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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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不包括大连市管理的市级公益林);所称天然林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确定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助的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重点县(市)保护范围内的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对国家级公益林全部地类实施补偿,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同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等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省级补偿基金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等的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等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所有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
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余的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国有单位。
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等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式。
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补到乡村集体组织,如确权到户的,应分配到户,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经营状况以及护林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和乡村集体、集体林场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的护林员、监管员具体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
第八条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天然林,采取委托管护、联户管护和自主管护方式。
中央补偿基金中的9.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4.75元管护补助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
用于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的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委托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余的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6.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按面积补偿到户,提倡各地以“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均纳入护林员序列由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统一管理,统一签订管护合同。
其中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劳务费补助标准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由委托双方自主议定,超出或少于本规定标准部分在到户补偿中调整;委托护林员和联户代表的管护合同应附带委托管护和联户管护协议书。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和其他因素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高部分,都要补偿给林权权利人,列入到户补偿资金部分。
第十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资源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护林、监管劳务费使用情况,到户补偿资金情况,公共管护支出情况,下同),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情况(包括护林、监管人员构成和管护情况,到户补偿资金管理情况,资源消长数据变档、林政案件、林地逆转、森林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下同。
以及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报告),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计划;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市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按照各地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确定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分配方案,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指标及支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2007〕102号)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涉及县级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涉及市级和省级的支出要实行林业局(厅)财务部门报账制。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乡镇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管护人员劳务费和到户补偿支出情况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解聘等,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和解聘办法》(样本见附件1)规范和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偿合同(样本见附件2);组织国有单位和乡镇政府(林业站)与护林、监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样本见附件3、附件4),公益林、天然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林权权利人与护林、监管人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书、联户管护协议书(样本见附件5、附件6);乡镇政府(林业站)建立到户补偿直补到户台账(样本见附件7)。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管护支出计划。
第十九条国有单位和集体组织聘用的专职护林员和监管员,没有按照合同履约的,取消其管护、监管权利,另行聘任。
个人聘用的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和监管员,没有按照合同履约的,取消其管护、监管权利,由乡镇政府(林业站)进行代理委托管护、监管,并取消其到户补偿资金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并依据财政部对我省中央补偿基金调减情况,调减有关市、县(市、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省林业厅对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调减其一定比例的公共管护支出,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补偿基金。
(一)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逾期1个月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省财政厅、林业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减的资金用于奖励管理水平好的市、县(市、区)开展检查验收等公共管护支出。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造成损失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和处分有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报上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印发的《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7〕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和解聘办法
2.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补偿合同(样本)
3.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合同(样本)
4.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监管合同(样本)
5.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委托管护协议书(样本)
6.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联户管护协议书(样本)
7.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到户补偿资金台账(样本)
附件1: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
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和解聘办法
根据《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10〕422号)和《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9〕6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的管理工作,明确护林员和监管员的聘用标准,规范护林员和监管员聘用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护林员
1.热爱林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知识,初步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抓敢管。
3.遵纪守法,无滥砍盗伐等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
4.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原则上为男性公民。
5.党团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
7.在当地群众中反映恶劣的人,不得聘用。
8.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和自主管护个人应参照上述标准推选。
(二)监管员
1.热爱林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掌握林业生产技术知识,熟悉一定的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于依法查处。
3.遵纪守法,无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自身形象良好。
4.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初中以上。
5.党团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
二、聘用程序
(一)护林员
1.专职护林员的聘用。
国有单位自主聘用专职护林员,报县级生态办审核,专职护林员与国有单位签订管护合同;乡村集体、集体林场按照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考试考核、县级生态办审核公示的程序聘用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与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
2.委托护林员的聘用。
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委托护林员人选,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签订委托管护协议书。
委托护林员与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
3.联户代表的聘用。
一般先从已开展林地经济活动具备独立管护经营能力的种养户开始,采取联户管护的方式,联户推荐联户代表,签订联户管护协议书。
联户代表与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
4.自主管护个人的聘用。
面积较大具备自主管护经营能力的有林大户,或自留山、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山林,可自主管护,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
5.专职护林员、委托护林员、联户代表、自主管护个人须经林业技术培训后,统一管理考核。
(二)监管员
国有和集体的公益林监管员由国有单位选取或乡镇政府(林业站)推荐,个人的公益林监管员在征得个人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林业站)推荐,县(市、区)生态办组织考试并审批,报上级生态办备案。
监管员与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鉴订管护合同。
林业人员无收入的可担任监管员,但原则上应与其他林业工作脱钩。
(三)合同签订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护林员和监管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签管护合同,护林员和监管员管护劳务费按季发放,含劳动保护、着装、保险、交通工具及燃料费、通讯话费等。
三、管护责任
(一)护林员
1.按公益林保护等级,对管护区域内进行管护,做好经常性的巡查、宣传等管护工作。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森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有效制止打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埋坟、毁坏标志设施的行为,避免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森林案件的查处。
4.接受、服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5.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监督和检查,并负责林权权利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沟通。
(二)监管员
1.依规对监管区域内的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所监管的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巡查记录;协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害治理等工作。
2.积极向社会和林农宣传公益林的有关政策,并对所监管的护林员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3.接受、服从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四、管护责任区划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公益林和天然林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地划定管护责任区。
根据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确定护林员数量,按照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统筹安排护林员个人管护面积。
每6-10名护林员配一名监管员。
五、护林员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森林防火(35分)
1.掌握管护区坟头数量、坟主和容易引发火情的潜在因素,做好登记,记5分;情况不清的扣5分。
2.进入防火期,经常巡护,严禁人员带火种入山进林,记5分;否则,扣5分。
3.管护区无荒火或发生荒火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
扣5分。
4.管护区无火警或发生火警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扣5分。
5.管护区无火灾或发生火灾能找到肇事者,记5分;否则,扣5分。
6.发现火情及时制止、上报并组织扑救,记5分,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扣5分。
7.及时制止管护区的野外用火,记5分,否则,扣5分。
(二)森林保护(65分)
1.经常到管护区巡护中,认真填写巡护记录,记5分;不及时填写,一次扣1分,填写不实,扣5分。
2.熟知管护区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本情况,记3分;回答不准确,扣3分。
3.认真学习林业政策和法规,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记3分;无故不参加,扣3分。
4.服从上级公益林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调动,接受调遣,配合有关部门查破管护区案件,记3分;私自非法处罚,扣3分。
5.管护区无葬坟现象,记3分;否则,扣3分。
6.着装整齐,不酗酒,不打架斗殴,自身形象良好,群众关系较好,记3分,因无理刁难引起群众上访被查证属实,扣3分。
7.有特殊原因不能到管护现场,必须事先向监管员或公益林管理部门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记3分,否则扣3分。
8.落实好封山禁牧规定,发现并及时上报处理,记3分,否则,每次扣3分。
9.管护区无挖掘树木,记3分;否则,每株扣3分。
10.管护区无开荒行为,记3分;否则,扣3分。
11.在管护区无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林地行为,记3分;否则扣3分。
12.管护区无非法狩猎行为,记3分;发现一次扣3分。
13.管护区无割刀柴、扒树皮、采松脂、搂花土现象,记3分;发现一次扣3分。
14.管护区无毁林案件,记3分;否则,扣3分。
15.及时准确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及时上报,记3分,否则扣3分。
16.认真调查登记上报管护区内枯立木、风倒木数量,记3分,否则扣3分。
17.对滥砍盗伐及时上报,记录好发案时间、现场状况、树种及数量,协助森林公安及时破案,记3分;否则扣3分。
18.采伐必须按设计精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记5分;出现超采或“拨大毛”,扣5分。
19.在严格遵守保护等级前提下,发展林下经济,记4分,不按规定致使林木或林地遭受破坏,扣4分。
20.公益林管护标志牌和监测标志牌,完好无损的,记3分,被破坏的,扣3分。
六、监管员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100分)
1.接受县以上公益林管理部门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记8分;否则,每次扣2分。
2.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林业相关政策,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并定期培训所分管的护林员,记6分;否则,每次扣2分。
3.熟知监管区域每个地块范围、面积、树种、林龄等基本情况及所监管护林员情况,记8分;检查时回答不清楚,每次扣2分。
4.按要求经常上岗巡视,对护林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考核情况,记8分;否则,每次扣2分。
5.在监管区域内,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记8分;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扣4分。
6.定期检查扑火机具,有故障及时排除,记6分;否则,每次扣3分。
7.检查护林员是否有私自处罚或处理赃物行为,记8分;包庇护林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每次扣4分。
8.公正无私,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不酗酒,不打架斗殴,记6分;每发生一次扣2分。
9.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破管区案件,记8分;否则,每次扣4分。
10.监管区域内不发生森林火灾及滥砍盗伐现象,记10分;否则,扣10分。
1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记8分;否则,每发现一个小班扣4分。
12.积极宣传林业政策和法规,监管区域的林农能了解林业的大致政策,记8分;否则,每发现1人,扣2分。
13.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前端监控塔设备完整的,记8分;否则,扣8分。
七、考核及奖励
对护林员和监管员严格按以上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管护工资。
年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护林员和监管员根据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过后10日内支付上季度应得管护劳务费的80%,全年结余的20%在当年12月底用于对获得优秀的护林员和监管员的奖励,不能挪作他用。
八、解聘条件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护林员和监管员予以解聘:
1.年终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发生重大破坏公益林案件的。
3.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
4.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
5.监守自盗的或串通他人偷砍盗伐的。
6.管护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8.不按管护规定,乱用职权,以公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查证属实的。
附件2: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
管护补偿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市、县林业局)
乙方:
国有林场、苗圃、保护区、乡镇政府(林业站)等管护单位
为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委托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线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个村(工区),个林班,个小班。
(详图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资源底图认定)。
分别为: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村(工区)亩,村(工区)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管护补偿资金,包括护林员管护劳务费、监管员监管劳务费、到户补偿费,标准为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管护、监管和到户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管护、监管和补偿责任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管护补偿资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对本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的管护、监管和补偿情况负有领导或指导责任。
按照规定组织护林员对管护区域进行管护,组织监管员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监管。
2.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滥捕乱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
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域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预防和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天然林及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乱猎现象。
3.严格执行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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