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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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操作规程
炼钢安全操作规程
1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钢生产中的工伤事故,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对炼钢厂进行设计、施工、生产和维护,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对总图、厂房建筑、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标准,新建企业必须遵守执行;暂达不到的企业,应加以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执行。
1.1炼钢厂的设计文件中,必须有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
1.2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炼钢总工程师、炼钢专职工程师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责。
1.3对全体职工要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生产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位操作。
1.4要建立对厂房(结构、机电)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对电气、机械等设备实行操作牌制度,无牌严禁操作。
1.5发给职工的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使用,进入车间必须戴安全帽。
1.6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功者奖,违章者罚,事故责任者受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1.7凡发生工伤死亡或其它重大事故,企业领导干部、技术负责人员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
事后要认真从人员、管理、技术与设备等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让全体人员都受到教育。
1.8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不适应在该岗位工作的职工,应由劳动人事部门及时调离。
2 车间位置的选择与炉子设计要求
2.1车间位置
2.1.1选择厂址应注意不受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的危害,要避免对现有城镇的污染。
车间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
场址要根据生产规模大小对最高洪水频率的不同要求,高出所在地区最高洪水位0.5m以上。
场地位于海岸边时,其标高应高出最高潮位1m以上。
如受条件限制,也可采用筑堤防洪,但厂址标高不应低于常年洪水位或历年最高内涝水位。
2.1.2各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并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和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且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2.1.3主厂房与乙炔站、煤气柜、氧气站、油库、炸药库、钢渣包处理场等的相关位置,要符合各专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氧气站、重油库、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以及产生大量烟、粉尘、有害气体的附属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和职工生活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2.1.4在工厂总体布置合理的前提下,车间方位应保证厂房内有很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1.5各车间的位置应符合防水、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2.1.6应按消防规定留消防通道,凡有消防设施处,都应设明显的标志牌。
2.1.7炼钢车间的布置应尽量靠近炼铁车间、应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铁水运输作业线路与其它运输作业的干扰与平面交叉。
2.1.8选择厂址时,应考虑钢渣与垃圾弃置场所。
弃渣场应位于厂区、居住区和给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炼钢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尽量减少钢渣运输作业其它货物运输的干扰。
2.2厂房建筑与平面布置
2.2.1放散大量热能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有排放措施并采用单层建筑。
2.2.2炼钢厂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土建规范的各种规定,考虑各种静、动荷载及自然条件等因素,以保证厂房结构的安全。
主厂房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2.2.3各种设备和各种建构筑物之间,要留有能满足生产、检修所需的安全距离。
2.2.4横渡车(包括钢水罐、渣罐、红锭、钢坯、锭模冷却车等)及车间内其它类似电动车辆的外表面,距厂房柱或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少于500mm。
2.2.5厂房必须合理布置上屋面的消防梯及检修梯。
厂房内主要梯子的角度,不应大于4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75°。
除特殊情况外,避免采用直爬梯。
斜梯、直梯应符合图标GB40532-831-83的要求。
梯子两侧要有扶手,扶手上端高于平台1m。
梯子的数量:
a.经常有工作人员的平台至少一端一个
b.炉子(工作平台)到铸锭等联系多的操作区每座炉一个
c.长的工作平台两梯间距不大于100m
2.2.6凡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处,必须设固定或移动平台。
操作平台必须能承受生产工艺所需各种设备的最大负荷。
车间内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开孔深于1m的(沟、池)四周应设栏杆(工艺操作不允许的特殊情况例外)。
栏杆高度0.9~1.2m(根据操作要求定),栏杆下应设护板。
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834-83的要求。
2.2.7经常走人的平台、走廊、梯子,在铺设钢板时应采用网纹或花纹钢板。
炼铁和铸锭平台必须采用网纹铸铁板或耐火砖铺设,不允许采用水泥地面。
2.2.8重型工作制的吊车两端外侧必须设置贯通式安全走道。
一般工作制的吊车至少有一侧设置贯通式安全走道。
其宽度应不小于800mm。
2.2.9厂房内吊车供电线如与驾驶室的入口在同一侧,必须在入口上方增设安全遮栏及指示灯。
2.2.10积灰较多的厂房,如化铁炉、混铁炉、平炉、转炉、电炉等屋面四周,要设置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和其他清扫设施。
2.2.11主厂房和其它积灰较多的厂房,不能采用石棉瓦或其它强度不足的材料作屋面,不准采用易燃材料作漆面材料。
2.2.12易受高温辐射、钢渣喷溅或物体撞击的墙壁、柱子和设备,要有保护措施。
烟囱和厂房应安装避雷设施。
2.2.13炼钢车间和铸锭车间的屋面、地平面、平台、坑沟、通道和地下构筑物等,需有良好的防积水和渗排水设施,并且不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2.14炼钢炉、钢水运输线、钢渣运输线、浇注平板附近的地表及地下,不得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
如管线必须从附近经过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2.2.15所有炼钢用罐坑、池、槽、斗等,不得有冰雪、积水或堆放潮湿物品。
2.2.16对于人员有被卷入危险的突出旋转物体或咬入部分必须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栏杆。
2.2.17在较长的工艺线路上,一般不超过50m的间隔,安设一个可以拆卸的跨桥,其宽度不小于800mm。
2.2.18车间内不同介质的动力管级,应涂不同颜色。
吊车钩头、龙门钩及易被吊车冲击的设备、构筑物,应分别涂上易区分的颜色。
危险设备及危险地段应设禁行、禁火或其它警告标志。
安全走道也应设明显的标志。
2.2.19对车间的工作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事故照明,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
2.2.20电炉废钢配料间中间应设横过厂房的安全走道。
2.2.21废钢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炼钢车间附近,并应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落锤的安全距离,应根据防护结构而定,3t以下的落锤不小于30-50m,3-7t的落锤不小于80-100m。
废钢爆破应布置在厂区外围独立地段。
用装甲爆破坑、安全距离不小于150m;露天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1500m。
2.2.22平炉车间设计的安全距离:
a.料斗车距平炉结构的凸出部分和距地上加料机不小于500mm。
b.铁水车的凸出部分距地上加料机的凸出部分及厂房柱和操纵室外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00mm。
c.操纵室门和铁水车线路之间应设栏杆,或把操纵室门开往侧面。
d.吊车下面距平炉炉顶上的走道不小于2000mm。
e.桥式装料起重机极限位置距厂房柱或炉子操作室外表面不小于500mm。
加料时加料机的下面距工作平台不小于400mm。
f.平炉炉后平台宽度不小于2000mm。
g.用桥式装料起重机加料时,料斗架与平炉炉头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小于700mm。
2.2.23转炉车间设计的安全要求
a.厂房应采用多跨浇注,利用高架式或半高架式操作平台。
严禁用地坑操作。
b.以高炉铁水为原料的转炉车间,炉子跨要布置在加料跨和铸锭跨之间。
c.顶吹转炉的铸锭跨跨度应大于24m。
d.转炉主操作室的窗子不允许正对转炉。
e.钢水罐车操纵室的门不能朝向钢水线,定内地坪应高于车间地坪。
f.炉子倾动机械的润滑站应设于倾动机械的外侧(远离炉子中心线),如设在靠近钢水线一侧,则应设保护墙。
g.摇炉室窗口要采取可靠的防喷溅措施。
2.3炉子
2.3.1氧枪或副枪提升的安全装置
a.断电事故保护装置:
停电时能把氧枪提出炉外。
b.与断电事故保护装置相配合的断绳保护装置。
c.升降小车上的安全制动装置。
d.失载保护装置。
2.3.2设计转炉应做到:
a.有合理的炉容比。
b.必须进行炉倾翻力矩(特别是塌炉和冻炉时的倾翻力距)的计算,用作倾翻机械设计的依据。
c.炉壳和炉底应有计算要求的排气孔。
d.采用水冷炉口时,必须按要求作水压试验。
e.氧枪口和下料系统溜料口应采用氮气保护封闭。
汇总漏斗应充氮,并设防爆板。
2.3.3转炉设计要有下列联锁及信号装置:
a.氧气和氮气的工作压力低于规定值时,吹氧管自动提升并发出灯光和音响信号。
b.氧枪(副枪)高压冷却水压力低于规定值,高压冷却水出口温度和流量差高于规定值时,吹氧管自动提升并发出灯光和音响信号。
c.当氧枪(副枪)下端的高度低于氧枪待吹点时,应有转炉处于垂直位置不能转动的联锁装置。
d.转炉不垂直和氧枪(副枪)不对正中时,应有氧枪(副枪)不能下降的联锁装置。
e.当氧枪(副枪)插进炉口一定距离与提出炉前一定距离时,氧气切断阀能自动开与闭。
f.采用活动烟罩的转炉,烟罩没有抬起,炉子不能倾动;反之,炉子不处于垂直位置,烟罩不能下降。
g.回收煤气时,当煤气含氧量大于2%或活动烟罩上升至规定值时,转向阀能自动切断回收,并转向放散。
h.炉前与平台下钢水罐车和渣罐车处应有联系讯号。
i.炉前操作室与高压水泵房、除尘风机房、氧气站、煤气加压机房都要有联系讯号。
2.3.4电炉设计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电炉向出渣方向和出钢方向倾动的极限位置均应设限位开关。
电极升降的上、下限应设行程开关。
b.采用第四孔炉内排烟的电弧炉的排烟管道应设防爆装置。
c.电炉对面的主操纵室不得正对炉前,开出式电炉操作室靠近炉子的前上方应有防护设施。
d.电炉水冷变压器水冷系统的水压应低于油压。
e.横向布置的电炉车间的浇铸区不能正对电炉。
f.两座或两座以上电炉的操作平台的两端应设斜梯。
由操作平台下到铸锭间的斜梯,大、中型电炉每座一个,小型电炉每两座一个。
g.电极提升与炉盖的转动要有连锁装置。
电极不提出炉口电炉盖不能转动。
2.3.5平炉、电炉所有水冷构件的设计、制作、安装,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2.3.6平炉、转炉、电炉炉前平台开口的大小和高度应保护炉子放渣(或扒渣)时炉渣不冲击平台设施,工人取样方便。
3 原材料
3.1原材料的堆放
3.1.1要有足够的原材料堆放场,各种原材料应按种类、规程、产地分别整齐堆放。
严禁原材料混放。
3.1.2车辆进出口必须安有预报车辆进出的灯光和音响信号。
3.1.3原材料配料间要有屋面。
各种耐火砖及熔炼材料必须干燥使用。
3.1.4料堆距铁路线两边钢轨的外侧不小于1.5m。
3.1.5磁性原料:
人工堆料时,其高度应不高于地坪1.5m。
吊车堆料不高于地坪2.5m。
打包块的料堆,不高于地坪2.0m。
3.1.6散状原料地下料仓上口应设格栅。
如散状原料卸料线布置在料坑中间,必须采用开车机卸料。
3.1.7原料间顺车间方向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00mm。
电炉原料间不设料格时,废料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3.1.8料槽或料斗的最低位置应设足够数量的漏水孔。
3.2废钢
3.2.1使用废钢、应遵守下列规定:
a.所用废钢要进行选分,不允许混入易燃、易爆、毒物品和密闭器皿。
b.废钢为密闭容器者,要经过钻孔扩散才能使用;直径大于200mm的密闭容器还必须经过纵向切割,方能入炉。
外形大的废钢应予切割,不能强行投入。
c.对废武器和炮弹要严格鉴定,妥善处理和保管,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炉。
d.废钢内不得混有对钢质和炉体有害的有色金属,尤其是金属铅、锑、砷等。
4 混铁炉和化铁炉
4.1混铁炉
4.1.1混铁炉炉身必须构造紧固,其重心应低于支点,并能在断电时自动复位。
4.1.2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的最低位置中混铁炉受铁口不小于500mm。
铁水罐下不得积水。
4.1.3混铁炉在零位时,出铁口应高出平台,但不得超过400mm。
4.1.4混铁炉指挥台的位置应合适,使吊车司机能看清指挥者的手势。
混铁炉出铁口附近应设出铁时的音响信号。
出铁时炉下禁止有人,并保持地面干燥。
4.1.5操作混铁炉要严格依照装入系数,不允许超装。
4.1.6要随时掌握炉内存铁量,铁水面距烧咀400mm时,不准再兑入铁水。
混铁炉内有水时,待水全部蒸发后才可动炉和兑入铁水。
4.1.7混铁炉炉顶有人或其它物体时,严禁倾炉。
4.1.8清理出铁咀、炉顶、受铁口时,必须和倾炉工联系好,并有两人以上参加工作,其中一个负责监护。
4.2化铁炉
4.2.1化铁炉供料斜桥下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2.2化铁炉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a.开炉点火前必须检查好动力设施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求操作灵活可靠,仪表和联系讯号良好。
b.生产过程需到加料口及其附近工作时,首先要进行煤气检测。
工作时至少要有二人,一人负责监护。
c.化铁炉点火投产前,要有防爆措施。
4.2.3化铁炉炉下地坪必须高于周围地面,并保持干净与干燥。
5 熔炼操作
5.1开停炉
5.1.1凡新炉或停炉进行大中小修后开炉和停炉8小时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要按开新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5.1.2开新炉需要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a.炉子倾动机械、提升机械、加料设备。
钢渣罐车以及其它有关设备必须试运转正常,并处于工作状态。
b.各种仪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冷却水和汽化冷却水系统水流畅通,不漏水,泄水正常。
d.一切联锁装置、事故报警和备用电源等处于正常状态。
e.动力管道(氧气、重油、煤气、水等)的总阀门、切断阀、逆止阀、放散阀牌正常状态。
f.平炉、转炉氧枪(副枪)高压水流量、压力和氧气总压力应符合规定要求。
g.平炉、转炉氧枪(副枪)孔及其它部位的氮封(或汽封、机械封)处于正常状态。
h.炉下钢水罐车轨道(或出钢坑、渣坑)、渣道不得有积水或其它堆积物。
i.除尘系统和汽化冷却装置必须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5.1.3平炉开炉时炉顶温度达850℃以上,烟道吸力超过20~25毫米水柱时,才可以从炉头加入燃料,给燃料时先由蓄热室温度较高一端的炉头开始。
蓄热室温度高于950℃后,方可向平炉通入空气,蓄热室温度达1000℃时,方可自动换向。
5.1.4转炉式摇炉要慢速操作,炉子倾动角度不得超过正、负30°,并尽量减少摇炉次数。
5.1.5用煤气烘炉时,应先给火,后开煤气。
如火熄灭,必须切断煤气,通风换气后,再按规定点火。
5.1.6停炉后,氧气管道、煤气管道要堵盲板,煤气管道和重油管道要用蒸气吹扫。
5.1.7停炉后,配料系统、氧枪和副枪系统必须断电。
5.2装料
5.2.1平炉、转炉装入量不能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装入量。
电炉的超装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新系列的公称容量)的20%。
5.2.2装料前应认真检查炉体。
5.2.3向料斗裝料之前,要再次检查原料中有无密闭容器、爆炸物品、有害金属。
料中不准混有积水、冰、雪等潮湿物。
5.2.4装入料斗的废钢应不大于料斗的宽度,不超出料斗上沿200mm。
5.2.5兑铁水时要缓慢兑入,铁水罐不准过早挂小钩,铁水罐不准压在炉体上。
在兑铁水前必须通知炉四周和炉下人员躲开,堵好假门坎。
熔渣后兑铁水时,要严防喷溅。
5.2.6平炉和电炉堵假门坎时,必须把门坎上的废钢和炉渣清除干净。
5.2.7电炉装入冷料前不准过早挂小钩,装入的冷料不可与水箱接触。
5.3冶炼
5.3.1严格逐条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严防火喷和爆炸。
5.3.2转炉和平炉出钢后,炉内不准许留有剩渣。
特殊工艺要求留渣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喷、防爆措施。
5.3.3不准低温氧化。
5.3.4放渣前要检查渣罐,不允许有水和潮湿物品,放末期渣禁止用潮湿废物压渣。
放渣、扒渣前必须通知炉下人员躲开。
5.3.5往炉内加氧化剂合金材料时,要求干燥入炉,分批投入,控制热量,防止火喷。
5.3.6清理炉下渣道、钢水罐车道,要与炉前联系好。
要在冷料没有全部熔清,放正炉子,关好炉门,堵好出钢口和渣口或停止吹炼时才能清理。
5.3.7平炉熔炼期不准加废钢。
5.3.8平炉冶炼时,不经炉长允许任何人不得上炉顶。
往炉内加料、开启炉门和炉内换向时,炉顶上的一切工作均需停止,炉顶操作人员应远离炉门上方和倾动式平炉的炉头夹缝。
5.3.9在精炼期往熔池加矿石等氧化剂时,要停止变更和吹氧,并通知炉顶、炉下人员躲开。
5.3.10修砌出钢槽应通知炉下人员躲开,兑完铁水后修砌出钢槽必须设专人监护。
5.3.11平炉下清渣时,严禁往有稀红渣的渣罐里翻渣子。
5.3.12吹扫炉顶必须有二人以上作业,并与炉长、开炉门人联系好,不准站在炉顶砖上或在炉顶太薄时吹扫。
5.3.13平炉熔池内炉渣粘时,禁止用加入氧化剂与废钢办法处理。
5.3.14电炉塌料和平炉渣粘且熔池内渣表面温度过高时,严禁倾炉。
5.3.15转炉的摇炉安全要求:
a.摇炉工要掌握炉子与氧枪和烟罩的联锁装置情况;要确认氧枪是否提出炉口和烟罩是否抬起;兑完铁水后,要确认铁水罐咀是否离开炉口;加完冷料后,要确认料槽是否离开炉口。
在确认这些情况之后,方可摇炉。
b.倾动机械有故障时,不得强行摇炉。
c.炉下渣道有人工作时,禁止摇炉。
d.炉内有水需待水全部蒸发后,方可摇炉。
e.取样倒炉时,禁止快速转炉。
5.3.16电炉的机械和电器操作安全要求:
a.必须设经考试合格的专职配电工。
b.供电系统不得存在能引起短路的物品。
c.严禁带负荷送电。
通电后禁止人员上炉顶作业。
d.炉体进出、倾动和炉盖升起时,炉顶不得有人,炉盖升降时不准倾炉。
e.炉体移动离位时必须挂好保险装置。
倾动前先检查保险装置。
倾动时,炉子最大向后倾角为45º,最大向前倾角为15º。
f.水箱距离渣面必须大于200mm。
5.4出钢
5.4.1倾动式平炉、转炉、电炉在出钢和电炉送电时要有电工在场监护。
5.4.2平炉、电炉出钢槽的砖衬和接头处,平炉双槽或多槽出钢的分叉处,应修砌坚固,必须烘干。
5.4.3出钢前必须检查好钢水罐和渣罐,合乎要求的方准吊挂。
吊运钢水罐时,不应在空中停留,也不得落地。
钢水在罐内液面应低于罐口沿300mm。
5.4.4打出钢口时,操作者必须穿好劳动保护服,不准正面对着出钢口,不准站在出钢槽沿上或槽内操作。
5.4.5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准握在氧气管与胶管连接处。
5.5吹氧
5.5.1氧枪做好后必须对冷却水管层进行打压试漏,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2.5倍。
对氧气管和氧枪胶管要进行脱脂除油。
5.5.2吹氧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提枪停吹:
a.汽化冷却装置和吹氧管漏水,转炉烟罩严重漏水。
b.转炉水冷炉口、出水口,无水或冒水蒸汽。
c.氧枪粘枪超重或提不出密封圈。
d.氧气压力、氮气压力、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
e.氧气压力表、高压水压力表、氧气流量计、高压水出水温度计等仪表失灵。
f.风机停电、除尘文氏管停水或严重堵塞。
g.炉内火焰呈亮白色。
h.炉前操作室与高压水泵房、除尘风机房、氧气站汽化冷却装置操作室联系讯号失灵。
i.2.3.3条中,联锁装置之一失灵。
5.5.3平炉、电炉炉门吹氧时要做到:
a.吹氧管要装紧、严密,禁止有油污。
吹氧阀门必须有专人操作。
b.要随时调整吹氧管的位置及深度,并根据深度调整氧压。
c.加氧化剂及铁钒土时必须停止吹氧,确认加入材料作用完毕后,方可吹氧。
5.5.4平炉顶吹氧时,禁止高枪位吊吹。
6 铸锭
6.1烧注
6.1.1除小钢锭外,应采用车铸或连续铸钢。
6.1.2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留有一定余量,高度要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或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不小于3000mm,并设工作人员休息室(包括饮水间)。
6.1.3平炉车间铸锭跨的渣罐列车外边缘距钢水罐架上的钢水罐不小于2000mm,距铸锭列车的外边缘不小于1000mm。
6.1.4在钢水罐热修区进行冷却的钢水罐,两罐最小间距不小于2m。
6.1.5转炉铸锭列车外表面与钢水罐车的距离不小于1m。
6.1.6吊运途中的钢水罐与放在架上的钢水罐与其它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m。
6.1.7靠车间外侧纵向布置的铸锭平台,在平台外应设安全平台,其宽度不小于800mm。
两种平台有隔墙时,平台之间通道门的间距不小于36m。
6.1.8滑动水口的液压控制系统必须设备用线路和储压罐。
6.1.9浇注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a.浇注前要详细检查滑动水口及液压油路系统。
往罐上安装油缸时,活塞杆不准对着传动架调整长度。
遇有滑板压不动时,不准在注台松滑动水口顶丝。
消压油缸、油带漏油不准继续使用。
b.开浇和烧氧时要预防钢水喷溅。
c.浇注第一盘钢锭时,禁止在中心注管和钢锭模上方下落钢水罐。
d.指挥摆罐的手势一定要明确。
注中移罐时操作者应走在钢水罐后面。
e.不准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它操作。
处理焊接模和焊帽,必须在钢水凝固后进行。
f.取样工具应干燥,样模钢水未凝固不准往外取样。
不准往有水或潮湿废物的渣罐翻倒红渣。
6.2整模与脱模
6.2.1整模的一般要求:
a.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在使用前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检查。
b.要经常检查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发现破损和裂纹者,按报废标准或修补后使用。
c.钢锭模、底盘、中心注管和保温帽上的残钢、粘渣和结瘤,必须及时处理、清除干净。
d.安放模子等其它各种物体时,要等吊车停稳,物体下落到离工作面不大于300mm时,才能上前校正物件位置和落下。
6.2.2钢锭绝热板要采用无矽飘尘和无毒材料制作。
6.2.3无脱模机时应采用脱模工具,不得用人工吊挂。
6.2.4钢锭模一定要在冷却后处理,冷却温度为200℃左右。
6.2.5处理不能正常脱模的钢锭时,应尽可能采用压力脱模机。
6.2.6焊水口模子或不脱蕊的注管不准放在底盘和注车上;模子、保温帽必须放得平稳、牢靠。
6.2.7各种注件(模、管、帽等)粘有残钢、残渣时,必须清净,否则不准使用;列型、坐注管、坐帽时要挂牢,严防脱钩(或环)。
6.2.8列好型后,调整或处理模子或注管时,严防撞倒(模、管)或脱环子(钩),并设专人监护。
6.3连续铸锭
6.3.1连铸板坯堆放高度不准超过2m。
6.3.2连铸机结晶器的冷却水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中断。
设计中必须有备用水泵和事故水箱,水箱需满足3-5min的换电时间的用水量。
6.3.3连续铸钢机应有能显示拉坯速度、冷却水进出温度、冷却水压力、流量及温度等的声光报警安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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