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公安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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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公安局
鹤壁市公安局
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按照市财政局对我局2016年决算的批复情况,现对我单位2016年收支决算进行公开。
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
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3、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批办的重大
及专项工作。
4、负责全市公安管理工作。
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5、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指导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9、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0、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
12、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13、组织实施对党对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14、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信息技术工作、刑事技术和技术侦查建设。
15、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经费标准,拟订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16、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7、拟订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培训工作。
18、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
19、拟订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定;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机关宣传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关及人员情况
1、内设机关。
市公安局内设4个职能部门,分别是警令部、政治部、监督部、警务保障部,8个一线实战单位,分别是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犯罪侦查支队、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支队,6个分局,分别是淇滨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山城区分局、鹤山区分局。
按照机构设置情况我局现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一个,即市公安局,二级预算单位11个,即市公安局机关,交通管理支队,看守所、拘留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淇滨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宝山集聚区分局、山城区分局、鹤山区分局等。
2、人员构成情况。
2016年市公安局共有编制1159人,其中:
行政编制1134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5人。
现在职职工1048人(其中,规费开支人员19人),离退休353人(规费开支退休人员11人)。
其中市局机关在职人员382人,交通管理支队在职人员142人,看守所在职人员45人,拘留所在职人员10人,培训学校11人,淇滨区分局182人,经济开发区分局25人,示范区分局27人,宝山集聚区分局30人,山城区分局166人,鹤山区分局64人。
三、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市公安避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1、市公安局本级;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3、市看守所;
4、市拘留所;
5、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6、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
7、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9、宝山集聚区分局;
10、山城区分局;
11、鹤山区分局。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公安局2016年收入总计42021.89万元,支出总计42021.89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6288.13万元,增长17.6%,主要原因,一是警衔调标后补发以前年度警衔工资及当年警衔调标,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精神文明调标后基本支出增加;三清算养老改革准备期内工资,清算在职职工养老改革准备期内职业年金,正常增人增资、晋级晋档工资调整。
四是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安排了项目经费。
二、2016年收入决算
市公安局部门决算总收入29139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27460.85万元,占94.24%,其他收入1678.15万元,占5.76%。
三、2016年支出预算
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28376.16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8470.2万元,占65.09%;项目支出9905.96万元,占34.91%。
1、基本支出18470.2万元。
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
2、项目支出9905.96万元。
主要包括公安信息化建设、社区保安队员服务费、警犬队经费、网络租金、信息化建设、Y-DNA建设经费、派出所、考试中心新考场、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交通设施管理费、电子警察、交通指挥中心建设经费、在押人员给养费等。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公安局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0235.6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774.03万元,增长16.76%。
主要原因,一是警衔调标后补发以前年度警衔工资及当年警衔调标,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精神文明调标后基本支出增加;三清算养老改革准备期内工资,清算在职职工养老改革准备期内职业年金,正常增人增资、晋级晋档工资调整。
四是财政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安排了项目经费。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市公安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62.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32%,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增加5761.28万元,增长27.44%。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市公安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62.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万元,占0.01%,,公共安全支出23597万元,占88.18%,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1631.65万元,占6.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99.84万元,2.62%,节能环保支出25万元,占0.1%,住房保障支出806.59万元,占3.0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市公安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856.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776.91万元,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支出、伙食补助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1138.5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经费为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557.45万元,公务接待费42.55万元。
2016年实际支出396.44万元,较上年实际支出减少546.9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3万元,较上年增加100%,公务运行维护经费376.21万元,较上年减少59.4%,公务接待费17.23万元,较上年增加5%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万元,全年安排局机关因公出国1人次,培训费及各项支出共3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76.21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巡逻执勤、应急公务出行及监督检查县区分局日常工作等。
公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2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与省内相关单位交流工作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2016年度共接待来访团组392个,来访人数3569人次。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1179.56万元,较上年的1193.61万元减少2%。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执行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减少。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共有车辆29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18辆,其他用车0辆。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鹤壁市公安局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00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0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
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
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
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
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
是指××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
是指为保障××局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
是指为××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四)事业运行(项):
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八)其他××支出(项):
……。
……
九、“三公”经费:
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
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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