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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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
课程前言
同学们,今天我们来学侵权与维权这门课程。
应该说这门课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庞杂,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29部,这229部法律连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个部门颁布的规章以及成千上万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框架体。
在这个框架下面,维权和侵权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制度贯穿的一个主线,所以我感觉这门课大家在学的时候,实际上有难度,大家在学的时候,我想可能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在现代社会,权利结构体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是向大家介绍一些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第三,在你的权利遭遇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时候,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在采用这些权利救济措施时应当注意的哪些问题。
“侵权与维权”这门课,总体上分成六个专题进行讲授:
第一个专题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
第二个专题是“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第三个专题是“债权法律制度”
第四个专题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第五个专题是“劳动人事关系中的权利及其维护”
第六个部分是“权利救济”
第一讲我国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
第一章什么是权利?
第二章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
第三章行使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什么是权利?
对于什么是权利的概念呢,我们说是现行的法学原理总体上没有一个通说性的概念,大概我们可以把权利规定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许可和保护。
根据这个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权利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个权利代表一种自由,权利是权利拥有者享有的为某种行为作出或者不作出的自由,理解上怎么理解,比方举个例子我们讲你有婚姻自由权,然后我们看这个自由权是怎么来体现的,首先这个婚姻自由权即包括你有结婚的自由也包括你有离婚的自由,然后从结婚自由这个权利的板块来看,你可以发现就是说跟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以哪一种方式结婚,是不是接终身不结婚了,这些权利都是属于结婚自由权的一个范畴,然后离婚自由这里面也一样,是不是离婚,什么时候离婚,这些方式都构成离婚自由权的一个内容。
所以从婚姻自由权这个概念里面,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是一种法律对一个民事主体可以行使的或者说可以不行使某一种行为的确认,这是个方面,就是第一个特征权利代表一种自由。
第二个特征呢是权利的行使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
任何妨碍他人的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严重的时候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前面概念中讲到了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实际是上的意思就是说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的你像那个债权,因为你有债权,所以你可以让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比方说他欠你50块钱,就说明你对他有50块的债权,然后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有权让出作出50的偿还,这个就是说要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他不付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比方说物权,你对物权对某个物品享有权利,所以说我们制度上就设定了他人就不能以各种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侵犯,比方说盗窃你的物品,那就构成侵权,比方说抢劫你的物品,那么就构成侵权,所以权利他的行使的时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权利的第二个特征。
权利的第三个特征,权利是由法律承认的。
也就是说我们前面概念讲的,法律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一种许可和保障这个概念里面,法律的许可保护,就意味着权利是有法律所承认的,法律不承认或者法律不保护的就不是权利,举个例子说比方说张三跟李四赌博,然后赌博过程中张三欠了李四千块钱,这种在赌博过程中形成的债权或者债务,在实际上就是说是一种非法的债务,那这种债务平时来说我们叫它债权,或者说是债务,他应该还四千块钱,或者你有权像他要四千块钱,但是这种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就不是我们法律上的权利,同样的你以高利贷形式形成的债权,比方说你放款借给人家,然后比方说利息就是五分,然后你这个形成的债权,本来的话我们一、按照惯常来讲他应该支付利息,或者说是六分息,或者五分利息,但是我们法律上禁止放高利贷,然后呢法律上只保护低于银行利息四倍以下的利息,那么超过部分,虽然我们平时说他欠你多少钱,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这三个特征连同前面权利的概念总体上来说大家有个认识,权利就是这么个东西。
但是要搞清楚权利的整个内涵,光光根据我们前面的介绍还不能够有很深刻的认识。
我们真的要认识权利可能要搞清楚其他的一些要点。
我觉得这个要点,可能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权利跟权力是不一样的,权力的力就是力量的力,这个汉语里面我们好像很难区分,这个读音上很难区分,但实际上英文上就很清楚,权利是light,权力就是power,那么这个权利和权力是不一样的。
从制度框架角度来说所谓权力呢,就是说这个power权力主体评价国家资源对一般的公民,具有的实施自己意志的一种能力。
那么这个权利的话就是自己有权做做什么,有权不做什么,或者允许他人做什么或者不要求他人做什么的一种权力,一种自由,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搞清楚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实际上我们的制度框架体系里面,他是采用了这么一个原则,凡是权利就是这个linght的话就说只要法律没有被禁止的,你都是可以做的,他采用的是这个原则。
然后对权力,就是那个power的话呢只有法律授予你才是可以做的,他是两个不同的运作体系,所以说我觉得搞清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不同,可能有助于理解我们权利的这么一个概念。
第二个我觉得理解上也注意的问题,这个权利虽然说每个主体都会享有的,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对等的,他可能有所不同,你比方说在人事主体里面我们现在的制度框架一个包括企业,就企业法人,一个包括机关,就机关法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还有民间非赢利单位,就是民间非赢利法人,然后自然人甚至是国家,都可以成为民事关系飞主体,那么这些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权利只有一些特定的主体才有,然后同样是人。
自然人,他在权利享有的时候行使的时候可能有有点不一样,比方说我们法律上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作分来,比方说10岁以下,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然后呢十六岁以上,才是完全行事行为能力,那这种状态下面,有些主体他是虽然有这个权利,但是不能行使某种权力,有些主体就甚至没有有些权利,所以说从民事主体的权利可能有所不同这个角度,有助于我们理解我们那个权利的概念,这是第二个要强调的。
第三个要强调的问题,要理解权利的时候必须还有考虑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关系,就是说我们的制度设定,他往往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么一对关系的这个角度来进行切入的。
这个我们平时就讲到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他是对等的一个关系。
那么怎么来理解呢,比方购销合同这个状态下面供方你供应货物,那需方就是要支付货款,那么供应货物,对供方来说义务,对需方来说就是权利,然后需方应该支付货款,拿到人家的财产,拿到人家的货物,你当然要支付款,支付货款这个状态下面需要他是一个义务,而供方是一种权利。
所以说实际上需方和供方是一对孪生关系,然后大的一个制度框架,或者小的某一个法律制度,实际上都是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这么个角度来进行设立的,理解权利和义务的这么一种必然的关系,然后自觉的、主动的从对等关系去考虑现行的一个法律制度里面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是一个捷径。
第二章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
实际上权利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在不同的状态下面,他可以作出一个细的分化。
那么我们惯常呢为大家理解呢把这个权利分成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两类。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所谓普通权利呢是指非宪法规定的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一些权利。
这是我们相对常规的一个分类。
那么基本权利里面有包括五类,一个是平等权,一个是政治权,一个是宗教信仰权利,在一个就是人生自由和人格权,还有一个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这五类权利面又可以做不同的细化,比方说讲到政治权利里面,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言论、出版、集市、集会、游行、示威这么些权利,比方说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权利里面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获得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可以做不同的分类下去,然后这是关于基本权利的,他有宪法来规定,还有一块是普通权利,指的是除了前面基本权利以外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一些权利往往就是普通权利,那这些权利又包括或者说我们去分的时候,可以分民事权利和行政法上相对人的权利、诉讼权利等等,这些分类之下又可以做不断的分类,比方说民事权利里面可以分为物权、债权、人生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等等,需要特别说明的这些权利的分类大家可以看教科书,然后具体概念上的理解也是很复杂的,但是这个分类实际读我们法学的框架的理解很有意义的,因为我们法学的整个一个理论体系就是通过对权利的不断细化,来建立起来的,然后呢每一个制度往往可能以某一个权利或者以某一个权利为一个主要的规范内容,然后建立起一个法学的整个框架。
第三章行使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凡是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为说如果没有限制的话,那你的权利行使过程就可能对社会的整个制度进行一定的冲击,所以说虽然说第一权利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也可以要求不做什么的自由,那是实际上说这个只是个原则,还有例外,哪些情况下越出边界了,这既就是所谓权利的限制,那么这些限制呢就是我们后面要注意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总体上分成五个方面,
一个有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凡是法律的特别规定有些权利在行使的时候不能做到或者应该禁止的,这个就是你权利行使的时候他别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在实际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方说我们讲到专利权,讲的是对某一产品的专利权,你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但是专利权在行使的时候他有一个限制,就是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规定你在特定的状态下面,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那相关的人员就可以实施专利权,比方说我们的那个著作权,从著作权本身的含义来讲,你又署名权,你有对这个作品享有各种经济上的权利,但是我们法律规定,在特别情况下他人使用你的作品实际上不构成侵权,比方说为了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翻译或者是复制你这个作品,那在这种状态下面不构成侵权,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比方说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为了欣赏利用你已经发表作品,那就不构成对你著作权的侵害,比方说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在这过程中引用你的作品里面的一些内容,那这个就不构成侵权,这个就是说对著作权行使时候的一个限制,也就是说你虽然有著作权,但是碰到这种状态下面,你是有限制的,你不能去行使,不能向他去主张我有著作权而享有著作权上的各种经济利益,这是一个限制。
第二个限制是存在信用原则。
存在信用原则是我们整个法律框架体系里面条款,也就是说好多法律规定,或者说法律解释的根源,往往存在一个信用原则进行延伸,也就是他要求呢比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讲究信用,恪守承诺,童叟不欺,那么假如说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实际也是被禁止的,这个就是权力行使第二个限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要遵循的原则呢是权利不得滥用。
关于权利的行使呢从正面的规定来说遵守信用,从反面的角度来说是不得滥用。
所谓权利不得滥用也就是说你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背离你权利本身应该具有的一些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范围和界限,这个就叫权利不得滥用。
第四个所受的限制或者是公共利益,这个也是权力行使的时候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哪些情况下违反社会的利益,举个例子,比方说你作为一个企业要办一个赌场,然后在这个过程中照道理情况你是对你自己正常的权利的行使,比方说这个土地是你自己的,在土地上造的房子也一样,然后说你所有的投入,比方说设备的投入,比如说一个装修啊,但是你用来办赌场的整个行为,实际上是违反社会什么的场所,所以说你这个行为,你这个权利的行使是不可以行使的,这就是对你正常权利限制问题,这是第四个限制。
行使权利所受到的第五个限制呢权利行使有个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又分两个方面,一个叫除斥期间,一个诉讼时效。
所谓除斥期间呢,是指的是你对某种权利如果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行使,改权就宣告消灭。
所谓诉讼时效呢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典型例子在我们法律规定上,比方说我们合同发上有规定合同的可更变权利,指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假如说你跟张三签了个合同,然后你这个合同,找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你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的,但是你在一年之内提出那么这个变更权,就是消灭,这个就叫除斥期间。
这个相对比较专业,可能大家理解上比较困难,我们觉得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会碰到得太多,可以暂时到这里为止。
关键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能大家比较了解,比方说我们平时知道如果说谋个权利,在2年之内不行使,那就所谓诉讼时效超过,就不能像法院去告,或者告了以后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就是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我们的民法通则里面,那么这种所谓两年之内不行使你的权利就消灭,就是我们讲的对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那讲到时效制度实际上等于说是这个这个制度很精细的,是很有效率的一个制度设定,他从本质上来说是关于权利行使的一个时间限制。
我想我们理解权利的限制是有意义的。
在一个你时效制度为什么要设立,讲到底它是为了促使你行使权利,促使你行使权利才能使社会的各种物品、社会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循环,
这是第五个方面的限制。
总体来说权利行使就这五个方面的限制,具体在各个制度层面上有各种规定,那么这是关于第一讲的内容。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这一讲,主要介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相关原理和法律规定,极其抽象,非法学专业人员,一般难以理解其精髓,但这一法律制度又很重要。
为帮助大家理解物权法的重要性,有必要介绍一下法律所具有的“定纷止争”的功能。
我们知道,人类之所以选择法治,要建设法治国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有许多优良品德,其中一个优良品德就是:
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
关于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我们古代思想家就说得很清楚。
例如,慎子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商鞅曾经这样说道: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大意是一只跑着的(野)兔,百人追之,并非这只兔可分为百份,而是每个人都想捕为己有,因为这只兔“名分未定”;而到了兔市,谁也不能随便拿,就连小偷也不敢轻易下手,因为这些兔名分已定,是兔主的。
而法律的“定纷止争”功能,主要是通过物权法来体现的。
正是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权威地分配了各种利益和资源法律,明确地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从而有效地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地出现。
其实我们现实生活中也一样的,你是正职,他是副职,副职就应该服从正职,那么个意思,而物权法案例通过人来确定,对于物品占有、使用的,这么一种权限案例体现来它这么一个调解社会关系、稳定社会关系的功能,而物权法为主的这么一个法律连同其他的一些法律制度,实际上就决定了我们整个法律框架具有一个功能,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而这个定纷止争的功能构成了一个法律的优良品德。
在这个品德下面法律实际上对社会关系里面就是锁定了你哪一些人可以做什么事情,哪些人不可以做什么事情,从权威着分配着我们社会的一个资源,这我想从这个例子里面说明就是物权发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物权对我们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性。
物权及其保护这一讲里面,我们主要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章物权的概念
第二章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第三章物权保护的方式
第一章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法律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理解这一概念的核心,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物
因为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一种权利,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同时又是排他的一种权利,所以说我们要搞清楚物这个概念。
物这个概念搞清楚以后,物权的整个概念就清楚了。
那么所谓民法上的物,实际上我们有一条比较拗口的规范的表述,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的,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又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这个概念讲到底就是说讲物是能够被人所控制,并有价值的一种物质客体。
从这个概念上延伸,比方说空气,那就不是物,人无法去控制他,尽管它有价值,那么比方说是人参,就不是物,比方说我们奴隶社会里面的人,你这个人是物品,把奴隶当成物品,可以买卖,可以交易,可以征隶,但是在现代法治里面他就不属于物,不属于一种物质客体,不属于物,当然这些表述,又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这个有变化的。
比方说空气,空气当然不是物,但是假如说采用特定的设备,把空气中的某一个物质,进行抽离,比方说用来制作我们电灯泡的,比方一个气体,比方说把相关的气体排除掉,制成工业用的那个氧气,那个氧气瓶里的氧气,那种就叫做物了。
比方说奴隶社会人才可能是物,奴隶就是物,可以用来买卖交易和赠送。
但是,在现代社会不行,但是人身上的某一些肢体,在特定状态下,可以称为是物品。
比方说器官的捐赠,比方说器官的移植,那这类活动,在进行活动中,可能会订立一个有关器官的合同。
那么在这种状态下,这个人的某一个器官可能就是变成物,所以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这个概念也是不断在变化的,但是它总体上的含义是清楚的。
所谓物权法上的物,所谓物权的直接对象那个物是指能够为能力所控制,并且具有价值的这么一种物质客体,那么这是关于物权的概念,然后物权理念物的概念,物权概念的总的一个描述,那么对于物的这么一个具体的把握,可能还需要通过对物进行分类,进行掌握的。
我们对物这个东西在法律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比方说第一种分类,是我们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动产,是指的是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价值好用途的物,就所谓动产。
所谓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是移动以后会损害他的价值的这么一种物,叫不动产。
前面一种比方说我们的手机啊,杯子啊,椅子啊,这类,可以移动,而且移动以后,不会对它的价值发生不良的一些影响,那这个叫动产,那不动产比方说房子、土地,这个叫不动产。
有一些不动产它当然是可以移动的,比方说你这个房子里面的某一个部件,我给他拆下来,但是拆了以后会影响它本身的价值的,那么我们叫它是不动产。
如果说不影响价值的,就归到前面所说的动产。
当然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是相对的,这里面还有一类特定的状态,比如说名用的航空器,这类它当然是可以移动的,移动以后也不会影响其价值的,轮船可以在大海上开来开去,飞机可以在天上飞来飞去,但是我们法律上把这类船舶、航空器这类归到不动产那种管理体系里面,它适用不动产的一些管理规则,那这些是属于特殊的,这是第一类分类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这个分类标准实际在法律上是很有意义的,比方说关于诉讼的管辖的问题,动产和不动产就不一样,不动产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动产的话,不一定是所在地的问题,比方说物权变动才一些要件,你不动产要进行登记,产生法律效益,只有极个别的不动产,不产用登记制。
那么动产的话,不存在以登记为产生效益的前提,它只要交付就产生效益。
这个就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所在,这是一个把握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个物的分类是要把握主物和从物,主要的主,从就是跟从的从。
主物和从物它的分类是考虑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个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部分,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单位,起附属和配合作用的物品,叫从物,或者说叫附属物。
这个比方说窗子和房子,窗子和房屋,房子是主物,窗门是从物,汽车和轮胎,汽车是个主物,从物就是轮胎。
那么这个分类,有什么意义,法律上建立了一套规则,从物它发生转移,他原则上是根据主物来转移的,也就是说你汽车上有四个轮胎,那么你把汽车卖给人家了,那么轮胎当然是卖个人家,假如说这个汽车里面有个备胎,汽车卖个人家了,这个备胎属于从物当然也是转移了,转移给他人了,比方说船的浆,滑的浆卖给人家了,船桨当然是转移的,这个就是主物跟着从物,从物跟着主物走,是按照这么个原则,这是主物和从物的分类。
第三个分类,物分成原物和孳息,原就是原来的原,孳息就是说是所附带产生的效应,或者说是物品,这个主原物和孳息的分类,是根据连两个物体之间承载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这个关系来进行分类的。
原物是指按照自然属性和法律规定产生物的物,带来利息的银行的存款,这个存款是原物,这个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就是所谓的孳息,你比方说一头猪生一头小猪,那这个母猪就好似原物,生出来的小猪就是孳息,。
那么这个孳息,实际上分成两种,一种天然的孳息,一种是法定的孳息。
所谓天然的孳息,就是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物,比方说树木结出的果子,刚才动物产生的蛋,绵羊剪下的羊毛,比方说梅花鹿产生的鹿茸,那么这类就是所谓的自然孳息。
法定的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前面所讲的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以后的租金,这类就是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就是它们的使用自己的物虽然也能带来利益,但是并不是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孳息,就不属于法律孳息。
这个分类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你比方说一头母牛,你把它买过来了,这头母牛在你买来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然后买来的那一天或者买来的若干天以后生了一头小牛,那么这头小牛归谁所有,就是归现在拥有母牛的这个买主所有,那么这个小牛本来就是母牛所产生的孳息,我们叫天然孳息。
你出卖母牛的那个人,不能说我卖的时候卖的是母牛,现在生出来的小牛还是我出卖人的,不是你买入人的,这样肯定不成立了,法律上分类把物分成原物和孳息,他本身就是为了划清楚那些界限。
第四个分类就是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它总的分类是根据这个物是不是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是因为权利人指定不能与其他物代替的物。
所谓种类物就是指具有共同特性,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那就是所谓种类物。
典型的特定物是什么比方说张大千的一幅画,那这个是特定物,比方说种类物是什么,比方说是我们的早稻,早稻米,那就是一种米,就是种类物。
第五个分类物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有主物是指有主人的物,无主物是指没有主人的物。
当然我们法律上的表述叫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一定期间内,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
前者包括比方说是某某人的汽车,或者包括无主物比方是抛弃物,或者无人继承的财产。
那么这种,就说是有主物和无主物。
那么这个分类在法律上特定的制度方面是有一定的意义,这里就不展开。
第六个分类,就是物可以分成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这个是按照物品能不能被分割,以及分割会不会损害其用途和价值来出发,来进行所谓的分类。
所以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不损害起用途和价值的物,比如一桶水可以分成数小桶,不可分物是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其损害起用途和价值的物,比方说一头牛,一辆汽车,一幢房子,类似这种,这叫不可分物。
什么意义,就是这种分类方法,在我们制度框架上,他是有一种特定的状态,有意义,比方说张三和李四离婚,然后假如说房子只有一套,共同财产只有一套,然后张三和李四共同所有的房子,假若说要分割,因为他是不可分物,房子不可能一分为二,所以说你虽然离婚了,你住北面一间,我住南面一间,但门还是同一个,它没办法进行分割,所以说我们制度规定上必须要张三或者李四某一方,拥有这个房子,而另一方拿出金钱进行补偿,当然也可以说是这一方把某一个这个房子就归对方,然后我金钱也不补了,但是总的来说因为它是不可分物,所以说我们判决上或者是司法的最后处理上不可能把它一分为二。
但是如果是可分物那么就说是在处理的时候,有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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