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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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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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答案
案例一:
(此题为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
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此题为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一:
(此题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
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
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
甲说:
“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
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
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为什么?
4.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为什么?
5.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为什么?
6.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
为什么?
答案:
1.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
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
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无权。
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5.能够。
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6.不享有。
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案例二:
(此题为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
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公司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
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
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
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议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问题: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如集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4月1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
并分别说明理由。
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
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
(1)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本题中,乙持有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
(2)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4.
(1)乙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在本题中,乙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
(2)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
直接自行召集。
5.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无效。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案例一:
(此题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
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
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
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
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
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
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
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二:
(此题为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
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
双方约定:
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
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
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
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
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
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
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目,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
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
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
并说明理由。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并分别说明理由。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
并说明理由。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杀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355)在本题中,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
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①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6.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意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P335)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
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一:
(此题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
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
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
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
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
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
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
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
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
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问题:
消费者李某等人应如何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
消费者李某等人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也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案例二:
(此题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
甲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乙商场购买了一批丙公司加工生产的“红心咸鸭蛋”。
甲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
经检验查明,该批“红心咸鸭蛋”系在鸭子饲养时使用了工业用苏丹红4号原料,含有毒有害成分。
关于甲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问题:
甲公司及其职工应如何索赔?
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所以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乙商场索赔,甲公司职工可以向乙商场和丙公司索赔。
案例二:
(此题为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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