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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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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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
篇一:
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加快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补充甲方劳动力的不足,经过
对乙方的资质审查,确认乙方具备承担甲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的能
力。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
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范围及数量:
详见附表
工程地点:
乙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根据乙
方完成工作的情况,对工作范围内的项目和数量进行调整,同时,按
附表单价相应调整合同总价,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其它额外补偿(如
管理费、临时设施、设备进出场费等)。
第二条劳务分包方式
在甲方组织、安排和指挥下,乙方提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进度、
安全和合同要求的劳务人员及必需的劳动工具和机具设备,遵守和服
从甲方的管理及施工规范,实施本合同约定的劳务项目工作,甲方按
照乙方所完成的工作任务支付劳务费。
第三条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甲方
视施工现场的开工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除以下情况,竣工日
期不延后:
1、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大幅增加工期可适当顺延。
2、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入侵,在工程现场发生非业主亦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暴乱、骚乱,地震等。
)的因素出现,乙方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工期可适当顺延。
3、因业主原因或甲方上级单位(部门)要求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则工期相应提前,由此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现场确认,是否顺延工期,以甲方现场确认意见为准。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被建设单位及甲方上级单位处以罚款的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承包工程价款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工作量×综合劳务单价确定(见附表一),本合同承包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另外,甲方限额供应的材料总价为元(见附件二)。
2、因变更设计增减工作项目和数量,或者是由于乙方不满足合同要求,甲方对乙方工作范围内的项目和数量进行调整,均按附件中的综合劳务单价和甲供材料价格,相应增减合同劳务价款和甲方限额供料金额。
3、上述调整时,属于合同内没有的项目,若附表一中有类似项目,参照附表类似单价执行,若附表一中无类似项目,单价由双方另行商定或签订补充合同。
4、综合劳务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①乙方发生的劳务人员基本工资,医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费、措施费等与乙方劳务人员有关的所有费用;
②完成本合同约定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费用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③除附表中甲供料外,乙方自供材料、工器料具的采购、运输、保管、损耗费;
④乙方发生的管理费、利润及为完成本工作的施工措施费;
⑤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所有税费;
⑥乙方施工发生的安全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用、生产工具使用费、场地清理费等其他直接费;包括乙方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费、职工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现场经费;还包括施工队伍及机械设备材料转移费、业务招待费、利润等除合同明确由甲方承担以外的乙方发生的一切费用;
5、综合劳务单价不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改变而调整。
6、乙方已充分考虑到甲方因供应材料、设备以及履行的各项职责和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充分考虑到因市场变化可能发生的各种涨价因素,因气候或技术间歇等非双方原因,承诺综合劳务单价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
第五条变更设计
1、甲方负责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审批变更设计,乙方如确需进行变更设计,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资料。
2、甲方下达的变更设计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履约担保
1、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乙方愿意以现金合同价的4%或5%请根据合同价计算元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
交甲方财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或施工期)内不计利息。
2、项目完工结算并订立《清算协议》后,若乙方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验工计量
1、中间计量以附表一工程范围、数量、承包单价为依据,按乙方当月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及附表劳务单价包含工作内容说明及计量规则计算;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合同外数量必须以双方签认的工程联系单为依据计量;现场施工员签认任何工程数量视为无效,不予计量;必须由工区或项目队技术主管出具、工区长或项目队长签认,经项目部工程部长、合同部长及总工程师签认并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方可计量。
2、乙方应在每月20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甲方接到报告后10天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乙方为验工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若乙方不参加计量,甲方计量结果视为有效,可作为本月劳务价款支付的依据。
3、以下情况甲方不予计量: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的项目;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因乙方原因超出施工图范围增加的工程量;乙方不按甲方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工程量。
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可延长至次月计量。
5、中间计量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也不表示乙方施工的工程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在日后检查或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偷工减料情况,甲方有权将已经计量的部分予以扣除。
6、验工计价表由验工审批单、验工报表、验工计算单及其相关附件组成。
验工计价只有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本项目不预付劳务价款,劳务价款的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支付现金。
2、进度款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按月计量,双方相互间发生的费用往来,在当月计量价款中抵扣,原则上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情况向乙方支付劳务价款,中间支付甲方按应支付乙方劳务价款的85%支付。
3、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经建设单位和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务价款结算,订立《清算协议》。
4、清算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项目和内容;乙方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乙方应得的劳务价款;甲方支付的劳务款(包括应当支付、已经支付和尚未支付)及应当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双方债权债务措施和期限以及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姓名:
职务:
乙方代表:
姓名:
职务:
乙方驻工地代表不得擅离岗位,必须保证每月有25天在工地,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按2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工程控制测量、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交工验收。
2、审核批复乙方的施工方案及验工计价,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审核劳务人员工作技能和岗位证书及其他劳务手续。
4、提供图纸或技术交底资料,按照用料限额供应施工所需的合同约定的材料。
篇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XX-5-16)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
2.总包工程地点: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不含增值税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增值税率:
;
增值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六、企业涉税信息
承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性质:
劳务分包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性质: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劳务分包人承诺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业务流、资金流及发票流“三流合一”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收取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东大名路666号
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保质期满、工程价款结清后失效。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承包人:
(公章)劳务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承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劳务分包工作: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承包人:
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劳务分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签约合同价:
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合同价格:
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基准日期:
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承包人直接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11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篇三: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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