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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QDCR-2012-025001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青人口发〔2012〕14号
————————————————————————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委各处室、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现将《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人口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条件
(一)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家庭,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
对青岛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由市人口计生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所需材料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两份;
(二)父母及子(女)三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设置
(一)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各区(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聘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小儿内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医学专家,建立初筛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小儿内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医学专家若干名,建立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二)设置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
区(市)初审鉴定前,由各区(市)人口计生局从区(市)病残儿医学初审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小儿内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3-5名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
市级鉴定前,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各区(市)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数量和疾病种类,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小儿内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受理与鉴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认为子女有病残的家庭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后,到镇(街)人口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鉴定的原因,简单描述病残子女的患病情况,并注明在申请鉴定之前未怀孕和无违法生育。
(二)村级审核
村(居)计生主任要对病残儿的真实性、父母当前孕、育情况、是否近亲结婚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村(居)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人口计生办)。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家庭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公务员、医务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用机关审核病残儿的真实性、女方当前的孕情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镇(街)人口计生办。
(三)镇(街)级调查
镇(街)人口计生办接到辖区单位或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调查人员应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经过优生与遗传培训的技术人员组成。
1.社会调查。
调查的对象为病残儿父母单位的同事、邻居,病残儿所在幼儿园(学校)的老师等,总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
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公务员、医务工作者、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由病残儿父母任用机关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社会调查结束后,镇(街)人口计生办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属实者的《申请审批表》上报区(市)人口计生局,退回不属实者的表格。
2.家系调查。
主要是对病残儿家庭成员患病情况进行调查,绘制家系图谱,为鉴定组进行家系分析和出具再生育指导意见提供依据。
家系调查要求与方法见附件。
家系调查结束后,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三代以内有同样的疾病”或“三代以内无同样的疾病”;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家庭,绘出遗传家系图谱附在申报材料内。
(四)区(市)级受理
区(市)人口计生局接到所辖镇(街)人口计生办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后,再次审核病残儿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病历等资料,并核对WIS信息,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对每一调查环节审核签字。
其中,对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把关。
(五)区(市)级初审鉴定
1.实行定点辅助检查和陪同检查。
对患有眼、耳、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以及遗传病家族史的病残儿,应到市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视力(视力诱发反应VEP+视力检查)、听力(脑干诱发电位测听ABR)、智力(智力测试)、脑电图和遗传分析等专项辅助检查。
眼耳疾病定点检查的医院为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和市立医院,智力与遗传性疾病的定点检查医院为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院。
对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组要求补充的所有辅助检查项目,均应由计生管理人员陪同检查,检查完毕后,陪同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报告单正面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现场确认。
区(市)人口计生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初审鉴定现场,比对病残儿本人和《申请审批表》上的父、母、子(女)三人近期照片,病残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参加鉴定,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3.填写《申请审批表》。
病残儿医学初审鉴定专家组的成员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和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育科字〔2002〕10号)要求,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按照《申请审批表》所列项目和格式,认真填写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以及初审意见,书写字迹清晰,无错别字,无空项、漏项。
4.签署初审鉴定结论。
初审鉴定专家组根据病史、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等,集体讨论每例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患者的情况,出具由3-5名鉴定组成员签字的医学鉴定意见。
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的患者,注明鉴定标准的条款。
对申报或辅助检查资料不全者,提出补充建议或意见。
(六)市级鉴定
1.鉴定时间:
市人口计生委原则上每年对各区(市)集中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不单独进行个人鉴定。
确有特殊原因,如车祸、急性白血病等情况,经区(市)人口计生局书面正式提出申请,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可组织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单独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2.鉴定地点:
实行定点鉴定,其中五市的内科鉴定分别在五市的计生服务机构进行。
七区的病残儿以及五市的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院鉴定。
现场确认要求同初审鉴定。
3.鉴定实施:
市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审核鉴定材料、通知区(市)市级鉴定时间、发放公示名单、鉴定材料的归档等。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院根据科技处的安排,负责抽调鉴定专家、组织鉴定、鉴定资料整理等,并将鉴定结果上报科技处。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公示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两次公示。
(一)公示地点
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二)公示时间
初审鉴定公示期为一周,市级鉴定公示期为四周。
(三)公示内容
病残儿及其父母姓名、病残儿疾病名称等。
公示由镇(街)计生部门组织,公示期满,公示结论由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市)人口计生局归档保存。
对初审鉴定公示有异议的区(市)人口计生局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市级鉴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查核实。
六、出具鉴定结论
区(市)人口计生局将公示结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公示有异议者,进行简要说明)。
公示无异议者,市人口计生委在30个工作日内,以逐级送达的方式,将《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区(市)人口计生局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
对经市级鉴定组认可具备可靠的产前基因诊断条件的遗传病,发给准孕通知,待产前基因诊断无异常后再换发《生育证》。
七、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市、区(市)安排专人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的管理。
鉴定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进行装订(不锈钢钉)、编号、归档,长期保存。
其中,市级保存《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的原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复印件;区(市)保存《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原件、公示通告、公示结论原件、遗传病产前基因诊断结果和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资料。
八、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与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所有参加医学鉴定的病残儿的姓名、性别、户口性质、疾病诊断名称,符合鉴定诊断标准的条款或不符合的情况、病残儿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个案信息,并形成书面鉴定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市、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确保病残儿医学鉴定基本信息的完整、可靠和不可更改性。
(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监督各区(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受理与初审鉴定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级病残儿资料的审核、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病残儿鉴定结果的公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控。
(三)市、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学习,培训计生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市级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对区(市)初审鉴定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工作质量。
本规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0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青人口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病残儿童家系调查方法与要求
2.需做家系调查的常见遗传病
3.家族系谱图
4.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通告
5.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结论
6.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7.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8.青岛市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产前诊断介绍信
9.病残儿医学鉴定补充辅助检查通知单
附件一
病残儿童家系调查方法与要求
1、家系调查由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优生技术人员完成。
家系调查与社会调查可同时进行。
2、镇(街)计生办在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后,要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除外伤、明显产伤等致病原因明确的疾病以外,对所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都需要进行家系调查。
3、家系调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需找村(居)计生主任、和该病残儿的亲戚、幼儿园、学校、周围邻居等,了解该病残儿家庭的情况,调查其家族三代内的一、二级亲属有无类似病史或患者、病残疾病的真实性、发病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并做好记录。
通过询问,了解其基本发病情况。
对比较隐匿,症状不典型的疾病,要在询问的基础上,对其作随访检查。
对发现的类似患者,要查看相关病历,必要时要对其进行检查和确诊;对已经死亡的要调查清楚原因;对与社会调查情况不符的,要与被调查家庭讲清重要意义与利害关系,动员说出真实情况,使家系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对家系调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要在备注栏内说明。
家系调查完成后,要将其结果绘制成家系图,并签名、盖章。
(对母系家族的情况要到其母亲娘家住地,由住地计生办协助调查)
4、区市人口计生局收到镇(街)计生办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后,要组织优生监护组技术人员对镇街所做的社会与家系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遗传病倾向的家庭要再次进行家系调查。
附件二:
需做家系调查的常见遗传病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等。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白化病、苯丙酮尿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劳蒙毕综合症等。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
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等。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五)多基因遗传病:
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少年型糖尿病、重度肌无力、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等。
其他疾病参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附件三:
家族系谱图
调查单位(盖章):
患儿姓名
性别
年龄
临床诊断
父亲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家族系谱图:
Ⅰ
Ⅱ
Ⅲ
Ⅳ
遗传方式:
备注: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通告
患儿姓名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诊断名称
公示结果
该家庭要求再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鉴定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
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对该病残儿家庭情况有异议,请拨打电话:
×××××××,联系人:
×××。
×××人口计生局(盖章)
附件五:
病残儿医学鉴定公示结论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诊断名称
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结果: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六:
编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患儿__________,经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为,现出具本次病残医学鉴定结论:
□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不能再生育。
□暂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明年参加鉴定。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持本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但本病为_____________(遗传病或染色体病),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请在孕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产前基因诊断(或染色体诊断),若经诊断为患病胎儿,请终止妊娠;若诊断为正常胎儿,可继续妊娠,并持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
年月日
(此通知书一式两联,一份交病残儿家庭,一份留存备查)
………………………………………………………………………………………………………..
编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患儿__________,经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为,现出具本次病残医学鉴定结论:
□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不能再生育。
□暂不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明年参加鉴定。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请持本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符合《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二胎的准则》有关规定,但本病为_____________(遗传病或染色体病),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请在孕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进行产前基因诊断(或染色体诊断),若经诊断为患病胎儿,请终止妊娠;若诊断为正常胎儿,可继续妊娠,并持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证明材料,到镇街计生办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口计生局
年月日
附件七: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者,持鉴定结论通知书,到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二孩生育证
生育证审批
附件八:
青岛市病残儿家庭再生育产前诊断介绍信
医院:
根据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结论,病残儿母亲,第一个孩子患疾病,现前往贵院做产前诊断,以避免再生育出生缺陷子女。
请贵院协助做好产前诊断,并出具产前诊断证明1份。
(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公章)
年月日
……………………………………………………………………………
产前诊断证明
姓名,年龄,病残儿疾病诊断
。
产前诊断项目及结果:
诊断意见:
医生签名:
(盖医院医疗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九:
病残儿医学鉴定补充辅助检查通知单
(此栏计生管理人员填写留作存根)
姓名:
诊断:
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医院:
年月日
(此栏鉴定专家填写)
姓名:
诊断:
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医院:
年月日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2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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