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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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长招办〔2009〕8号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们制定了《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招管办反映。
附:
《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建设招标投标△规定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招投标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招投标中心、各有关单位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按规定由市级以上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上级有关文件有不同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场交易。
所谓进场交易,是指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主体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管行为、中介、交易活动统一到规定场所内进行。
本款所称规定场所是指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和各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
第五条各级招投标中心实行管办分离制度,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向县招投标中心派出的监管室(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下属的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按规定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条各级招投标中心应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及时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但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长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经县政府授权,主要承担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县建设项目交易、国土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山整治、矿山复绿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水利、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上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县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按上述职责分工将投诉和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送县招管办备案。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县招管办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咨询服务中心核备。
第九条进场交易的各方交易主体和监管人员、公证人员、交易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严格按交易制度和操作规则办事,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第一十条建立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招管办召集,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交通局、水利局、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定期听取全县招投标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招标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一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即《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咨询、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下同)的,应当招标。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
第一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都必须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
其他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一十三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庄示范整治、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山整治、矿山复绿、乡村道路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县委办发[2006]101号)要求自行规定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
各乡镇(街道)确定的规模标准应当报县招管办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室备案。
第一十四条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下乡镇(街道)自定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当地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
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中心。
第一十五条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也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和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一十六条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一十七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等规模较小的招标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八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核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等规模较小的招标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依本规定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场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要求改为邀请招标,或者应当招标但因特殊情况要求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向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提出申请,没有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的,应当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上述部门审查同意后,提请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投标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推行合格制审查方式。
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限定的入围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十一个。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当采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应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我县将要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二十六条在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逐步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前,一般招标项目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同类工程经验的业绩证明。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项目,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但应严格审查其真实性。
设置的同类工程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二十七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第二十八条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通过国家、省、市和县各级设立的诚信档案库查询该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资格预审时由审查委员会负责查询,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查询。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采用资格后审时)应当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近二年内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依本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有《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不良行为之一并正在公示期内的,不得参加投标。
已参加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并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由有关监管机构依法监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进入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专家应在县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也可由县招投标中心介绍到省专家库抽取。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三)发售经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答疑;
(五)投标申请人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及替代;
(七)依法组建审查委员会;
(八)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九)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编制审查报告;
(一十)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一十一)招标人确定投标人,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
(一十二)将资格预审结果送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不入围公示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中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审查。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的要求,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交(竣)工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结果,包括资格预审标准、不入围单位名单及其不入围理由等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二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名的,报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按本规定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业务,应当按《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75号)交由招标事务处负责办理,不应委托招标代理。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招标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三名专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也不得同时为多个投标人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外,还应当同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体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
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三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七)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八)投标截止日期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办法;
(九)发布本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体名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相关监管机构加盖备案章。
第三十九条推行不记名发标,取消投标报名程序。
招标公告发布后,直接按公告约定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图纸),不再审查和登记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也可直接在网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图纸)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四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套颁发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我县将要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受理备案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有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监管机构发现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招标文件联合会审制度。
成立由县招管办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中心及公证机关参加的联合会审小组,对单项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及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联合会审的其它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进行评审。
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招标人应当予以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争议和纠纷,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标(围标)的判定标准等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
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必须单列。
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含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修改其内容。
如确需修改的,应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潜在)投标人领取答疑文件的时间内向所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购买人发放修改文件,并同时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修改文件。
第四十八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施工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第四十九条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有关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有关监管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
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五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中对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责任主体合理设置处理条款。
第五十三条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发包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肢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确需设立的,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多少,都必须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人,且暂估价部分工程的中标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
第五十五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合同条款中明确招标项目的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
第五十七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以下简易招标程序:
(一)可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可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八条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连续两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三名,且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存在过高的资质要求或歧视性条款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连续两次招标失败,且不存在招标人最高限价设置过低等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
第五十九条招标项目一般不集中组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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