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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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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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申请。
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文书格式一),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分别贴于《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上述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
申请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初审与受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文书格式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文书格式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通过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并制作《再生育申请群众座谈会记录》(文书格式四),或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走访调查3-5名群众并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格式五)并形成调查报告(文书格式六)。
审核完毕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审查与决定。
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
再生育申请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集体审批讨论情况要做到记录完整(文书格式七)。
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拟批准再生育夫妻名单公示通知书(文书格式八),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文书格式九)公示10日。
张榜公示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文书格式十),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
经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文书格式十一),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文书格式十二)并送达申请人。
四、发放与送达。
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批准再生育夫妻名单》(文书格式十三)及加盖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乡(镇、街道)。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复印件由县(市、区)留存,《批准再生育夫妻名单》由乡(镇、街道)留存。
乡(镇、街道)应自收到《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之日起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给申请人(文书格式十四)。
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再生育情况,自正式批准之日起7日内列表上报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审批文书的制作、送达与归档。
审批过程中的审批文书,由承办人按照统一的审批文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审批单位印章。
审批文书应当在制作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文书格式十四)。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均拒绝签收的,可邀请两名以上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或所在村(居)委会代表或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审批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一般应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费凭证应当附卷。
审批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再生育审批卷宗目录》(文书格式十五),一案一卷,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再生育申请
夫妻双方
近期合影照片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姓名
出生
年月
工作单位及户籍地地址
居民
性质
婚姻状况
结婚
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女
单位:
户籍地:
男
单位:
户籍地: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双方生育(收养)子女情况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
出生医学证明
或收养证号码
其他情况
父亲
母亲
申
请
理
由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特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以上是我们夫妻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
我们承诺所申请的理由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女方
工作
单位
(村
居委
会意
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男方工作单位(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
人民
政府
或街
道办
事处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县级
人口
计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按病残儿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另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作为审核依据。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者,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和领取程序是:
一、申请。
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或者在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文书格式一)。
表中“申请理由”中必须详细说明婚姻及所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二、审查。
乡(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也可当日完成审核。
三、送达。
符合颁发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文书格式二),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备案。
乡(镇、街道)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每季度列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作抽查审核。
五、归档。
乡(镇、街道)应定期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花名册》(文书格式三),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情况卷宗目录》(文书格式四),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情况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及工作单位
居民性质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申请人
户籍地址:
居住地:
工作单位:
孩 子 情 况
孩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孩子父亲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孩子母亲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办理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后,应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程序是:
一、申请。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领取或在相关网站下载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文书格式一),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2、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于申领表、一张用于办理证明)。
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
二、发放。
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证的理由。
三、查验。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3个月内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乡(镇、街道)应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同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
查验后持证人的婚育情况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记载的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当在30日内以信息工作平台、电话、信件等适当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归档。
乡(镇、街道)应定期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花名册》(文书格式二),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卷宗目录》(文书格式三),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申请人
一寸
照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及工作单位
居民性质
婚姻状况
结婚年月
身份证号码
生育情况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拟外出时
间与地点
孩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
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办理专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证明编号
女方
一寸
照片
《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居民
性质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夫
妻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夫妻声明
我们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孩子,符合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如隐瞒事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女方:
男方:
女方
村居
民委
员会
或
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男方
村居
民委
员会
或
单位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镇计
生办
意见
发证人:
年月日
备
注
一孩生育服务通知单号码:
通报户籍地的日期、方式:
1、办理《一孩生育服务通知单》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女方一寸照片两张以及此表。
非本镇户籍地的,应携带由户籍地镇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2、婚姻状况一栏填“初婚”或“再婚”,夫妻声明一栏应填“均未生育、收养过”。
办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婚育证明
县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我单位与你镇的登记结婚。
现将
的婚育情况通报如下,并委托贵单位办理生育一孩登记: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生育
情况
户籍地地址
村(居)委会(盖章)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计生干部(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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