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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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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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标准
山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7/T5000-2013J12471-2013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
EvaluationStandardforHigh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2013-10-17发布2014-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发布
目次
Contents
10.4Testofcoverofreinforcementandthicknessof
AppendixATableofComprehensiveEvaluationof
AppendixB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Quality
AppendixC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D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E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F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G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H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J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K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AppendixLTableofEvaluationandscorefor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工程项目优质结构的评价工作。
1.0.3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工程优质结构ConstructionProjectQualityStructure
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是指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过评价在其内在质量、外表实物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等方面,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工程。
2.1.2质量保证条件QualityAssuranceConditions
为确保施工过程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所需要的控制准则和方法,使每个过程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过程标准,以达到每个过程期望的结果或为实现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持续改进实施必要措施的文件、物资及环境。
2.1.3现场实测SiteMeasurement
对一些主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及有关尺寸限值项目进行尺量等量测,并将量测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每项偏差值是否满足规定,以及满足规定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2.1.4仪器检测InstructionTest
结构施工完成后,采用经校验合格的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设备,由有资格的人员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等结构内在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值进行比较,以表明其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2.1.5观感质量ImpresstionQuality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出的评价。
2.1.6安装工程预留预埋Installationengineeringpreformedandembedded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结构施工中预设后续施工工序所必要的措施,包括内部敷设箱体(配电箱、消防箱)、电线导管、接线盒、留置管道穿楼板(墙)处的孔洞、预埋安装螺栓等活动。
2.2符号
A
——
工程总评得分;
Aj
——
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Bj,i
——
工程第j部分第i个检查项目质量的实得分;
Cj,i
——
工程第j部分第i个检查项目质量的应得分;
nj
——
工程第j部分的检查项目总数;
ηj
——
工程第j部分的权重值;
μ
——
钢结构工程占全部结构工程的比例,该比例可参考工程体量、造价、结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基本规定
3.1申报条件
3.1.1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科技含量较高,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6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1.2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项目,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m2。
2住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0m2;
2)小区组团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0m2;
3)单体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m2。
3工业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0m2。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
5规模不满足本条1~4款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其它工程。
3.1.3下列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
1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2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4在申报、评审、公示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3.2质量评价
3.2.1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质量评价内容应按工程结构形式的不同划分。
其中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工程应划分为质量保证条件、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现场实测、仪器检测、观感质量、安装工程预留预埋、质量控制资料等八个部分;钢结构工程应划分为质量保证条件、钢结构制作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观感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安装工程预留预埋等六个部分。
各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和评价结果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3.2.2当工程结构为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时,其质量评价的计分方法采用100分制,各部分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序号j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质量保证条件
5
2
模板工程
10
3
钢筋工程
10
4
现场实测
8
5
仪器检测
12
6
观感质量
35
7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
5
8
质量控制资料
15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2)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3.2.3当工程结构为钢结构时,其质量评价的计分方法采用100分制,各部分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钢结构)
序号j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质量保证条件
5
2
钢结构制作工程
20
3
钢结构安装工程
20
4
钢结构观感质量
35
5
安装工程预留预埋
5
6
质量控制资料
15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3)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3.2.4当工程结构同时含有混凝土(砌体)工程和钢结构工程时,应分别对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进行评价,混凝土(砌体)结构工程的权重值ηj应符合表3.2.2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各部分的权重值应符合表3.2.4-1的规定。
表3.2.4-1质量评价各部分权重值分配表(局部钢结构)
序号
质量评价各部分的名称
权重值ηj
1
钢结构制作工程
30
2
钢结构安装工程
30
3
钢结构观感质量
40
质量评价前应确定钢结构工程占全部结构工程的比例μ,当工程结构中含有多种钢结构形式时,μ值可累加确定。
钢结构比例系数μ取值范围应符合表3.2.4-2的规定。
表3.2.4-2钢结构比例系数μ取值表
结构形式
钢结构比例系数μ
高层、超高层劲性钢结构
0.2~0.3
钢网架结构
0.05~0.1
钢结构造型
0.01~0.05
注:
其他情况下,该比例可参考工程体量、造价、结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程总评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2.4)
式中:
——工程总评得分;
Aj——工程第j部分质量评价得分。
——钢结构比例系数;
3.2.5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初评和评审检查,应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依据本标准进行评价,其总评得分应不少于90分。
4质量保证条件评价
4.1质量保证条件要求
4.1.1现场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应齐全、到位,与项目的规模、结构专业特点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
2岗位责任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奖罚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工程项目应有明确的创优规划目标和完善的措施,应有专人负责创优目标的管理。
4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抽样检验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5具有健全的工序自检制度、工序之间交接检制度、施工过程的抽查制度、重点部位的检查制度以及完工后的质量检验制度等;
4.1.2起重、塔吊等垂直运输司机,测量工、钢筋工、机械工、混凝土工、焊工、瓦工、防水工等主要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定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施工需要,并应防止扰动。
4.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程序、内容和编制依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GB/T50502的规定,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进度、资源配置、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技术经济指标、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应与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条件等相符合,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2施工方案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针对分部、分项重点工程、关键施工工艺或季节性施工等均应有相应的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对项目任务、施工部署、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和材料、质量等具体内容,均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订完成后,应首先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作较大的变动,应重新报审。
4.1.5施工现场应具有该工程施工涉及到的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相关标准、图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等。
4.1.6施工现场应具有用于工程测量及质量检查、检验的设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等,其数量、精度应满足实际需要,检定证书应齐全有效,并应由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4.1.7现场钢材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运至施工现场后,应存放在仓库或料棚内;条件不具备时可选择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的场地存放,并应做好必要的遮挡措施。
存放时钢材下面应填以垫木、砖砌台等,使钢材离地不少于200mm,以防钢材锈蚀和污染。
2钢材存放时应按批次分不同等级、牌号、直径、长度分别挂牌,并注明生产厂家、等级、规格、批号、数量等,不应混淆。
3钢材成品要按工程名称和构件名称,按号码顺序堆放,同一项工程与同一构件的钢材要放在一起,按号挂牌排列,牌上应注明构件名称、部位、钢材尺寸、钢号、根数、直径等,不应将几项工程的钢材叠放在一起。
4.1.8钢筋调直、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调直、加工宜在施工现场进行。
因受场地条件等因素制约确需委托外加工的,由施工单位对外加工的钢筋质量负责,外加工的钢筋进场时,并应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盘条钢筋调直时,应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应大于4%,对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冷拉率不应大于1%。
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4.1.9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预拌混凝土的输送、浇筑、振捣及养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
4.1.10现场宜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储存及预拌干混砂浆的拌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4.1.11当采用现场搅拌砂浆时,水泥、砂等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及砂浆的配合比、拌制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在储存时应保持干燥,储存水泥仓库的屋顶、外墙不得漏水,地面垫板距地不应小于0.3m,四周距墙不应小于0.3m,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袋,且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杂。
2砂应堆放在底部经硬化的料池内,在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挂牌堆放。
3应严格控制砂浆的配合比,在搅拌机旁挂牌公布,并应设专人进行计量,计量均应采用重量比,计量误差不应超过相关规范的规定。
4.1.12混凝土、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种类应符合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试块的养护及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试块应置于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水泥砂浆试块、混合砂浆试块应置于温度为20℃±2℃,相对湿度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试块表面应保持潮湿,试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m;混凝土试块及水泥混合砂浆试块不得被水直接冲淋,应有覆盖措施。
2混凝土、砂浆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置于专门焊制的钢筋笼内,并置于相应结构实体部位进行同条件养护。
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应标注工程名称、强度等级、试件代表的详细工程部位(楼层、轴线)、制作日期、养护方式等内容。
4.1.13钢结构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构件堆放场地,并应采取防止构件变形和表面污染的保护措施。
4.1.14钢结构用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一致;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4.2评价和得分
4.2.1质量保证条件评价时应对相关制度规定和资料应全数检查,并宜抽查其实施情况,各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和评价结果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4.2.2对单个检查项目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制度健全、实施结果良好时,应评价为“好”,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100%;
2当制度基本健全、实施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应评价为“一般”,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80%;
3当制度不健全,或实施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评价为“差”,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0%。
4.2.3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4.2.3)
式中:
A1——现场质量保证条件评价得分;
B1,i——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第i个检查项目的实得分;
C1,i——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第i个检查项目的应得分;
n1——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检查项目总数;
η1——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权重值,按本标准第3.2.2条取值。
5模板工程评价
5.1质量要求
5.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基础类别、支承工况、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其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模板及其支架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应内容完整,计算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搭设高度不小于8m、搭设跨度不小于18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5kN/㎡、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的模板工程,其专项方案均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5.1.3模板应构造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并应满足混凝土成型工艺的要求。
5.1.4设计模板的选型、选材和制作量,应力求资金投入合理,兼顾后续工程适用性。
模板规格尺寸宜多标准型、少异型,多通用,多周转次数。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和装饰混凝土工程,应能使其达到设计效果。
5.1.5模板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防止施工作业人员坠落和支架失稳坍塌等风险源,并应充分考虑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5.1.6模板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和试组装,并按规格类型编号标识。
钢模板及其支架、配件应有防锈蚀措施。
5.1.7模板安装时,应保证模板的位置线、轴线、标高、垂直度、结构构件尺寸、门窗洞口位置等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至3/1000,起拱线应顺直,不应有折线。
梁、板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宜与后浇带两侧的模板及支架分开支设。
5.1.8模板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支架支承在土层地基上时,基土应坚实,并应铺设垫板;雨期施工时应有排水和防地基沉陷措施;冬期施工时应有预防基土冻胀或融陷的措施。
5.1.9对于高层结构工程,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模板及支架安装时应有临时稳固措施,位于高空的模板安装时应有可靠的防风措施。
5.1.10模板安装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安装应拼缝严密平整,不漏浆、不跑模、不变形;预埋件、螺栓、箱盒等位置尺寸准确,固定牢靠。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应使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混凝土施工缝处的模板安装前,应先将已硬化混凝土表面层的水泥薄膜或松散混凝土凿除,清理干净。
5.1.11模板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模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到损坏,预埋件等不因拆模而松动。
2底模及其支架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3预应力结构的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及其支架应在预应力张拉后拆除。
4结构拆除底模、支架后,应依据施工技术方案对其结构上部施工荷载及堆放料具进行严格控制,或验算后在结构底部增设临时支撑;悬挑结构均应加设临时支撑。
表5.1.11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5.2评价和得分
5.2.1模板工程评价时应采取全面抽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点检查应随机抽取一层,检查不应少于10个点,各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和评价结果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2.2对单个检查项目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查点全部符合要求时,应评价为“好”,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100%;
2当符合要求的检查点不少于80%,其余的点基本符合要求时,应评价为“一般”,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80%;
3当符合要求的检查点少于80%,或存在有不符合要求的点时,应评价为“差”,其实得分为应得分的0%。
5.2.3模板工程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5.2.3)
式中:
A2——模板工程评价得分;
B2,i——模板工程第i个检查项目的实得分;
C2,i——模板第i个检查项目的应得分;
n2——模板工程检查项目总数;
η2——模板工程的权重值,按本标准第3.2.2条取值。
6钢结构制作工程评价
6.1质量要求
6.1.1钢结构工程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铸钢件、涂装材料等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经进场验收合格。
6.1.2焊接技术人员(焊接工程师)、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和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认可范围和权限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6.1.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6.1.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和《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结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等的规定。
6.1.5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6.1.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面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高强度螺栓连接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不超过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6.1.7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表8.5.1的规定。
6.2评价和得分
6.2.1钢结构制作工程评价时应采取全面抽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点检查应针对本标准第6.1节各方面逐一检查,各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和评价结果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6.2.2对单个检查项目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查点全部符合要求时,应评价为“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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