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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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
(3)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
【案例1】麦当娜曾对一老太太脸吐一口痰,联邦法院判她赔偿该老太太500万美金。
法官说,如此判决,并不是一口痰对老太太带来多大伤害,而是对于麦当娜这么有钱的人来说,判她赔偿5万,她出门也许还会对10个路人造成伤害。
法律判案不是从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来判,而是阻止罪犯的角度。
这就是判例法。
一口痰等于500万美金,这要是放在中国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可是美国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她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达到了非常苛刻的程度。
保护弱势群体被视为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产物。
再反观中国,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呢?
李刚儿子开车撞死人仅判三年,近几年来国内豪车打人,豪车拒绝为急救车让路,宝马女辱骂修理工,豪华车男怒打保安之类事件屡见不鲜——结局却大都以“道歉“了事。
违法犯罪的成本竟然这么低,难怪弱势群体屡屡被“恶霸”欺压。
很多时候,也不是政府不愿意插手,而是我们的法律偏太过于向了“强势群体”。
【案例2】有一位中国作家,在美国因为一件事与人打架,自以为有理打人的、做好了认罚打人的他没想到自己一拳竟然如此严重:
花了昂贵的律师费,也只是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还被判服刑一天,100个小时的社区劳动(宽松的劳改),2000美元的罚款。
在中国作家看来,原以为“打人这事我承认,但我想确认的是我打他是光明正大的,是有道理的,换句话说他是该打的”,可是律师却告知他说:
“你完全不懂美国法律。
至于他该不该打,那是另外一回事,与本案无关。
这个官司法官只想知道你打没打人。
如果他欠你钱或者欺骗你,导致你身心受到伤害,你可以起诉他。
那是另外一笔官司。
”
尤其可恨的还不止这点,在美国,如果你在公共场所被人打了,凶手又逃之夭夭,你可以要求政府赔偿。
这在中国人看来同样是不可思议的事,怎么可能呢?
又不是政府犯的罪,与政府何关。
但美国律师告诉你,“政府有责任的。
因为有人犯罪使你受害,你受了伤要看病,你误了工有损失,这些都是政府要赔偿的。
”这是很多人在美国可能会感到又一次被颠覆观念的事。
又不是政府犯的罪,政府是打击犯罪的,我们只看到政府浅表的责任。
政府是有责任的,公民没保护好,罪犯又逃了,美国人追究到政府深层的责任。
当然,美国政府保护穷人的措施并不仅限于你处于挨打地位的时候。
在美国,国民有病了,美国医院必须先治疗,账单是邮寄到你家中。
如果付不起医疗费用,则由慈善机构或者政府来出面解决。
穷人无钱交治疗费用,而停止用药,是要进监狱的。
这就是人权,这就是以民为本,这就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案例3】美国的一个5岁女孩在商场被电梯夹断3根手指,法院判商场赔偿小柯瑞娜1120万美元,赔偿母亲罗莉380万美元;湖北荆州电梯事故女尸拿出后商场不负责,家人在商场放棺材遗体讨说法,却被商场雇黑社会强行开馆拿尸体出来拖走。
大人物们一面号召国民“学习雷锋好榜样”,一面却又视黎民性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根本就不愿从法律层面对他们提供严肃的保障,法律处处维护的是特权阶层的利益——大概这就是造成今日国人之“人人自危,但求自保”的深层次原因吧。
2006年彭宇案:
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200元作为帮助。
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
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
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
这样的判决,岂不让人啼笑皆非?
岂不让后来者望而却步?
时至今日。
老人跌倒了无人敢扶,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今后,中国老人街头跌倒,不单是国人不敢扶,恐怕连老外也不得不望而却步了。
老外北京街头扶摔倒女子遭索赔1800元,网友盛赞不已:
这是近400年来首个强迫外国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中国人,是民族英雄!
这个条约可以正式命名为《新丑条约》!
不知各位亲们有没有发现,坏人作恶的时候,法律管不到他们,等你跟坏人拼命了,法律就来管你了。
很多时候,我们屈服于坏人的淫威,并不是畏惧坏人的势力,而是畏惧那本该保护好人的法律!
再来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保护孩子的。
【案例4】一个母亲在家中忙碌一时疏忽,孩子掉在泳池中不幸遇难。
正在母亲悲痛不已之时,却收到法院“玩忽职守”的传票,因为没有尽到一个监护者的责任,将面临被判刑的处罚。
对我们而言,这无疑太不进人情。
刚刚经历了失去孩子的悲痛,还要因此而坐监服刑,天下那有这样的荒唐。
法官的理由十分简单:
因为母亲失职,一个生命意外消逝,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其社会意义是,这位母亲一旦判刑,“法律所起的警示作用将使千千万万个母亲在保护孩子方面更加尽职尽心。
”其哲学思想是,“你生出一个孩子时,他首先属于他自己。
他是带着无数与生俱来的权益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
不管他自己是否有意识,不管他是否长大成人,这个社会有层层的法律保护着他。
”三纲笼罩了数千年的国人,少有这样现代人权意识。
维护孩子的权力,保障老人的健康,维护保障弱势者的权利,这是美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重要任务。
【案例5】据美媒报道,震惊中美华人的洛杉矶地区留学生绑架案经过3日的庭审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该案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
据受害人庭上陈述,十几人对她施以酷刑,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逼吃砂子,剪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连续虐待七小时,当地媒体评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治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有6名被告父母来美后竟敢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下金钱摆平,也立即被逮捕关押。
她们将面临终身监禁处罚,目前还有4名涉案留学生在逃。
据知情者透露,翟芸瑶和张鑫磊被捕后第一次出庭时两人完全懵掉了,他们没想到自己竟然闯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大祸。
在他们的心里,这种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学生打架就算被校长知道了,顶多是教训一顿罢了,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更不用说要被捕入狱,把牢底坐穿了。
还有一学生父亲因闻便飞往美国“解救女儿”,后来因涉嫌收买证人也被捕入狱,由于他们对美国法律的无知,自以为打群架这小事也就被训斥一顿,闹大家长拿钱买单就完事,但事实证明,他们父女付出的代价是将要把美国的牢底做穿这次了......
再回头看看咱国内的啊,看远点的,98年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多名男生殴打1名男生导致1名男生受到重伤,左侧睾丸爆裂被切除,受害者自杀身亡...才判了一年半,赔偿六万元。
02年陕西6名学生殴打1名学生,导致其精神分裂...事后赔偿了1万5千元,这还是男生,女生就更不用说了。
14年湖南1名女生对班里一同学长时间殴打导致其精神失常,事后仅仅赔偿了1.8万元,还有一纸检讨书忘事。
15年,海南省一名女生遭受11名女生殴打,发裸照,还发到学校QQ群,视频在网上疯传,仅仅是校长批评了事!
!
!
民事赔偿都没有!
还有更奇葩的。
15年,云南一名女生被七八名女生拔掉衣裤殴打,裸照在朋友圈疯传,仅仅被判决叫家长对其当场赔礼道歉,并加强子女教育!
通过以上列举的“打人事件”,你能从中看得出什么吗?
答案:
犯罪成本低得你难以想象!
所以屡屡发生的打人事件并不单单是教育方面出了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风气已经严重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再加上得不到法律上的严重惩罚,面对如此低的犯罪成本,你说那些心里满是仇恨的学生能不动手?
【案例6】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
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
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
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和支持。
相同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中国呢?
假如你愿意XX下“官员强奸幼女”这几个字,你就会发现相关信息竟然多达211万余条,许多博文对“官员强奸幼女”如数家珍,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各地官员强奸、轮奸幼女案层出不穷,可是我们的法律却只能悲哀地将其定性为“嫖宿”,企图为官员们开脱罪责,重罪轻判。
如果一个國家的执政者,自已制定的法律自已都不遵守,那这个國家就不会有法治。
如果一个社會的管理者,大多都是些说一套做一套的骗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诚信。
如果一个社會辛苦劳作的人们生存艰难,而寡廉鲜耻的人却活的幸福快活,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公平。
如果一个社會的權力者,钱财可以成吨上亿的贪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是文明人类,而是动物世界!
美国大法官克拉克有一句名言:
摧毁一个政府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它自己制定的宪法。
最后,我们再来对比下中美司法对待爱国主义者的不同态度。
【案例7】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
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案例8】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亵渎国旗。
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
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然而反观国内,一谈到爱国主义,官媒们立马像打了鸡血一样,根本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先从道德上判定其有罪了。
9月6日晚,在第二十八届泰山国际登山节上,一名据称来自天津的30岁左右男子,穿着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的T恤衫登山,被民众包围,有群众愤怒地将其T恤扒掉。
该男子却称,自己从小在日本长大,在日本就是这样穿,在其他地方穿都没问题,唯独在泰安穿怎么就不行了?
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将其带离现场。
这时候,许多中国的官媒几乎在同一时间站了出来,发出了爱国主义者的怒吼,严厉批判这位“卖国青年”,呼吁法律严惩“卖国贼”,以儆效尤。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爱国青年侯聚森“约架案”中,所有官方微博也是一边倒地支持“爱国导弹”侯聚森,而侯的谩骂侮辱对方的言论则完全忽略不计。
在我们为那些代理了法庭和律师的官媒们集体默哀的同时,也让我们发出一些对中国司法的期待声音吧:
依法治国——偶尔也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维护下弱势群体、老人、孩子、妇女和正义人士的正当利益吧!
最奇葩的贪腐分子—。
烟台落马副市长王国群,公安局长出身竟是法盲。
王国群在法庭上认罪:
“我不学法、不懂法,最终落到身败名裂的下场。
“天呀!
公安局长不学法,不懂法,这这这这,,这到底是政府和组织的罪过,还是他本人的罪过?
?
?
这也太奇葩了吧!
!
!
是谁考察提拔他的?
?
?
是啊,如果执法者都不懂法——国民们长期被一群不懂法只收礼的人审判着,还在重复上演着老掉牙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故事,还谈什么司法公正呢?
PS:
转发是美德!
百年辛亥与宪政与法制之程
沈定一在1916年···
孙德鹏;法史学者,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是清末民国宪法史;
沈定一‘沈玄庐’沒能為時代題名,卻在革命中國延續了士的大志、詩意與慷慨。
他的一生是學書學劍皆不成,卻有著得的開豁,恰似他筆下的塑像般漂亮相宜有胆氣。
孙德鹏在书里说道:
“历史是什么?
是时间的味道,是寻求趣味的本能,是敏感者的梦忆。
”《疲劳的颜色》正是他对民国历史的一场梦忆,梦里有袁世凯、民国军阀、宪政补丁沈定一‘沈玄庐’、周作人、康有为等人物,借此,他从比较深的层次探讨了民国史时期宪政史的发展和思潮的变动。
笔与枪 《老子》说“天地不仁”,故只接引强者。
其实不仁就是不思考。
与天道无常相比,“尚德不尚力”的人世自有其庄严。
这份庄严是曾经让孔子亦震动回味以至忘神失语的。
《论语》中有这样的一则:
“南宫适问于孔子曰:
羿善射,异荡舟,俱不得其死然。
禹稷躬稼而有天下。
”当下孔子听了,竟然只顾寻味,忘了回答,要等到南宫适出去了,孔子才清醒过来,感叹赞美到:
“君子哉若人!
尚德哉若人!
”在沈定一所处的时代,人们仍然相信“智力文明明显优于臂力文明”,早期民国政治精英文化也十分强调法律与合法程序的重要性。
在袁世凯死后的新政治图景中,议会地位有上升之势,对政治及程序问题的关注集中在这样的一种思考方式中:
“怎么做”与“做什么”同样重要[1](P.23)。
沈定一心目中也有文人高而武人劣的观念,如他在《笔与枪》中写道:
“世界上只有受笔指挥的枪,没有受枪所指挥的笔。
”[3]遗憾的是,在科举考试终结仅仅十年后,“受过良好教育的政治精英逐渐被军事精英取代”,武力日益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一过程中,沈定一的态度与行动也经历了巨大的转变。
1916年9月4日,在浙江省议会复会的开幕式上,督军吕公望摆出军事优先的气势率先致词,希望“议会支持行政机构”。
杭州议员张亭林当即反驳到:
“议会今后必须约束行政机构的权力”,博得在场议员“如雷贯耳”般的掌声[1](P.24—25)。
这一场景足以显示共和民主思想在当时的声势。
身为议员的沈定一也是个“宪政主义者”,但据记载,沈定一曾对军人的遭遇抱有同情之心:
兵—兵—枪咧,刺刀咧,脚靴、腰弹、肩章、背裘,何等威风,何等气概一但是人民脑筋里却总积了个“盗”与“匪”的影子。
原来兵!
也是个人。
何苦叫人家害怕他呢?
一旦从头到脚,脱却精光,依然是个亲亲热热的弟兄哥儿[4]。
在上海时,沈定一曾出钱出力创建学生军团[1](P.36)。
不过,1917年初北洋军人杨善德派兵入浙后,沈对军人插手政治的方式非常不满。
他主张“浙人治浙”,在演讲中公开表达对军人的厌恶:
浙江者,我浙江人之浙江也。
浙人不能保浙即国人不能保国。
况浙江政治冠美全国,不但浙事为浙人之责,即中国全国亦因由浙江人负责。
……北兵一至,良民非良民,必将为淫威所劫,而有铤而走险之虞……[5] 沈定一把士兵比作旧秩序的罪恶代理人,视政客为依附于军阀的投机分子,而军阀与政客不过是“皇帝的细胞与皇帝的缩影”[6]。
要打破“十年不能产国宪一字”的困境,当务之急是寻出一个统一的方法来。
首先,破“复古”的迷妄,因为复辟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其次,破“威权”的迷妄,因为军阀不能作统一的中心;第三,破“苟安”的迷妄,因为官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第四,破“人治”的迷妄,因为伟人、革命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7]。
在《前途的灯》一文中,沈定一这样写道:
改革事业不当假手于军人的武力。
军人的武力只会摧毙不会建设,只会杀人不会生人。
世界多少先例!
改革成功的军人,转眼就立于被改革的地位。
其次,不当假手于政客的手腕,政客的革命是帮闲革命,是投机革命,两颗眈眈的眼珠,只注射将来的“权”“利”上……吾们既将军人和政客都撇在改革事业之外,改革的目的能达到与否,就看平民的力量如何[5]。
脆弱的民国有两个艰巨的任务要完成:
恢复文官统治和建立代议制政府。
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精英与军人都要做出激烈的转变。
1917年,沈定一曾极力阻止北洋军入浙,但到了1927年,他却对客军入浙积极表态。
如萧邦奇所说,“在短短十年间,政治宪政文化及其对法律与程序的强调即被顺应革命而兴起的尚武风尚吸纳和摧毁。
”[1](P.251)军人作为合法的行动者进入社会领域始于辛亥革命,尽管持续不断地受到怀疑与指责,但知识分子的口诛笔伐并不能移除这些宪政的绊脚石。
孙中山与陈炯明的联合表明政治精英要实现其理想必须建立军队。
不过,在选择革命道路的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往往是一系列的偶然性事件,而不是人们对各种主义、学说的反应。
对此,萧邦奇有精彩的论述:
沈定一法治思想与实践
1916-1917年浙江省议会时期是沈定一一生活动最重要的时期之一客观地评述这一时期的沈定一无论对于沈氏研究还是对于浙江民
国史研究都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一、“身既更生会亦再造”浙江是辛亥革命后最早设立议会的省份之一。
1911年12月10日光复
不久的浙江就设立了临时议会并于1912年1月制定了浙江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地方根本大法性质的《浙江军政府约法》以及
《浙江省议会法》等诸多法规为建设地方民主共和政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但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及各省议会浙江
省议会也被迫停止活动省议会议员沈定一等因遭通缉被迫流亡。
护国运动爆发后先后流亡东瀛、星洲的沈定一于1916年6月毅然回
国参加反袁斗争。
其时袁世凯已在忧愤中病死拥袁的浙江朱瑞政权也在一个月前被吕公望、周凤歧、童保暄等发动兵变所推翻吕公
望出任了浙江督军兼省长。
沈定一便积极与吕氏磋商并以省议会名义召集原有议员复会。
9月5日省议会第二次常年会正式举行沈定
一当选为议长。
他决心集中议会意志“以言论之权筹治安之计”①发挥议会的立法建制功能推进浙江民主法制建设。
在沈定一主持
省议会期间召开过1次常年会、2次临时会总计开会85次通过议案113项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警、政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风
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这里以开会次数、通过议决案最多的省议会第二次常会为例作些分析。
省议会第二届常-981-①《浙江省议会第二
届常年会开会词》《浙江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文牍》第1页。
年会于1916年9月5日开幕至11月闭会历时60天开会45次议决议案达55件
内容涉及立法执法、财政税收、农林水利、文化教育、交通航运、警务消防、环境卫生、风俗习惯等方面。
分析这些议案不但能考
察浙江省议会的政治意向也能看出沈定一的思想主张。
第一政治上力争行使立法权和对行政、财政的监督权。
关于行使立法权在恢
复民初自治章程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1912年浙江省临时议会曾议决并由都督汤寿潜公布了《浙江省自治章程议决案》、《修订
城镇乡自治章程议决案》等使浙江的地方自治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但1914年2月袁世凯勒令各省地方自治会一律停办相关法规
无形中被废止。
沈定一出任议长后把恢复地方自治作为首项议案以维护议会议决案的权威他在咨请省长恢复地方自治的咨文中说
法治精神在于自治未有斫民自治而能成为法治国家者。
迩者共和再造约法复苏国会省会以次召集而县自治及城镇乡地方自治迄未回
复原状殊非法治国家所宜出此。
①”所以他主持省议会通过决议依据原有省颁章程恢复地方自治并咨请省长迅速恢复各级自治机关
督促进行。
但省政当局几次答复:
地方自治问题正由内务部起草相关法规待国务会议、国会议决后即可公布施行。
沈定一又以省议会
名义敦请省长于年内恢复各级自治。
关于监督政府突出的是坚持对政府预决算案的议决、审查权。
沈定一认为监督财政是省议会的
天职议决预算是议会之要图坚持议会对本省预决算以及一些单项预决算案的审查、议决、监督之权。
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期间他曾
于1916年10月21日咨请省长送交《浙江省警备队组织纲要》并指出省警备队经费既由省税支出其预算列入地方预算则其一切编制法
规应提交省议会审查。
但至该届常会临近结束该文件仍未提交议会沈定一又迭次催交并郑重指出:
警备队编制法未经议会议决关于警
备队之预算便无从提付。
②不仅如此他还力图行使省议会对国家财政的监督权。
1917年9月24日省议会正式向国会提交请愿书提出国
家预算也应先交各省议会预审。
请愿书指出:
“国家预算与各省财政关系极巨而各省财政情形各省省会必较国会知之尤详且国家税与
地方税之划分须视地方情形以为标准。
故国家预算议决之权故在国会而审查之权宜付省会以免隔阂而昭诚信于国会议决预算之权限
既无侵犯而于国会审查预算之手续确人裨补。
”③但参议院以请愿书抵触与宪法同等效力的临时约法拒绝受理。
省议会立即咨复参
议院指出审查与议决不能混为一谈这正是尊重国会议决预算之权对于临时约法也绝无抵触。
咨文要求参议院重新审议省议会的请愿
书。
④省议会还通电各省议会请求协争省议会审查国家预算之权。
⑤此事后来虽不了了之但它反映了沈定一力图通过各省议会监督
军阀政府财政的意图。
第二经济上兴利除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发展民族经济保驾护航。
沈氏议会议决的议案中以财政经济类最
多仅第二次常年会就议决此类议案23项。
这些议案一是要求改革赋税制度减轻税收以苏息民生发展经济堵塞漏卮挽回利权。
如《减
轻酒类公买费案》、《革除酒类缸照捐印花倍捐案》、《免除验契苛罚案》、《请回复抵补金征收法案》等。
二是改良技术奖励工
商振兴实业发展生产与洋商争利。
如《招商承办模范缫丝厂案》、《筹设改良手工造纸传习工场案》、《筹设改良制糖厂附设种蔗
试验场案》、《筹办商品陈列所附设劝工场案》等。
第三关于文化教育的议案也占很大比例。
如关于义务教育的《关于筹备义务教
育之造就师资案》、《关于筹备义务教育之全省国民学校设齐年限及办法案》、《省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经费概由省费支出案》关
于中学教育的《浙江省立中等学校校长任用条例》关于留学教育的《浙江省派遣留学生规程》以及关于实业教育的《筹设省立甲种
森林学校案》、《省立甲种农业学校添设兽医学科案》、《筹设省女子蚕桑讲习所案》、《补助旧宁属县立甲种商业学校经费案》
等。
从这些议案的咨文中可以看出沈定一非常重视教育且有丰富的教育思想。
他认为教育为立国之基义务教育尤为立国要图。
他非
常重视造就师资认为义务教育的实施必当以造就师资为先。
他也重视实业教育认为只有兴商学、育商才才能与西方列强进行“商
战”。
⑥-091-浙江学刊
2005年第5期①②③④⑤⑥浙江省议会:
《浙江省议会第一届第二年常年会议决案》1916年第59页。
浙江省
议会:
《浙江省议会第一届第二年第二次临时会文牍乙编》1917年第4页。
浙江省议会:
《浙江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议决案》第52页。
浙江省议会:
《本会咨复参议院审查国家预算请愿书并未违法仍请付议文》《浙江省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临时会文牍甲编》第4页。
《本会致各省省议会请协争省议会审查国家预算权电》《浙江省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临时会文牍丙编》第1页。
浙江省议会:
《浙江省
议会第二届常年会议决案》1916年第32页。
二、“浙江者我浙江人之浙江也”当沈定一主持省议会加快立法建制力图使浙江步入民
主、法治、进步社会时浙江潜在的危机却日益严重1916年冬终于爆发“掀天之潮”①北洋势力乘浙军内讧之机渗入浙江。
沈定一为
平息纷争、稳定浙江政局为抵制北洋势力、维持辛亥革命以后的“浙人治浙”局面抱病奔走斡旋竭尽全力。
辛亥革命后浙军将领因
毕业学校的不同有陆师派、保定派、武备派之分。
1912年8月“陆师派”朱瑞出任都督后利用职权剪除异己并拥袁帝制自为使保定、
武备两派趋于联合与之抗衡。
1915年护国战争爆发后保定派吕公望、武备派夏超、周凤歧等主张独立反袁于次年4月11日夜发动兵变
推翻朱瑞扶屈映光充临时督军但屈氏一面通电与袁脱离关系一面却密电袁氏表示对袁忠贞不二激起浙江各界、特别是反袁派的公愤
吕公望、周凤歧、夏超等又迫使屈氏辞职吕公望被推为督军兼省长宣布浙江独立成立护国军政府。
吕氏手握大权后在用人行政方面
“颇有排除异己之想”极力排挤武备派。
12月27日警务厅长夏超、督军署参谋长周凤歧便以武力胁迫吕氏“辞职”并炮制“辞职”通电。
②同日夏超、周凤歧与第二师师长张载阳、混成旅旅长俞炜、宁台镇守使顾乃斌、第三旅韩绍基等军官集体通电“辞职”省
长、督军公署及电报局等则被荷枪实弹的军警“守卫”。
沈定一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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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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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 才是 人类社会 高度 文明 进步 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