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爆炸案例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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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爆炸案例情况
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爆炸案例情况
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爆炸案例情况
事件介绍:
2004年4月15日傍晚19时,重庆天原化工厂发生氯气泄漏事件,排污罐发生爆炸;4月16日下午5时57分,重庆天原化工厂有关人员在处置氯气泄漏事故时,液氯贮气罐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原因:
氯气泄漏事件的原因是氯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处置事故时爆炸的原因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事故伤亡情况:
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被疏散。
事故处置情况:
2004年4月15日傍晚19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由于氯气冷凝罐破裂,盐水流入装入13吨液体氯气的气罐内,使其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发生爆炸,并导致氯气泄漏,工厂随即进行紧急处置,消防、公安、卫生、医疗、环保等部门都在现场待命。
4月16日晨7时30分,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组织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医化集团、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总队、武警重庆总队、江北区政府等部门成立了现场抢险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为保护周围群众安全,指挥部根据专家意见,立即组织天原化工厂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居民疏散。
4月16日下午5时57分,重庆天原化工厂有关人员在处置氯气泄漏事故时,液氯贮气罐突然发生爆炸。
重庆市委书记黄镇东、市长王鸿举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赶赴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
在深入现场全面了解情况后,黄镇东、王鸿举对抢险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做好清除残余氯气和彻底排险工作,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要采取周密妥善措施,确保周边地区群众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抢险疏散指挥部立即启动疏散群众预案。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特勤队用高压网连续高空稀释,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了氯气的继续扩散;随后,公安干警、医护人员进入现场争分夺秒抢救伤员,伤者得到及时救护,沉痛运送遇难者,将遇难者遗体运离事故现场。
天原化工总厂氯气罐爆炸后,泄漏的氯气威胁着附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故核心区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必须紧急撤离。
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事故核心区群众生命安全,市委派市委副书记聂卫国、副市长余远牧指导江北区抓好疏散安置群众工作。
江北区抢险疏散指挥部按照市委的指示,精心研究疏散安置方案,确定了疏散范围、路线和安置点。
一时间,数百名穿着不同制服的人防专业队对群众进行疏散安置。
在短短的3个小时内,成功安全疏散险区10万群众。
其
镇上炉村东,是一家大型民营钢铁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6.3亿元,固定资产原值约117亿元,现有员工7200余人,安全管理人员38名。
公司拥有以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
90㎡烧结机2台,160㎡烧结机5台;10㎡竖炉1座,12㎡竖炉1座,16㎡竖炉2座;580m?
高炉2座,480m?
高炉2座,1080m?
高炉4座;60t转炉1座,80t转炉2座,120t转炉2座;热轧棒材生产线2条,12MW烧结烟气余热发电站1座、3×50MW煤气发电站1座,50000m?
煤气柜1座,80000m?
煤气柜1座,年产铁650万吨,钢650万吨,棒材120万吨。
公司下设一炼铁厂、一炼钢厂、二炼铁厂、二炼钢厂、制氧厂、发电厂、轧钢厂等主要生产单位,以及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能源环保部、水电部等13个职能部门。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为解决7号高炉上料系统主卷扬系统两个电机不同步旋转的故障,经设备科与北京海景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联系后,定于2015年7月30日9时至12时对7号高炉休风3小时,对7号高炉上料系统主卷扬电机变频器进行优化实验调整,解决两个电机不同步旋转的问题。
同时,对主卷扬系统安排3小时的临时性现场检修作业,包括调整主卷扬钢丝绳松紧度、更换主卷扬南侧上料车内部衬板、给南侧料车车轮润滑加油三个检修项目。
7月30日7时40分左右,第二炼铁厂厂长赵成、设备厂长周耀君与设备科科长王刚、电仪工段段长崔立新、高压工程师陈永堂、厂家技术人员等人召开临时检修会议,制定主卷扬电机变频器优化方案,并对此次检修作业进行安排布置。
决定由王刚负责主卷扬系统现场检修作业,由设备科科员李洪博在7号高炉三楼配电室配合ABB公司技术人员对主卷扬电机做优化调试。
8时,王刚召集维修工段段长张新华、7号高炉卷称工段段长崔圣、7号高炉副主任李伟,交待检修项目以及注意事项。
他安排李洪博、李志富、崔立新、陈永堂在7号高炉三楼配电室配合厂家技术人员对卷扬电机变频器做优化实验;安排电工何文龙、朱洋到主卷扬房观察电机运转情况。
之后,张新华安排副段长李鹏达及维修工张树元、葛林、石磊、王龙、赵小刚、李小庆拆解主卷扬联轴器及调整钢丝绳松紧度;安排副段长梁俊峰及维修工王志全、白小兴、林江龙、黄文柏更换主卷扬系统南侧料车内部衬板;安排维修工马东国给南侧料车车轮润滑加油。
9时37分,7号高炉休风完毕。
9时45分,崔立新、李志富、李洪博、陈永堂等配合ABB厂家技术人员在三楼配电室对卷扬电机变频器做静态优化实验。
10时40分,静态优化实验完毕后,经主卷现场电工何文龙、朱洋确认电机仍然存在异常响声,两个电机不同步旋转的问题没有消除,ABB厂家技术人员决定停电拆解电机与减速机之间的联轴器,对电机变频器做动态优化实验。
此时,张新华与崔圣沟通,由崔圣将南侧上料车停在便于检修位置,由梁俊峰进行了固定(此时北侧料车未按要求进行固定)。
10时45分,李洪博请示王刚后,指示李志富“挂牌停电”。
停电后,张新华通知梁俊峰安排黄文柏、马东国两人去三楼配电室挂检修停电牌。
同时,在主卷扬机房的王刚与李鹏达商量,由李鹏达负责组织拆解联轴器。
李鹏达只把主卷扬滚筒东侧保险销固定好(该滚筒共设两个保险销,东侧保险销是防止滚筒逆时针旋转,西侧保险销是防止滚筒顺时针旋转)、西侧保险销未固定的情况下,带领张树元、葛林、王龙等7人开始拆解卷扬电机联轴器、调整钢丝绳松紧度。
10时50分,梁俊峰带领白小兴等5人开始更换南侧料车内部衬板,马东国开始给南侧料车车轮润滑加油。
11时50分,王刚确认主卷扬电机联轴器拆解完毕后,通知李洪博安排人送电。
随后李洪博对李志富下达送电指令,李志富在电闸开关上仍挂有检修停电牌的情况下仍合闸送电,ABB厂家技术人员在配电柜面板上启动了变频器。
此时,由于主卷扬电机与抱闸推动器的电源线并未断开,推动器得电后,推动抱闸,抱闸自动打开。
重力作用使未固定的北侧料车自行下滑,造成主卷扬滚筒瞬间顺时针旋转,致使东侧保险销顺时脱落,滚筒运转后带动南侧料车上升,将正在给南侧料车更换内部衬板的白小兴挤入料车底部与斜桥梁之间,将一同更换内部衬板的梁俊峰左脚压伤,将正在料车中部给料车车轮加油的马东国左臂绞伤。
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的维修段长张新华和安全员李亮立即组织现场工人积极抢救。
同时,给公司医务室打电话叫“120”救护车,并上报给公司安全部及厂长赵成。
厂长赵成、公司安全部李景兵等领导接到事故上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派人将白小兴、马东国、梁俊峰三人从斜桥下部、中部救出。
此时,“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三人送往迁安市中医院进行抢救。
后白小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马东国重伤,梁俊峰轻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联接卷扬电机抱闸推动器的电源线未断开、防止卷扬滚筒顺时针旋转的保险销未固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检修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前对检修作业没有认真进行研究和细致的布置,导致上下交叉作业。
2、停送电作业没有落实停送电安全操作规程。
在“有人作业、严禁送电”的警告牌未摘掉的情况下,仅凭手机电话联系,没有对检修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安全确认,盲目送电。
3、检修作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检修作业现场监管制度未落实,发现上下交叉作业未及时予以制止。
4、7号高炉上料系统上下料车要锁牢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北侧上料车未固定,南侧上料车只是有防止下滑的安全措施,没有防止料车上行的安全措施。
5、检修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牢固,没有考虑到主卷扬滚筒转动时影响到下部检修料车人员的安全。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检修作业现场上下交叉作业、检修现场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李志富,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电工。
违反停送电操作规程,在停电检修牌尚未完全摘除的情况下合闸送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2、李洪博,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设备科科员,负责此次检修作业与王刚上下联系、沟通工作。
对现场作业情况确认不够,违反停送电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3、李亮,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安全科安全员,负责此次检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违章作业现象未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调离本岗位工作,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其2000元的经济处罚。
4、李鹏达,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维修工段副段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卷扬滚筒的两个安全销未进行可靠固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5、梁峻峰,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维修工段副段长,负责此次维修作业南侧料车固定工作,对南侧料车未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发放事故当月生活费900元。
6、张新华,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维修工段段长,负责此次维修作业的具体工作。
对维修作业现场组织不力、上下交叉作业未予以制止,维修作业未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降级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发放事故当月生活费900元。
7、崔圣,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卷称工段段长,负责此次维修作业的监护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降级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发放事故当月生活费900元。
8、王刚,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设备科科长,负责此次检修作业的全面工作。
现场指挥不当、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彻底安全检查、违反操作规程、交叉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9、田军,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
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检修作业现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10、周耀君,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副厂长,负责第二炼铁厂设备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维修作业工作安排布置不合理,未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计划和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1、赵成,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第二炼铁厂厂长,负责第二炼铁厂全面工作,对此次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免去第二炼铁厂厂长职务,并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8000元的经济处罚。
12、李景兵,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13、于海,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设备管理、维修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14、李庆华,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奖惩办法给予其3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许治平,男,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全面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77号)第1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4.32万元。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建议由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奖励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落实相关操作规程、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地安全管理和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之规定,建议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防范措施,对危险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4.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10日8时30分左右,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渤海新区管委会于4月14日成立了由新区办公室、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渤海新区“4.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监督此次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是中石油系统改制企业,成立于1998年,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30********2531,法定代表人孟凡勇,该公司是以生产石油专用管为主的专业化公司,主要产品有:
铸坯、油气输送管、石油光套管、各种无缝钢管等,占地近2000亩,公司下携两个分公司。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位于沧州渤海新区装备制造区南疏港路西段,目前员工近200人,投资6.1亿元,主要产品有连铸圆坯,设计生产能力50万吨/年特型铸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9日,因准备复工生产,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从河南西峡县旭日保护材料有限公司采购了一车38.74吨萤石,经质量管理部检验,萤石粒度过大,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标准。
营销部徐群给河南西峡县旭日保护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周青打电话,要求周青找人在厂区内破碎加工一下。
周青在电话中请求徐群协调一辆铲车帮忙将堆放的萤石摊开,以便于工人破碎加工。
4月10日早上,周青以每人每天200元的报酬在当地找了新村村民张金亮和代宝胜一起加工萤石。
张金亮和代宝胜来到了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经当班门卫与营销部联系确认后放行。
8时左右,张金亮和代宝胜来到了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物料储存区的萤石堆旁,物流部司机孟召义驾驶铲车把堆放的萤石摊开后,将铲车开到萤石的西侧,车头朝东停放,下车休息了一会儿。
8时30分左右,铲车司机孟召义上车开动铲车向东行驶,准备回物流部,行驶过程中将正在进行破碎作业的张金亮撞倒,前后轮先后从他的右半身轧了过去。
代宝胜见状,立即向孟召义招手,喊停铲车。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代宝胜立即上前将张金亮扶起,孟召义慌忙去喊物流部经理助理张爱敏,张爱敏随孟召义赶到事发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急救车将伤员张金亮接走,9时左右,张金亮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4月10日9时32分,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向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挥中心报警,称达力普有一工人被铲车轧伤致死。
10时,渤海新区安监局接到公安局关于该事故情况的报告,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确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铲车司机孟召义违反公司《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第3.3项的要求,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确认,驾驶铲车将正在进行破碎加工作业的张金亮碾轧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未对进场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孟召义,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铲车工,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驾驶铲车将正在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张金亮碾压致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责成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同时解除岗位聘用,处理结果报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徐群,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营销部职员,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其安排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通知公司安全部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责成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同时解除岗位聘用,处理结果报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张文显,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安全部经理,对外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等情况失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处理结果报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殷志祥,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各部门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外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等情况失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处罚,处理结果报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郭学勇,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履职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处理结果报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孟凡勇,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进场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沧州渤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明确安全职责分工,把安全管理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
(三)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外协单位人员的管控力度,加强外协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完善安全生产管控体系。
(四)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主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出发,深入细致做好此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3·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7日14时40分,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扇形段维修车间内进行扇段驱动梁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乐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乐亭县人民政府同意,3月11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3·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唐山市星之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之源装卸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为独立法人实体,民营股份制企业,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法定代表人李晶,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人力装卸搬运服务、汽车清洗、机械设备维修服务等,下设3个项目部,现有员工130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
(二)唐山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服务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5日,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9号,隶属于唐钢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孙禹,注册资本7500万元。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贰级、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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