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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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宁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宁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总体目标和年度考核范围,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强大合力。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第六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体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七条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适时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
协调人大、政协、群团等各方面共同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七)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八)抓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扎实开展“平安矿山”、“平安企业”、“平安交通”、“平安校园”、“平安农机”等创建工作。
(9)加大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持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制定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和落实月通报,季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行政问责等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难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科技先进成果,推动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及设备设施,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完善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网络问政、新闻发布等形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县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按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二)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规则,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听取按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务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存在的提出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安委会成员单位员应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党校(行政学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2)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火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3)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要采取部分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指插现场的方式,突出重点开展暗访抽查和突击检查。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工作机制,进行行业指导与协调,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研究解决行业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4)承担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台账。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按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1)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2)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意见。
下级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研究并制定落实措施。
(3)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的乡镇(街道)和部门。
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委会对下级党政主要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约谈。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县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事故处置及调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能力评价、奖励惩戒、选拔任用和企业争取财政扶持、技术改造、隐患治理和转型升级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因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先,1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委、政府及部门(工业园区、旅游区管理局及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从严制定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县直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县安委会拟定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内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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