.2扩大响应
(1)当传染病疫情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处置。
(2)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传染病疫情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局报告,可请求市卫生局派遣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并主动积极协助上级应急部门的相关应急工作。
如需国际社会援助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应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重大传染病疫情涉及港澳台或国外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向国务院卫生局提请,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中心或有关国家通报,请求协助处置或联合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3.1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1)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区卫生局关于疫情现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医疗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疫情控制工作建议;听取疫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区卫生局的意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经区政府应急委同意,确定传染病疫区,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应急管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处置措施
严控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
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传染病疫情性质,提出控制措施;确定疫点,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宣布疫区和实施疫区应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
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中心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隔离与治疗,做好病人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
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
做好卫生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区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向区政府提交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疫情升级或应急终止措施建议。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
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3)区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负责,乡镇(街道)政府及村、居委会配合。
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商务局组织供应。
经费筹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交通检疫由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区市政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4.3.2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1)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疫情发生地政府领导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区卫生局关于疫情现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医疗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疫情控制工作建议;听取疫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卫生局的意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经区政府应急委同意,确定传染病疫区,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应急管理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每日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需要协助支持事项;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按照区政府应急委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处置措施
严控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
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明确疫情性质,提出控制措施;确定疫点,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提出宣布疫区和实施疫区应急措施的建议;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疫源地消毒和个人防护,预防交叉感染。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疫情损失。
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医疗中心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隔离和治疗,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及时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
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疫情报告、传染源管理、密切接触者隔离、疫源地和医院消毒,以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
做好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
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消除公众恐慌情绪。
及时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区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估,向区政府提交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疫情升级或应急终止建议。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
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3)区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负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配合。
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商务局组织供应。
经费筹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交通检疫由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
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应急职责。
4.3.3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区政府在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落实控制措施,全面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新闻报道
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市卫生局负责。
4.5应急结束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一般(Ⅳ)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
4.5.2较大(Ⅲ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4.5.3重大(Ⅱ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局报告。
4.5.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5.2奖励
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区卫生局对参加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部门对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各级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中心组成,建设连接国家有关部门,覆盖区、乡镇(街道)的信息网络系统,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工作,实现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管理信息化。
确定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定点医疗救治中心和医疗救治后备医院。
确定区人民医院为区级定点医疗救治中心,区中医院、区中西医结合为后备医院。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培训。
区卫生局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7.3.1区卫生局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
组织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医疗急救中心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3.2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XXXXXX
9附录
9.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9.1.1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1)腺鼠疫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9.1.2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30例。
(4)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9.1.3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1)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9.1.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区发生且波及其他省(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在我区发生并涉及多个省(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在我区发生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区流行。
(5)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9.2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专业机构。
区疾病控制中心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救援网络组成了我区网络健全的疾病控制、“120”急救体系,是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的专业机构。
9.3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化格式
传染病相关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事件名称:
传染病类别:
1.甲类传染病;2.乙类传染病;3.丙类传染病;4.其他
初步诊断:
1.甲类:
(1)鼠疫;
(2)霍乱。
2.乙类: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2)艾滋病;(3)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4)脊髓灰质炎;(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6)麻疹;(7)流行性出血热;(8)狂犬病;(9)流行性乙型脑炎;(10)登革热;(11)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12)痢疾(□细菌性、□阿米巴性);(13)肺结核(□涂阳、□仅培阳、□菌阳、□未痰检);(14)伤寒(□伤寒、□副伤寒);(1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6)百日咳;(17)白喉;(18)新生儿破伤风;(19)猩红热;(20)布鲁氏菌病;(21)淋病;(22)梅毒(□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23)钩端螺旋体病;(24)血吸虫病;(25)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3.丙类:
(1)流行性感冒;
(2)流行性腮腺炎;(3)风疹;(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5)麻风病;(6)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7)黑热病;(8)包虫病;(9)丝虫病;(10)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其他:
致病因素:
1.细菌性:
(1)沙门氏菌;
(2)变形杆菌;(3)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4)副溶血性弧菌;(5)肉毒梭菌;(6)葡萄球菌肠毒素;(7)蜡样芽胞杆菌;(8)链球菌;(9)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菌;(10)伤寒杆菌;(11)布鲁氏菌;(12)志贺氏菌属;(13)李斯特氏菌;(14)空肠弯曲杆菌;(15)产气荚膜梭菌;(16)霍乱弧菌;(17)肠球菌;(18)气单胞菌;(19)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20)类志贺邻单胞菌;(21)炭疽杆菌;(22)其他致病细菌。
2.病毒性:
(1)甲型肝炎病毒;
(2)乙型肝炎病毒;(3)丙型肝炎病毒;(4)戊型肝炎病毒等;(5)SARS病毒;(7)其他病毒。
3.衣原体支原体:
(1)肺炎衣原体;
(2)其他衣原体支原体。
4.霉菌性:
(1)真菌毒素;
(2)其他霉菌。
5.其他新发或不明原因:
(1)SARS;
(2)禽流感病毒;(3)其他。
事件发生原因:
1.饮用水污染;2.食物污染;3.院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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