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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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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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
交通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
甲方:
交通银行分行
乙方:
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发展,改善用卡环境,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一、企业全称:
企业性质:
二、注册地址:
三、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四、主要经营范围(或服务项目):
经营项目对外名称:
经营项目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时间:
年销售额:
星级宾馆评级:
星级
五、联络方式
财务主管: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六、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以下部分由甲方填写
七、特约商户编码:
结算手续费率:
%
八、受理设备提供情况
POS机台压卡机台
每台POS机收取押金元
九、人工授权及业务联系
授权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十、乙方愿意接受持卡人使用甲方发行和代理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按甲方制订的操作规程为合法持卡人提供直接购物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服务,并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甲方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发生交易金额,在扣除手续费后,于交易日后的第个工作日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十一、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主要包括商户签约、培训、POS设备安装、日常维护、资金清算、账务查询及调整等工作。
十二、乙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因本方原因造成的POS机具的损失;
(二)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通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规则》(以下简称:
《银行卡受理规则》)进行操作;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银行卡交易支付任何形式的资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款等)给持卡人;
(四)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五)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受理卡片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六)乙方不得将任何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进行清算;
(七)不得涂改签购单内容、故意避开授权规则进行分单操作;
(八)对持卡人提出符合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九)不得拒收任何符合中国银联及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标准的银行卡(银行卡结算系统故障除外);
(十)乙方对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费用应与支付现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不得向银行卡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且持卡消费者应享受与现金消费者及其他顾客完全相同的服务;
(十一)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商户联)及相关的原始交易信息和凭证等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18个月,以便甲方或甲方代理的其他发卡机构在需要时查对;
(十二)对于甲方及甲方转发其他发卡或收单机构的投诉,应根据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并予以及时回复。
十三、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受理规则》的规定进行操作:
(一)必须确认持卡消费者为持卡人本人,若非本人应拒绝其持卡消费;银行卡背面有签名条而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不得受理。
否则,乙方将承担违反上述操作规定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认清银行卡的标志、中文提示及有效期等,核对该银行卡是否有相关标识,仔细查看激光防伪标志,确认卡片无损毁或有无涂改痕迹,确认卡片上无“样卡”、“VOID”(无效卡)等字样,照片卡须核对持卡人与照片是否相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乙方应拒绝受理;对于使用测试卡及其他明显非银行卡(如白卡)的,或乙方经办人员发现有人使用他人丢失、被盗或伪造的银行卡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三)遵守甲方有关检查持卡人身份证件的规定;
(四)POS设备操作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进行,在交易成功并打印单据后,应仔细核对交易凭证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五)交易成功打印出签购单后,须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字;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签字须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字核对相符,如签购单上的签字与预留的签字不符,及信用卡上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应拒绝受理;
(六)在受理过程中出现未打印签购单的情况时,应按规定先进行重打交易操作,如仍然未能打印出签购单,才能重新进行刷卡交易(设备故障除外)。
(七)每日营业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结算”或“签退”操作,上送外卡交易流水和脱机交易流水。
乙方未按上述操作程序办理而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以尽可能减少或挽回损失。
如因甲方系统或机具问题导致重复扣款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十四、乙方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证照及业务资料,因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通讯资料不准确而造成乙方接收不到甲方发送的相关资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该种情况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单位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二)发生停业、经营范围变更、转让、倒闭、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况;
(三)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四)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十六、甲方依据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有关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需事先将相关条款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乙方,双方应严格遵守。
当甲方或其他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甲方进行处理,否则,甲方将以乙方无异议或不能提出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进行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
乙方如有调账要求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甲方将不予以受理。
十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而产生的甲方损失或/和乙方损失及他方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十八、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或其他甲方规定可以使用的设备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九、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及其代理机构任何交易信息资料,除非依据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及资料用作银行卡交易对账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
人姓名、卡号和密码,以及所有关于使用银行卡交易的有关资料。
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而为非本协议项下目的披露或使用,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如因乙方违反第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资料与设备保管不当,致使银行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相关事宜的追索权。
如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致使乙方的商业秘密被用作他途或被泄密,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可采取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相关机具设备与交易相关的所有凭证、停止支付所有清算款项,以及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甲方将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等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一)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
乙方默许、纵容、与他人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他人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非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套现:
乙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五)洗单:
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或压印机上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六)恶意倒闭:
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七)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伪冒交易:
一定时期内的非正常交易超过甲方规定的比率;
(九)盗刷:
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变更银联卡账户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
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十)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乙方名义上经营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一)POS违规移机: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登记的经营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移机后地址与原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和摊位号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十二)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三)银行监管机构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十四)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五)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已停业或破产;
(十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关查处;
(十七)其他违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所列风险发生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国银联、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使用其风险信息。
二十二、甲方依据中国银联或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银行卡业务规范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事先将相关规则条款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乙方,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支付清算款项,并从乙方当日或以后交易款及/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回相关款项,划回发卡银行及持卡人: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销售交易,如银行卡受理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乙方书面确认的重复扣款等错误交易。
若经甲方或其它发卡银行通知后5日,乙方
未予以任何回复,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主张。
即:
乙方本次的交易行为为违反本协议的销售交易。
(二)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三)自交易日期,消费交易流水上送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四)乙方未能按照在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保存期限要求,向甲方及/或甲方代理的其他发卡机构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的原始信息和凭证。
(五)乙方未能在甲方及其它发卡机构要求的,符合中国银联或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对甲方及其它发卡机构所提出的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六)乙方未能在甲方及其它发卡机构要求的,符合中国银联或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对甲方及其它发卡机构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明材料。
(七)交易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违反政府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被中央或地方有管辖权的部门以书面方式确认性质或进行处罚的。
二十三、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划款,乙方如有异议,可委托甲方与发卡银行进行协商处理,也可委托甲方将有关异议转交有关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
但甲方只能依据有关规则进行,若乙方对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有异议,乙方有通过其他救济措施追索的权利。
二十四、对于乙方不遵守银行卡受理的有关规则或故意避开授权规则进行分单操作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利益等情况
,甲方有权受发卡行委托,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从乙方当日或以后的结算金额及/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除有关款项的事宜,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二十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受理规则》的要求正确操作POS终端设备及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免费培训活动。
所有收银员均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受理银行卡业务,凡未按规定办理或未接受培训而受理银行卡业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六、乙方如发现甲方计算的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时,或发生调、换、退货等业务,或因通讯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需对银行卡交易作调账处理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调账通知。
二十七、乙方如有培训、维修POS终端等要求,可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或通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置的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口头提出,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为乙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如POS设备出现故障,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POS维护通知后及时提供检查维修等服务。
如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维修人员无法在收到乙方通知的24小时内检查维修完毕的,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向乙方提供备用POS设备。
由于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导致POS设备维护逾期而影响乙方POS机正常使用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十八、乙方如有账务查询要求,可通过甲方设置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二十九、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将为乙方提供回访服务,对POS终端的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在进行银行卡业务服务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如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对回访结果进行确认等要求,乙方应完成相关的签字、盖章工作。
三十、除甲方确定乙方有违反协议规定可解除本协议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和有关业务物品。
三十一、遵照中国银联或银行卡国际组织(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及时限规定,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银行卡受理规则》,造成退单或拒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业已支付的款项。
自本协议解除后24个月内,因本协议而引起的各方的职责,包括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由乙方所产生的未结账务或因发卡银行提出的有关异常交易账务,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并进行与之有关的账务处理,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损失具有追索权(超过单据保管有效期的不在此列)。
三十二、本协议结束或终止后,乙方仍有退货调账要求的,其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调账,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十三、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法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执行。
(三)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必要时,可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内容。
三十四、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按本协议第三十条终止协议外,有效期为永久持续。
三十五、其他
(一)甲方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但应于修改生效日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协议自修改生效日起,甲乙双方按修改后之协议处理相关业务。
(二)《交通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规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有冲突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
20年月日20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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