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
- 文档编号:29768320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95KB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导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
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
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
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
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
应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
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
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
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
在建
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
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
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
对于公共建筑,在重
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
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
1
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建筑屋顶设置热水
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
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禁
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
斜撑。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
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
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
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
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
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
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 2.4 米。
第九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配电房、泵房、
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路布置。
第十条 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
式的顶盖、围栏。
第十一条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
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对沿江滨地区,除了需满足
上述要求,还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要求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
对于在传统商业街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
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风貌与传统建筑特色。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
意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2
(一)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
寸、形状和位置;
(二)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
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
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
空调机;
(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再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
和遮阳设施;
(六)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
色;
(七)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
乱建。
第十四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更新。
采用
花岗石、磁砖等饰面材料的建筑每两年清洗一次。
采用塑料饰面的
建筑物每 5 年应重新喷涂。
第十五条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
面宽小于 6 米的小开间店面、饮食店等商业建筑。
第三章 街景容貌设计
第十六条建(构)筑物容貌标准:
(一)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 2.2 米;
排油烟管道不得外露;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
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为
分界,高度不得超过 1.6 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
3
按技术规定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保持一定距离设置;
(三)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统一定
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
遮
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不超过 1.5 米,离地
高度必须不少于 2.5 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 材质以上),式样
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
第十七条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画廊、报栏、交通标志、IC 卡电
话亭、果壳箱、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
应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
观瞻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街道地坪标
高。
第十九条新建的大、中型商场应根据建筑规范设置相应的购
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及夜
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沿街的公共绿化带、广场、公共停车场,
要求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
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
硬地铺设宜采用花岗石石材、广场砖、环保型透水砖等
材料。
第二十一条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商场部分景观的设计及改
造,应注意建筑物整体比例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
地弹门或感应门,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钢质卷帘
门、窗式样要一致,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防盗门、窗采用
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面;
2、商场入口须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道须设盲
4
道和标志物;
3、底部外墙实体部分应注意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的协调,
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筑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必
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沿道路两侧
的建筑物,不得擅自破墙开店。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
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
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
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二)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
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不得占用道路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指机非车道)垂直上方空间;
(三)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交
通设施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各种桥梁;
(五)道路交叉口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在 10 米以下的附着式广告、
店招、店牌,应注意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管制灯造成影响、干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 50 米范围内;公
交车站周围 10 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
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 3 米范围内;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
5
中型桥梁基础周围 60 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 30 米;立交桥
匝道内侧;宽度不足 3 米的人行道;地下通道;沿河两侧 10 米范围
内均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
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
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容貌、造型;
(二) 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 不得利用危房设置,不得妨碍自身及周边的生产或者人
民生活;
(四) 住宅楼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
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上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及消
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防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涉及影响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以及
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涉及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以及
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不得设
置户外广告。
第五章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附着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则上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
体已设计的广告位置设置。
(二)繁华商业街 24 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
6
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不得设
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
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三)广告牌其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应与建筑设
计风格相协调。
(四)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
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
设置;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的上端不得超
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六) 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
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 0.3 米。
(七)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 3 米,
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 5.5 米。
第二十八条落地式广告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可于新区统一规划设置,二环以内的老城区原则上不再
设置。
在自有地块内发布自身广告,不应作落地立柱式的。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
高度不得小于 12 米。
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
120 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 200 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
小于 500 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
(三)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等的位
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避让、调整。
(四)一些新建、拟建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可预先考虑落
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以免道路建成后再二次开挖。
(五)应注意对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网的保护,与桥梁等公用设施
应按相关规范留足安全距离,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调整。
7
(六)落地式广告牌日常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
特殊气候);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第二十九条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店牌、店招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
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
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具
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三) 店招、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
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不得遮挡窗户;
(四)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
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应按
统一规格标准设置。
(五)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不得再设置广告或乱
粘贴。
第三十条橱窗广告应保证室内采光,通风及安全;窗口及开
口处不可设置广告牌(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0.5 米;且应同时符合
有关法规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
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应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并收取占用费。
因占用造成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并应当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
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8
第三十四条阅报栏、宣传栏需要发布商业广告的,应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指路牌、地名牌(三环以内):
可作医院、学校、
派出所等公益设施及其他大型公建的指示,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公交站台:
按现有位置设置,如遇站台位置变更,
参照原审定的设计设置,站名牌不得发布广告;
第三十七条围墙:
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待建设
项目竣工后即自行无条件拆除;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广告;
第三十八条电子显示牌(屏):
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
忙地段设置。
第三十九条公益广告须统一规划管理,各区、各部门不得擅
自设置。
可在全市范围内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
凡空
置广告位置宜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四十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应防止支撑破坏视觉效果,
对支撑架应进行隐蔽处理,并由相关设计单位核实其风载与荷载等
指标。
第四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设施
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
和牢固,且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必须有泄风压措施。
建设和
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设
置牢固安全,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台风、雷暴、地震等自
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
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
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有相关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
设置,并由这些单位承担相应的设计、监理、施工方面的法律责任。
9
第六章 城市灯光夜景建设
第四十三条城市灯光夜景的建设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应
当做到美观、整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第四十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灯光夜景设施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
(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
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
(五)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
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
(六)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光夜景的其他范围。
第四十五条灯光夜景的规划、设计、设置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
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影响居
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遵循绿色照明和
10
生态原则,不得损伤绿化树木)、公共设施;
(四)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
全;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七)要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
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八)高层住宅应当在顶部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
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应设置霓虹灯或彩灯框线
并配置射灯勾明建筑轮廓;可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
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九)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应当采用霓虹
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宜采用霓虹灯、吸塑灯、
衬托光源 LED 管等新型材料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十)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
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十一)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
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设计、安装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
11
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四十七条拟建、改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贸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
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确保设施无好和功能良好。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
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设置灯光装饰,并不
得影响交通安全。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
志性城市设施。
不得影响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五十一条设置于交通管制灯附近的广告不得设有闪光、间歇、
红色、绿色或黄色的照明,不得成为交通管制灯的背景。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州市 城市 沿街 建筑 主次 干道 户外广告 规划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