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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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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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流花湖公园湖底清杂及湖岸整治工程设计
合同名称:
流花湖公园湖底清杂及湖岸整治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地点:
广州市流花湖公园内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广州市流花湖公园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发包人:
广州市流花湖公园
设计人:
2018年月日,经公开招标,设计人被评定为中标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流花湖公园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发包人同时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广州市建委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委托函;
3.4技术规范
3.5招标文件
3.6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设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规模及投资
(万元)
设计内容
1
流花湖公园湖底清杂及湖岸整治工程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本项目总的建设规模约31万平方米的湖底清杂及湖岸整治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驳岸改造1988米,驳岸修复2065米,新增栏杆387米,绿化恢复21050平方米,增加弱电管线预埋管1988米,湖底清杂140300立方米)。
项目总投资233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20万元。
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现场服务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设计委托书
1
2018年月日
2
1/5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1
2018年月日
3
1/20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1
2018年月日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及地点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套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图及工程估算
10
2018年月日
2
初步设计图及工程概算
10
方案设计报建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
3
招标技术规范及施工设计图
12
初步设计批复后20个工作日
4
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
1
方案评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
5
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及电子文件
10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经估算暂定为人民币万元。
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规定浮动幅度为%(上下浮动不超过20%),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按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
最终以财政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结果为准。
7.2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若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则采用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作为计费依据。
设计费计算依据
序号
设计费计算依据
实际值
备注
1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元)
1=2+3+4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元)
3
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元)
4
联合试运转费(元)
5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元)
查《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直线内插法
6
专业调整系数
查《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7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查《工程复杂程度表》
8
附加调整系数
查总则和有关章节的附注
9
基本设计收费(元)
9=5×6×7×8
10
其他设计收费
10=(11至14)+(17至18)
11
总体设计费(元)
12
主体设计协调费(元)
13
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元)
14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元)
14=15×16
15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元)
16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查《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17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元)
18
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元)
19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元)
19=9+10
20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比例
查设计收费标准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21
浮动幅度值
(上下浮动不超过20%)
22
工程设计收费(元)
22=19×20×(100%±浮动幅度值)
23
方案(总体)阶段设计费(元)
24
工程设计费总额(元)
24=22+23
本表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编制,若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
本表格不包括岩土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设计费支付办法: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8.2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定金,合计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3设计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设计监理或发包人。
发包人按进度支付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并100%完成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可支付设计费至合同价的80%,但不超以批复概算建安费及本合同计费条款核算的设计费与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之和的80%(如不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则可支付至合同价扣除预算编制费后的80%,但不超以批复概算建安费及本合同计费条款核算的设计费的80%;均含定金)。
8.4工程支付进度以当年广州市财政局批复的实际资金进行支付。
如因当年财政额度不足,余款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后予以支付。
8.5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
8.6施工图及预算编制完成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或广州市财政局)审定其设计费结算,并向设计人支付费用至100%结算审核价。
8.7本项目设计费中已包含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报建等的一切费用、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
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8.8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进行结算。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发包人用文字形式确定设计的开工时间。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实际损失的10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并视延误期限的严重性,发包人有权暂停其在市政园林局系统下的投标资格。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不配合发包人的工作视为违约,每次违约金是设计总价的千分之一。
9.2.8对于工程设计变更相关事宜,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发包人有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政园林局[2003]424号文)。
9.2.9设计人需进行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工作。
9.2.10设计人需编制技术文件,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起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同意。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当项目的建设业主变更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协商合同终止或变更事宜。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共九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四份,合同审查部门一份,其中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为副本。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廉政合同
甲方:
广州市流花湖公园
乙方: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
2甲方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流花湖公园湖底清杂及湖岸整治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四份。
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甲方:
(公章)广州市流花湖公园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020-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
(公章)上级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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