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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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警征文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森警征文:
滥伐盗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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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的林业资源大县,现有林地面积558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67万立方米。
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县检察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3件,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40件)的%;,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21件
,占当年涉林案件总数(31件)的%;1至11月份,我院所查办的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为36件,目前占已查处涉林案件总数(51件)的%。
这是一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气候环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
笔者拟结合我院所查处的涉林案件,就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初浅分析。
一、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案件的特点
1、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
2、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员。
3、涉案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向结伙形式作案转化。
4、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林场和森林资源集中的偏远地区,查处有一定难度。
5、盗伐、滥伐树种多以集体林木资源中的经济林和杂木树种为主。
二、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
1、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在农村地区加强了与森林资源有关普法的宣传力度,但是普法宣传力度还待加强、普法效果还不明显,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还不十分了解,对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漠然视之,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
普遍存在先砍树,后办证,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要办证的现象。
直到森林公安或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找上门来,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
黄某滥伐林木一案,黄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卖给木材经营商,在明知木材经营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旧和木材经营商一起砍伐林木,当森林公安人员找到他们时,才意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触犯了法律。
2、经济利益的驱动,间接地催生了滥伐、盗伐林木等涉林案件的发生。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村的村民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经常以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将属于集体的林木卖给或租给木材经营商砍伐,而木材经营商将钱交给这些村民后,自以为合法了,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乱砍、甚至盗砍滥伐,以图不交或逃避应交纳的办证费用和森林税费。
即使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时常出现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的现象。
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一些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由于得了一些利益,也放任不管。
如:
陈某滥伐林木一案,陈某向本村购买一处林地进行砍伐,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了小数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材积、超树种进行超额砍伐,当地村委会也没有及时地阻止,当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后,陈某超额砍伐树木将近150立方。
3、涉案人员生活贫困、就业渠道狭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滥伐、盗伐林木等涉林案件的发生。
在目前,我县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较为偏远的山区,农民靠单一耕田种地维持生活,没有更多的经营渠道,致使一些农民经济收入少,生活贫困,在生活压力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现实条件下,一些农民就将目光转向了山上的树木,盗伐、滥伐林木的现象不断发生。
如:
胡某盗伐林木一案,胡某一家地处偏远山区,收入较低,生活贫困,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就动手砍伐,且砍伐数量巨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4、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模式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到位,甚至存在渎职行为。
目前,我县林业主管部门分为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来管理林业资源。
林业局、林业站的大部份职工属于没有财政拨款而是“自收自支,以林养人”的工作人员,而我县的几个国有林场,在现有林业管理体制下,也是负债累累、大部份职工工资低,这种管理模式变相地放任了滥伐林木现象的存在。
在林业资源管理措施方面,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来控制树木的砍伐数量和树种等。
但在实践中,甚至有一些乡镇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该乡镇领域内却成为砍伐或收购木材的“通行证”,使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有了“合法”的掩护。
自去年以来,该院共查处林业主管部门渎职案件2件2人。
如:
1月,该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县柘溪林场滥伐林木一案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经查:
8月,该县柘溪林场场长胡某某主持召开林场党政领导会议,做出了砍伐一批商品材的决定,并安排林场营林股股长金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8月28日,该场以万元的价格,将共计1825根、立方米的国有生态公益林树种全部发包给了村民夏某砍伐。
金某某随后以雪损的名义做出了强度为50%的伐区调查设计表,写出了《关于采伐更新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的报告》,并持此资料向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理该申请后,明知国有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强度不能超过15%,仍在该申报资料上签署“已审”意见,发放50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了国有生态公益林被滥伐的严重后果。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明知不符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发放林木
采伐许可证,且数量巨大,其行为涉嫌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打击涉林犯罪的力度还不够大、还不够狠。
盗伐、滥伐林木的涉案人员被起诉到法院后,绝大部分被告人在交纳了一定数额的罚金后,都被判处缓刑或更轻的刑罚。
据统计,近年来我院起诉的涉林案件中,有近75%的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下的刑罚。
这种较轻的判罚,对于涉案人员来说是好消息,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森林公安工作人员意见颇大,他们付出大量心血抓获的涉林犯罪嫌疑人,最终却没有被判实体刑,长此以往,森林公安工作人员对涉林犯罪采取以罚代刑现象增多;另一方面,从轻量刑和判处涉林犯罪的涉案人员,没能达到有效地威慑该类人员,甚至出现其他人也“主动”效仿犯罪,他们意识到犯罪成本低下,一旦没被抓住,所盗伐、滥伐的林木就是自己的,而一旦被抓捕,也只是“罚钱”了事,不用坐牢,导致了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的恶性频发。
三、预防对策
1、切实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为主的森林法律、法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
为了减少涉林犯罪的发生,针对山区地域广阔、人口分散的实际,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守法意识深入农民心中,让广大农民自觉维护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从根本上杜绝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现象。
2、拓展就业渠道,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中的广大农民收入低、生活贫困是诱使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犯罪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因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拓展就业渠道、向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等方式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让农民摒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落后思想观念,更是杜绝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现象的良好对策。
3、林业主管部门要更好地履行对森林资源的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只有执行者切实认真履行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职责,让森林资源全天候处于安全监控下,森林资源才可能最小限度遭受人为破坏。
4、加大对涉林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要有效地震慑涉林犯罪案件的发生,森林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政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和建设好“一体化合作机制”,着力打造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标本兼治的打击涉林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为林区和森林资源筑起一道“绿色屏障”。
对有重大的涉林案件要进行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检、法两机关对重大涉林案件要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做到快捕快诉快判。
要将实体刑和经济刑处罚相结合,从重判处涉林犯罪分子,达到“一朝犯罪,十年难翻身”的目地,真正从心理上威慑涉林犯罪的发生。
5、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林案件依法监督力度和林业主管部门渎职行为的查办力度。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查办涉林职务犯罪,剖析犯罪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向有关发案单位发出整章建制的书面检察建议,并督促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堵塞漏洞,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涉林犯罪的发生。
同时,针对林业主管部门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中存在地放任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现象等渎职行为,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从严、从重打击涉林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让“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构建好和谐的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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