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岗位安全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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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岗位安全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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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岗位安全责任制
通防科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
通防科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政党工作。
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场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支部书记
通防科支部书记是通防科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防科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通防科长组织本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各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6条监督科长、副科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科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通防科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参加区队安全办公会议,通防科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防科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通防科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通防科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通防科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防科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主管技术员
通防科主管技术员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
通防科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排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施、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编制和组织(参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党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及时监督的,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通防科主管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程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副科长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修区队长
巷修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巷修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巷修区队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各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能上能下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各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业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巷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示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巷修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区队长对本区队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区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没有组织好巷修区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巷修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巷修班组长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各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11条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区队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巷修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不认真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34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人员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员
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条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空气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2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通风、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持瓦斯检查员资格证书上岗工作,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得空、漏、假检。
第3条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能立即采取措施。
第4条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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