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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法律文化的和谐之歌
“原生态”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之音
——对黔东南苗族侗族习惯法的现代解读
摘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一个多个少数民族共同居住的区域,长久以来各个少数民族在这片土地上和谐的相处着,这与当地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特点是息息相关的。
文章以黔东南苗族侗族的习惯法为例,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和谐生活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习惯法黔东南和谐
ThecharacteristicsofharmonyofPrimitivelawculture
——amodernintepretationofQiandongnanMiaoandDongAutonomousPrefecture’sfolklaw
Abstract:
therearemanyminoritiesliveinQiandongnanMiaoandDongAutonomousPrefecture,foryears,theyliveinharmonyalways.ThethesisfocusthefolklawofQiandongnanMiaoandDongAutonomousPrefecture,discusitseffecttotheconstructionof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
folklawqiandongnanharmony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区域。
说它古老,是因为多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在这里长期居住着,处处散发出厚重历史的气息,而这如同长者般的历史让人们将这里视为“原生态”的生活家园;说它年轻,是因为各个少数民族在长久的相处中总是那么和谐,处处能感受到恬静之美,这种和谐使得这块土地能从在这里居住的人们的身上获得时刻焕发生机的力量,所以他们的歌、他们的舞总是那么欢快而充满年轻的气息。
毋庸置疑,这是一种文化,一种不可多得的历经久远的文化,而这种和谐的声音背后,少数民族特有的“原生态”的法律文化起着重要的发声力量。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全州现辖1市15县,有苗、侗、汉、布依、水、瑶、壮、土家等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人口总数的80%以上,是全国30多个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自治州之一。
其中尤以苗族和侗族人口最多,苗族人口占42%,侗族人口占32%,所以苗族文化和侗族文化的特点都表达得极为充分。
黔东南素有“百节之乡”的美称,少数民族节日众多。
每逢各种节庆,能歌善舞的各少数民族便尽情欢歌漫舞,与认识或不认识的人放情的高歌、欢跳,无论是苗族高亢激昂、热情奔放的“飞歌”、还是侗族无伴奏、无指挥的多声部“大歌”,让表演者和观赏者都流连忘返,使这片土地获得了“歌舞海洋”的美誉。
黔东南的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都非常久远,尤其是苗族,甚至可以追溯到蚩尤时代。
他们在建国之前就已然共同居住在这篇土地上,共同和睦相处了过百年的时间。
尽管黔东南州的少数民族众多,但非常难能可贵的是,各个说着不同语言、着着不同服装、过着不同节日的少数民族之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大的争执或者群体间的矛盾,这样的日子过一日、两日不难,但百年来一如既往就非常难了,这背后肯定有着许多必然的因素在共同影响着,而法律生活方式的选择肯定是重要的一项,下面就以黔东南苗族侗族的习惯法为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议榔”、“合款”与村规民约——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体形式
(一)苗族“议榔”的规则影响
议榔,苗语称为GheudHlangb(音“构榔”)。
按“构”即“议”,“榔”即规约。
“议榔”一词,可简明的说是“议约”或“议定公约”。
组织的头人大多数是自然形成,一般为德高望众的的老人或能说会道的、有魄力的人担当,这些人被称之为“理老”。
“议榔”有着悠久的历史,我们现在还可以在苗族的古歌中看到它的描述:
“为了粮入仓,为了酒满缸。
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
地方才和睦,村社才兴旺。
不让谁弄坏田土,大家才有饭吃。
没有盗,没有贼,地方才安康。
议榔给所有人知道,议榔给所有人遵守。
”
议榔有由一个村、一个鼓社进行的,也有由几个鼓社以至整个地区进行的,各地的名称又有所不同,所达成的共同认可的规则称之为“榔规”。
但无论名称如何,究其实质,都是苗族社会中一种议定社会公约的制度,历史久远。
而法律,就是由这些会议通过而由公众确认下来,大家共同遵守。
议榔规约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都无多大变化,其内容一般是:
对内“纯正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生产与生活”;对外“互通有无”,“抵抗外辱、一处受敌、共同援救”等等。
经过议榔制定下来的各种法律,人人遵守,违者问罪。
而榔规有的以“埋岩”的形式可在石碑上,有的则编成“理歌、理词”,广为传播。
以雷公山西江苗寨为例,每年秋收后,寨老们都要举行一次议榔会议,重申或议定榔规。
与会者原则上为各家户主。
届时由寨老首先重申历代传承下来的古议榔规约,然后议定宣布据现实需要制定的新榔规。
宣布完毕,杀猪以示庆贺,并按与会各家过去一年遵守榔规情况,对能遵守者,分给一份猪肉;对有过违反者不分给猪肉,以示警告。
在议榔制度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其中的“理老”制度。
“理老”苗话称为fxudlul(音“俸禄”),直译是“长老”,相当于“智者”或“师父”,也即今天在黔东南村寨里所称的“寨老”。
他们熟习古理榔规,办事公正,能言善辩,在调节纠纷时,相当于调解中的法官。
古时,理老有根据古约榔规、理歌理词而评议诉讼的裁判权,在双方不败诉的情况下,则采用“烧汤捞斧”的“最后裁判”,由理老来鉴定输赢。
而今,在黔东南许多苗族村寨,仍然保持着对理老的裁判的尊信,各家各户若是遇到问题一般都会去找自己村寨中的寨老或长老来主持公道,而且对寨老或长老的裁断结果都非常的信从,这对于维护当地的安定团结和及时的解决纠纷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侗族“合款”的规范作用
侗族的习惯法最早起源于何时已无从考究。
由于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且人们在情感和思想交流的时候多以歌曲的方式来表达,所以作为规则的“款”的表现形式多为口头的传承的歌曲:
“公上山,把兽赶;奶下河,把鱼捉;
公得鱼,众人分;奶得鱼,众人跟;
人有股,众拍手;人有份,众高兴。
”
而依“款”建立的,由村寨中德高望重的年长的寨老、乡老所形成的组织即称为“合款”。
侗寨通常都有一至数名不等,品德高尚、通晓古规侗理且办事干练、组织才能出众的中老年人,被公推为自然领袖,称“寨老”、“乡老”。
由他们主持村寨民众聚会鼓楼,经过争论和商榷,代表大家制订出适用于本村寨的内部规约。
一经制定完毕,本款管辖区域内款众必须严格遵守。
款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表达了这个区域内的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的规矩要求,民众对这些规则的接受程度很高。
同时,款的执行多是通过寨老、乡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来完成,所以基本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
侗族“款约”习惯法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生产实际相适宜,既有稳定的一面,也有发展的一面;既有全局意义,也有局部意义。
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从家庭到社会,从刑事到民事,从集体到社会个体,从生产到生活,等等。
主要体现在“约法性”款词当中。
虽然在今侗族集中分布的不同地区、村寨口头传承内容详略不等,处罚轻重有别。
但大同小异,总的原则和精神及其功能都基本一致。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环节、惩罚的手段、惩罚力度基本相似,普遍执行《阴阳款》款约。
款约本身的特点以及款约执行特点,使得侗族人民在生活中的诸多矛盾都得到了心悦诚服的解决,这对于化解矛盾、进而实现实现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村规民约的“特殊立法”
黔东南各个村寨都制定得有自己的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是原始习俗的现代传承,它们都有非常强的地域性和针对性。
村规民约是典型的民间法,由于它们均由村民自己制定,因此这其中囊括了各个民族、村寨的好恶、习俗、禁忌和纠纷解决方式。
所以在村规民约中最能体现地方价值取向和规则维持方式,对本区域内的问题处理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现以台江县革东镇光条村2002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来进行分析。
光条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村寨,违者罚款20元,物品全部没收。
第二条:
堆放的稻草、麦杆草等易燃物品必须远离村寨30米以外,违者限五天之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罚款10元,抗拒不搬迁的罚款20元。
稻草、麦杆草等物品全部没收。
第三条:
发生寨火警,一起罚款50元。
第四条:
发生寨火,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交法律机关处理外,还要罚款400元。
第五条:
失火烧山10亩以下的,违者罚款20元,10亩以上的罚款40元。
烧死10公分-20公分以下的松衫树木,每根另罚款100元,20公分以上的每根罚款200元,还要责令违者补栽损失株树的二倍,造成重大损失的交法律机关处理。
第二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条:
诬陷他人有亮鬼的,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交法律机关处理外,还要罚款60元,另修赔被诬陷者三个100(酒、肉、米各100斤)。
第二条:
凡搞家族派性以势欺人,聚众斗殴,打群架的,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交法律机关处理外,还要罚款100元,死人的还要负责死者的安埋费、抚养费(按国家规定标准)。
伤人的,还要负责伤者的治疗、住院、伙食、营养、车船、护理、误工费。
第三条:
借酒发狂,喊村骂寨,乱骂村组干部村民和随意出口伤人的,经劝阻不听的,违者罚款50元。
第四条:
殴打他人的,违者造成严重后果除交法律机关处理外,要处罚50元,造成伤亡的按本章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故意扰乱社会和公共秩序的,违者罚款30元。
第六条:
偷开田鱼的,违者白天罚款30元,夜间罚款60元,鱼退回原主,造成粮食减产的要赔偿。
第七条:
偷猪、牛、羊、狗,违者罚款60-200元,原物退回原主,原物不在的按市场价折款赔偿。
……
第十四条:
乱搞两性关系的,如女方已有配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方必须向女方配偶的家属修赔三个120(酒、肉、米各120斤)。
如违者女方的配偶家属需要女方修赔的,另行协商处理。
但违者的男女都要罚款60元。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证人或因其他原因进行打击报复,乱砍庄稼,毒死牲畜家禽,违者除交法律机关处理外,还要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另处以罚款400元。
……
第五章调处纠纷
第一条:
民事纠纷,先由组调处。
但双方当事人应事先交调处费15元,经调处后谁有理退款给谁。
移交村调委会调处的,双方当事人事先要交调处费20元,经调处谁有理退款给谁。
……
革东镇光条村的村规民约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黔东南州其他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形式上大多与此相似。
这些表明上看似凌乱的村规民约,其实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着自己明显的优点。
首先,村规民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召集全体村民商议,经过多次讨论后才得以成型。
因此,这些规则是非常合乎了村民的“思维逻辑”的。
而这些规则管理的又恰恰是这些信仰它的人群,这使得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异常的顺畅。
再有,村规民约中所惩罚的行为在当地有着明显的普发性,而村规民约中集中加大了对这类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得区域内的大部分纠纷都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得以解决。
如光条村在过往经常发生火灾,使得村民的财产遭受过巨大的损失,因此防火安全成为第一要务,在他们的村规民约中就可以看到很多针对火灾的惩治条款,如“严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村寨,违者罚款20元,物品全部没收。
”、“堆放的稻草、麦杆草等易燃物品必须远离村寨30米以外,违者限五天之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罚款10元,抗拒不搬迁的罚款20元。
稻草、麦杆草等物品全部没收。
”等等。
另外,对村内常出现的几种纠纷制定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乱骂”、“殴打”、“偷盗”等。
这使得村内绝大多数的纠纷均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明显减少了案发量,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可以看出,村规民约的这个“特殊立法活动”的特点,为当地的安定团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社区调解”、理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殊程序设定
(一)“理老”的“社区调解”
社区调解是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是通过对社区内相关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进而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自愿达成协议,最后能达到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它做为一种新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方式之一,日益成为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方兴未艾的选择。
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能够在相对应的区域内,运用灵活而简易的程序,通过传统秩序和规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纠纷双方的矛盾化为无形。
社区调解的这种特点实际上是跟中国的传统文化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新兴的纠纷处理方式,其实在古老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早有体现。
在黔东南州民族侗族聚居的区域,当发生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这些“细故”时,多通过自行和解、调解来解决,其中“理老”,即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起着重要的调解人的作用。
一般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商议,会共同邀请寨中的一名“理老”做为调解员,“理老”一般会利用自己的过往经验和威信,对双方好言相劝,说明利害,目的是息事宁人。
例如在黔东南州久仰乡久仰村曾经发生过一起村民在喝醉酒了之后伤人的事件。
当时,伤者请来村里最有威信的“理老”,要他出来主持公道,老人便找来村里其他有威信的老人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事实的了解后,进而晓以利害加以调解。
理清是非曲直后,伤人者便“抬酒、肉”(数量多少并不重要,主要是一种仪式)到受害者家中赔礼道歉,这样纠纷就算解决了无论是伤人者还是被伤者都不会再造次。
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用较多后,进而发展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机制,称为“三个一百”或“三个一百二”。
即当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或骂架或伤人),公认为无理的一方只需担120斤米、120斤酒、120斤肉到对方家中当作是道歉,这样就算是解决了过去的纠纷,对方一般都会接收,不再追究。
再如,在久仰乡,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会请来一个村中的“理老”作为证人来见证仪式。
仪式进行之前一方会找来一个竹筒,当夫妻双方在众人的见证之下商量好离婚事宜之后,就由见证人破开竹筒,离婚双方一人拿一半,作为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的证据,日后若有人反口就要双方拿出当初离婚时破开的竹筒,如果竹筒能吻合就以当初立下的规矩为准。
仪式完成之后,离婚的双方会很和气的最后一次吃饭“扯酒”(即双方交换酒喝),然后说“以后你走你的路,我走我的路,各不相干”。
这样双方就算正式离婚,以后各自嫁娶,互不干涉。
“理老”社区调解的有效性,即处理了问题,又平和了人心,所谓“不愿将纠纷理,但愿双方息事;评纠纷不会恨人,断祸事不怨理师。
”使得在黔东南多数村寨,纠纷很少激化,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寨”的理想效果。
例如在黔东南州久仰乡,一年之中提起告诉的案件不到10起,这跟“理老”的调解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这个古老的纠纷处理方式,随着社会纠纷处理的多元化发展,倒是赶上了一个“洋时髦”。
这看似偶然赶上的时代潮流,其实反倒是现代制度遵循了历史的轨迹的结果,正是这种“偶然”促成了和谐的“必然”。
(二)神判理词促成“案结事了”
案结事了,这是司法案件处理的理想境界,当然要实现起来有许多的困难,它需要解决者的多种手段的灵活运用、需要解决者的巨大耐心、需要充分考量案件的个体差异性等等。
良好结果的实现需要并鼓励多种手段共用,那么黔东南少数民族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一些独特手段也就值得一提了,当“理老”在调解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较难的问题或者当事人双方迟迟协商无果的情况,这时,他们便会求助于一种独特的救济者——“神灵”。
尽管这个手段仿佛听起来无稽,但由于苗族和侗族普遍信奉神灵,使得这种求助方式往往能将一些看起来已经难以调和、即将爆发的情绪抚平。
在黔东南地区的很多村寨都存有各种神判的例子或传说。
例如在剑河县久仰乡久仰村,一位村中的寨老张学高介绍,曾经在村中发生一起山林土地纠纷,其起因一般都是由于自古作为界限的界石被移动或丢失而致,两村村民为了这个事件多次争执。
纠纷的严重性使得很多力量都加入到了这次纠纷的调解中,进行了多次调解,这其中包括寨老调解,同时也有政府的说理,可是这些都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
而村民们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一场群体械斗一触即发。
这时,村寨中的老者提出,分割土地的界石在被立的时候都是被赋予了神力的,当时只有那些没有后代的单身老汉才能立界石,并且在立的时候会发下毒咒:
“若谁动界石,三世挨刀,四世挨枪,五世遭雷打。
”诅咒谁若敢随意移动界石便会像他一样断子绝孙。
老人说曾经有人去移动发过毒誓的界石,结果就应验了。
双方村民听闻此事后非常害怕。
寨老进而提出,因为界石的神性,大家又互相无法证明具体的界限在哪里,那么请双方各自买一只鸡,若有一方敢把鸡当时杀死并把血洒在他认为是属于自己的这片土地上,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承认这片土地是他的,但如果不是他的,那么那个古老的咒语就会应验在那个说假话的人身上。
由于人们对神灵的笃信,当时哪方都不敢随便起誓,结果各自散去。
这场看似后果非常严重的纠纷就这样化解了。
这种“血祭”的方式还常用来来起誓。
例如说假如甲和乙曾经达成协议共同作某件事,如果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纠葛或猜忌,那么双方就会砍下鸡头,并起誓如果谁说假话就如同这个鸡头,之后双方就会冰释前嫌,不再追究。
一般认为,神判是审判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时期。
这时它与法律相似的功能在于对一些事实、行为或当事人的判断、惩治和震慑。
神判的还有一个功能是震慑作用,即预防纠纷和犯罪。
由于人们对神和神判的崇拜、惧怕,即亦对惩治行为的惧怕,往往都会安分守己,处处循规蹈矩,不敢有任何越轨行为。
而且,神判在适用过程中形成了对一般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能力,培养了一个社会所特有的、为该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公正和正义性。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以情理动人的纠纷处理方式,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在黔东南的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理老”、“寨老”、村组织者在纠纷处理中多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缓和矛盾。
情理的优势——灵活性和亲和性如春风般的缓和了针锋相对的当事人的矛盾,对最后的握手言和起着良好的助益作用,而且由于在当事人对处理过程的认可度很高,使得最后调解结果的执行率非常的高。
由于调解人在调解中运用了情理,使得纠纷得以圆满处理的同时,也解决了困扰正式司法程序中的“执行难”的恶疾,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双赢”甚至“多赢”,这种多方获益的结果,无疑对民族内以及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二)多种规则的并存,能够加深对权威的认同感
司法权威在向基层急速推进的同时,也极有可能迅速破坏了原有的社会规则,如果完全打破已然适应民众心理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会使原有秩序中生活的人的惯有认知找不到投靠之处,这会加剧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矛盾。
同时,由于原有处理手段的破坏而产生的大量的诉讼会扩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感,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观,进而造成社会凝聚力的衰退。
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一种基于特定文化、针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有效安排,它能够帮助人们塑立业已熟悉的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促成社会的宽容感,进而加深社会的责任感。
因此,借助少数民族习惯法依附本土的特点,使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活动人们的接受和认同,不仅不能破坏,而且能够加深少数民族对权威的认同感。
(三)多种非诉讼的纠纷处理手段的同时存在,缓解单一诉讼的压力
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导致法院压力加大,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上寻找出路。
但这一过热的压力导致的发展趋势,一方面会产生由于慌乱增加的法官人数而造成的法官整体职业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也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
使得法院不得不停留在简单化的纠纷解决事务中,难以发挥更重要的社会职能。
同时,由于执法环境和执行方面的困扰,司法能力的不足也容易加剧司法权威的怀疑和不满。
而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和符合情理的服务,能够扩大司法利用和法律服务的渠道,在既能满足当事人诉求的同时,逐步实现司法的现代化。
(四)民间处理方式的存在,符合法律的效益目标
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的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有效的资源配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效率的最大化被认为是构成正义的一个标准,而效率是通过收益和成本来衡量的。
少数民族对其习惯法在精神上、心理上、观念上仍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这些规则来自于生活的内在逻辑,是当地人熟悉、接受并视为当然的的知识,而这些规则对纠纷多以调解处理的方法,在有效解决矛盾、化解危机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求助者的经济成本,同时,这种私立救济的非制度性方式,也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以及国家介入所必需耗费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五)有利于司法和谐
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的今天,客观情况使得国家不可能提供那么大数量的法律援助,这样使得一种新的社会不平等——司法资源利用上的差距在悄然产生。
一方面,司法管辖及能力的限制决定其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纠纷;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高度技术化和职业化的特点,也造成了民众对处理结果在理解上存在障碍。
当基层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当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处理结果时,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申诉、上访激增的局面。
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可以实现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良性循环,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司法的和谐环境。
同时,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来源于少数民族的生活,体现了他们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观,其中包含了丰富的调解纠纷、平衡利益、情理法的交错等法律资源,这些其实和法律所希望追求的目的是相一致的。
所以在其不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将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序的引入司法裁判领域,能形成法律与民族习惯的协调互补,做到既合情又合理,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一个典型的西部城镇,这里少数民族众多,民间法律文化丰富,历史久远。
难能可贵的是,在这么复杂的生活规则中,各个少数民族之间却相处的那么融洽。
这其中,当地独特的法律文化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希望通过对黔东南苗族侗族法律文化的研究,从苗族侗族法律文化中发出的和谐讯息,与所有的民族一起共谱社会主义和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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