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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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总结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
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
二、西周结婚
原则: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
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
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 见知不举不直:
2、 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
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
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
迁、谪
肉刑:
黥、劓、刖、宫等
死刑:
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
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
赀、赎
株连刑:
族刑、收
十六、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
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
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
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
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
补充、变通律、令
格:
=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
比附/类推
式:
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
(1)
1、八议入律:
曹魏
2、官当:
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
(2)
4、废宫刑:
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
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
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
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
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
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
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唐律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不睦。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杀:
(1)
谋杀:
预谋杀人;
故杀:
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
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六杀:
(2)
误杀:
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
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
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
“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
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
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
房宅。
庸、雇:
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
使用借贷
贷:
消费借贷
负债: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
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
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
,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
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
《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
保辜:
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
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
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
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
)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
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
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
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
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
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
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
《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
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
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
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
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
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
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
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
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
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
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
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
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
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
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
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
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
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
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
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
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1、1791年宪法:
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
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
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
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
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
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
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
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
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
诉)和私法(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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