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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法律在解决到的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试论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与限度
摘要:
道德建设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最重要的标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
但是,当前社会环境下,我国道德建设短板凸显,若不加以解决将影响社会的继续发展与进步。
结合目前我国国情,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迫在眉睫。
本文从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方面谈谈我国道德建设中的亟需采取的一些措施,以期有效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关键词:
法律道德建设支撑强制性
当前,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社会浮躁之风盛行。
这与经济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但“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我国社会出现严重道德问题的主要原因”,治乱需用猛药,要重新建立起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需发挥法律的兜底性、强制性,促进形成社会新风尚。
一、现阶段我国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道德滑坡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道德无政府状态”特征明显
关于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观点,法理学从法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来看提出“人性本恶”观点。
因此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社会道德的形成的“无政府主义”并不可行。
但是从近年来我国道德建设来看,存在着明显的“道德无政府状态”。
这种状态并不是说国家没有重视道德建设,相反的是我们一直在强调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确切地说,这种“道德无政府状态”表现为国家的道德建设政策及其对社会道德的引导乏力,没有发挥起其足够的影响力,导致社会道德受到大量负面社会因素的侵染。
在正能量因素还不足以形成道德体系的情况下,负能量因素却像病毒一样恣意蔓延。
因此,现在我们的道德建设处在“青黄不接”的窘境,也即传统道德规范大部分失去约束力、控制力和规范力,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短期内也没有成为公众同意的内心行为规范,并有效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
2.经济利益衡量代替社会道德标准
在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物质金钱的确对于个体来说非常重要。
但是,往往也让那些没有树立正确的理想价值观念的个体在金钱利益中迷失了方向,物质思想在这部分人群众大行其道,他们崇尚利益至上。
在她们眼里礼义廉耻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无私奉献品格、互帮互助风尚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文不值,自身的利益才是衡量一切的标准。
更应该让人警醒的是这部分人群不再是个别,呈越来越多的趋势,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负面现象,这对国家、对社会来说无疑都是一种严重的危害。
3.社会诚信极度缺失
诚信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因为社会诸多领域的秩序都需要依靠诚信来维系,但现在我们却经常可以看到背信弃义的事情发生。
仅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彭宇扶起老人反而被老人讹诈,该案曾经轰动全国,造成了社会严重的信任危机。
虽然后面被证实彭宇确实有撞到老人,但无论过错在谁,这件案子给社会造成了无尽的伤害。
在这之后类似的案子,撞人者效仿之,被撞老人亦效仿之,让助人者寒心,也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帮助。
诸如此类现象的发生,让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导致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
社会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而人与人之间相处就会相互联系交往,交往需要诚信,如果没有诚信社会怎么能进步?
(二)道德建设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制层面
从法制的角度看现今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找到原因:
一是法律本身的缺陷。
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也就是说只有在某一现象不断出现成为一种社会问题的时候,才会启动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规范这一现象,而这种滞后性让这种社会问题所产生消极影响有了蔓延的空间。
而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许多领域法律依然空白,而许多法律也不符合当今社会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把法律滞后性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是司法和执法存在法存在缺位、错位现象。
司法实践中的缺位错位表现为错误立案、错误起诉、错误判决等,而执法过程中的缺位错位主要表现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前面所述法律滞后性导致,有的是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甚至还有的是因为司法和执法部门的权利寻租。
这种缺位错位的现象让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造成人民对司法和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信任,进而也影响了法律和政府政策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正面作用。
2.政治经济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治国理念。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下,经济建设是中心任务,这是符合当时国情的。
在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绩后,中央随即于1986年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各地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往往只重视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人力物力财力等都一窝蜂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出现了大量经济替代思想,“维GDP论”的思想甚嚣尘上。
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体系、干部考核指标等之中GDP的权重都过于大,导致一些地方过分注重经济数据,而忽略了社会效益,甚至法治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都被许多地方忽略。
政府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具有导向性作用,因此这种体制必然不利于社会道德建设,虽然改革的初期没有凸显出多大的弊病,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这种体制带来的社会不适感也日益严重。
3.社会层面
从社会层面来看,导致道德滑坡的原因有三方面:
一方面媒体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随着信息化不断深入,各类宣传媒体呈井喷式发展,但是这些媒体良莠不齐,一些媒体非常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抓住人们猎奇心理,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放大负面信息,甚至是虚假报道。
宣传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直接导向作用,这些不良媒体做的不实报道直接影响了人们思想观念。
另一方面是人们缺乏正确判断。
由于社会浮躁之风盛行,加之人们接受的信息量过大,导致对一些信息缺乏正确的判断,人云亦云,甚至传播错误思想。
第三方面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
当前司法行政部门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但是普法效果似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许多地方普法仅仅停留在挂几幅宣传标语,做几场现场义务咨询活动等表面上,普法的方式方法没有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进,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守法意识不强,直接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意识较低。
二、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分析
(一)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与道德的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又相互区别。
法与道德从其性质来说,都是一种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都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在其功能上来说,法与道德的功能具有重叠性,他们相互补充,“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便会陷于瘫痪,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道德也会苍白无力”。
虽然法与道德联系紧密,但他们也有明显的区别。
就表现形式来说,法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具有明确的、统一的规范标准,而道德却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通过人们心口相传并被人们自发遵守,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范标准。
就作用范围和制裁方式来说,法律只调整一些对社会秩序较重要的社会关系,例如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正是因为这些关系的重要性,所以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
而道德调整所有社会关系,例如一般朋友关系,如果不涉及经济等纠纷,法律不调整而道德却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这些义务往往也不具有强制性。
此外,对于守法这一行为只要求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即可,而遵守道德要求却不仅其行为要符合,其内心动机也需符合道德规范要求,以赡养老人为例,如果只是为了图谋老人财产而赡养老人,法律则承认其履行了赡养义务,而道德却会对这种行为嗤之以鼻。
(二)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
1.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但道德也是高尚的。
道德不仅告诉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告诉我们应该去做什么。
受所处阶层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我们不可能也无法做到让每个人都成为高尚的人。
从社会发展历程来看,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谐程度绝不是依靠那些少数高尚的人来衡量的,而更大的衡量因素恰恰是有多少人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而法律恰恰就是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部分内容就是道德的最底线的要求。
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把最低限的道德要求义务化,让人们有能力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是否符合道德的最低要求,从而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
2.法律赋予道德一定的强制性。
“道德是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就如前文所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为了维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必须保证法律这一最低道德要求的实现。
为此,需要通过国家暴力机关来实现这一目的,这些暴力机关包括公检法部门,也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司法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
而对于道德,在法律确定的一些原则下,其依然具有强制性,例如民法领域都规定了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做出的具体判决,那么这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了,但这本身并不是道德的强制性,恰恰说明了法律的强制性,因为这时道德原则已经上升为法律原则。
3.法律的明确性可以弥补道德模糊性。
道德与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道德具有模糊性,道德虽然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不断磨合产生的共识,但是这种共识的明确性并不强。
某一道德原则的内涵要求也就是说是否违反道德精神会因为时间、地点、发生条件、周围环境乃至人们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做出不同的判断。
特别是在当前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道德模糊性更加明显,传统道德越来越受到挑战,一些没有正确价值观的人们往往迷失在此。
而法律具有很强的明确性,人们行为违法与否往往根据法律规定会做出明确的判断。
因此,加强道德建设需要通过法律的明确性确立一些原则,让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价值得以传承,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能得到有效确立。
4.法律具有明显的利导性。
法律对人们观念的形成具有引导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总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向。
对此,法律对道德的支撑作用可以有两方面作为:
一方面通过提高守法意识来提高道德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要科学制定和完善法律,要适当引进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当守法已成习惯,遵守社会公德也就容易了许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家奖励的法制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为表彰先进典型,各级政府、各个地方都需要表彰各行业各领域的先进人物和组织,将这些国家奖励法制化,有利于让社会在争先争优的过程中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及应注意的限度
(一)完善立法,提高法律对道德的支撑底线
根据前文所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因此在道德建设中如何把握法律这一道德的最低要求至关重要。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规范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过于宽松、简单,甚至一些应列入的道德原则没有列入,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问题产生不同裁决。
为此,我们立法上要不断健全,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
笔者认为,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在这方面都还大有可为:
首先,实体法方面,有必要将一些基本道德原则纳入法律体系中,同时对于一些已有规定的需要进行细化。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已经将部分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但依然还有一些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的道德原则没有纳入。
在我国古代,中华法系的有将道德纳入法律体系的传统。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历代统治者都将有利于维护统治的思想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这其中不乏优秀传统道德。
例如对于孝道,《唐律疏议》将孝道分为恶逆、不孝及非“十恶”的其他犯罪三个层次,各种层次所对应的犯罪行为罪恶程度不同。
虽然这个规定对现在来说采用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具有明显的参考意义,例如其中恶逆对应的是“殴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当前我们的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要件都已做出明确规定,可是当前社会中杀父杀母现象频繁发生,为了体现传统孝道,是否可以将故意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夫(妻)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加以制裁。
再比如,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这赡养没有包括精神上的赡养,而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体制的不断完善,老年人在经济上已得到保障,精神上的养老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因此,有必要对精神上的赡养问题做出更明确、可操作的规定,有人说这样的规定落实起来意义不大,强制规定也未必能让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但笔者认为,一方面有规定就必然会有人重视并落实,并且有关部门要力促实施,另一方面,只要法律规定科学,不管子女发自内心还是只是为了守法,老人的精神抚慰效果都可以达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我国传统道德文化及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属于最低限度道德原则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中,既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其次,在程序法方面,要根据一些道德弱势群体设置一些公平合理的程序。
在我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特别是现今我们亟需构建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都重视公平这一要义,这也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而法律公平原则在贯穿于任何一部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但是在程序法中,程序正义最直接体现公平原则,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有学者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重要了。
无论道德还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无外乎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为了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就抑制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等程序法已经基本实现了公平正义。
但为了加强道德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在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需充分分析存在法律的弱势方,并在程序上做出改进,切实保护弱者一方的权益。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举证责任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8中情形,其原因在于弱者一方举证困难。
但是,笔者认为,举证责任需要倒置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例如在抚养或赡养案件中,原告举证处在不利位置,举证存在困难,而被告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举证则容易得多,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显得必要,但是先行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
最后,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道德原则法律化必须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对此,法学界也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共识,那就是要把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和内容必须限定在最底线的道德要求,也即“具有普遍平等性和最低限度性特征的伦理道德准则”,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那么则过于苛刻,不符合“法律是最低道德”的精神,反而不利于发挥法律之作用,因为我们不可能也无法要求每个人都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二)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和执法公信力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今社会环境影响,加之现行司法、行政体制原因,导致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受到诸多非案件因素影响,从而出现了为数不少的错案冤案,执法领域的不公平现象也被媒体曝光的逐渐益增多。
这些问题凸显的是司法和执法的不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和执法公信力。
国家机关的公平公正对社会道德建设具有很强的典范和引导作用,其公信力受质疑也必然导致社会风气不正。
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从根源上解决权利寻租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从人事和财政等方面保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正裁决。
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公正。
总的来说,就是要重新塑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让人们相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公平公正地做出裁决和行政决定。
当然,在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不可否认必然会有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的空白,这也是由法的特征决定的,法律不可能对任何社会关系都进行规制。
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未来会产生什么新兴事物或者新的社会关系我们根本无法预测。
在出现前述情况时,除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以外,司法机关无法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决。
笔者认为,这时候就应当考虑法律适用中的社会道德评价功能,这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也有所体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道德评价的依据。
因此,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评价功能也是法律对道德支撑作用的重要体现。
但是,在法律适用时启动社会道德评价功能要注意限度。
现如今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社会舆论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过度提倡社会评价功能反而可能被不良媒体鼓动的不正确的社会舆论绑架,导致司法机关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然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决。
因此,在实践中应慎重使用社会道德评价功能。
笔者认为,适用社会道德评价功能要注意两个度:
一是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指导司法实践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否则便是枉法裁决;二是社会道德评价功能适用应限定在法律原则以内,司法机关不能违背法治精神,做出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裁决。
(三)加强法律引导,提高公民道德意识
“利益是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基础”,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撑作用的第三方面就是要通过发挥法律的利导作用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
首先,要提高道德意识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
而在提高法律意识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莫过于普法宣传。
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普法宣传却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基层普法工作基本停留在发几张宣传单、挂几张横幅上,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方式方法有待改进,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要加强普法工作一方面要注重加强队伍建设。
要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考虑普法队伍建设,解决当前普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普法队伍中高龄化、低学历的现象。
另一方面在方式和内容上要注重实效。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高效便捷的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多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去考虑什么内容更符合社会的需要,目前,一些地方将普法与法律服务、公益服务、地方文化建设相结合,这就考虑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在需求,所作的工作也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个守法的社会必然是文明的社会,我们要通过发挥普法工作效果,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而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
其次,要将国家奖励法制化。
国家树立典范的最大意义在于确立人们行为的标杆,而这些典范大多数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等道德建设领域内的,也就是引导人们做一个高尚的人。
目前,我国各级、各部门都在进行不同层级的模范人物评选,这些评选要么过于随意,随着领导意志走,要么过于泛滥,动不动就评选先进模范,这种无序的状态,严重削弱了先进典型树立的严肃性,无法真正起到模范的标杆示范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应该重构国家奖励体系,建立中央、地方多层次多领域的奖励体系。
中央层面要把各类模范评选纳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里,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中央有关部门的名义做一些有损公平正义和国家形象的非官方甚至是商业味道浓厚的模范评选活动。
各地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模范评选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树立几个特色模范品牌,防止随意和泛滥,真正发挥模范的带动示范意义。
四、结语
公民道德意识是影响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因素,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道德建设不只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涉及诸多因素,但法律与道德建设最为关键的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理模式,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关系。
因此,加强道德建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这一角色,从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法律的实施与引导等多方着手,方能发挥其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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