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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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3月5日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根据需要举行分组或联组会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常委会会议内容,邀请辖区内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部分驻毕全国人大代表、部分驻毕省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常委会专家咨询组有关成员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列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必须请假;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请假的,报经常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召集人同意,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秘书长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经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通过的议程逐项进行。
会议期间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部门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议案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写明提出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二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同时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对议案初审意见的汇报,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需要时,提议案的单位负责人或联名提案人中的领衔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一步审查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和质询案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和常委会有关办法处理。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向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然后提交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和审议、审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调研,参加视察或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报告单位在会议前20天将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前10天将正式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或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有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重大问题不超过3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每半年一次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表决。
表决未通过的,交办理部门重新执行、办理,并在半年后就执行、办理情况再次表决,表决仍未通过的,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交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作审议意见或决议,交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办理。
第五章人事任免和撤职
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按照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相关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认真审查,提出任免理由的报告,并附上被任免人员的简历和主要政绩考核材料,于会议15日前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须行文通知提请机关,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个别副市长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其它人员的撤职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由以后的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撤职案应写明对象与理由,提交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撤职案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经主任会议决定的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及答复方式等事项通知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情况。
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半数以上成员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六条对常委会职权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因有关重大问题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人员联名书面提出。
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聘请专家参加调查。
有关利害关系人不参与调查。
第三十九条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如提供资料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调查过程中,可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可以发言或提出建议,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事先提出并经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人事任免案逐人逐项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经秘书长同意,新闻媒体可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主要记录组成人员的发言、意见、建议、调研视察成果等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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