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9748201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32KB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申请暂缓报到,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报到。
暂缓报到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或超过期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须提交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材料,作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若发现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材料与报考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二)女生已怀孕并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者;
(三)根据国家文件被选派支教或应征入伍者;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学校不对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3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在开学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主要内容包括:
录取手续和程序、录取资格、考生身份、专业水平、健康状况等。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
按照上级文件和我校研究生招生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及目前的表现。
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或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者,学院必须在复查结束前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二)前置学历复查:
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同等学力录取为硕士生的,须提供大专毕业证书等);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历证书;同等学力录取为博士生的,须提供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和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三)业务水平复查:
主要考核是否具有攻读研究生的学术基础、科研能力;
(四)健康复查:
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适宜在校学习,由校医院负责。
校医院要将体检结果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还未进行体检复查的新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学院要敦促其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到校医院进行体检。
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校医院防保部门出具书面诊断证明书;
(五)是否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六)由研究生招生办组织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撰写《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报告》,并对复查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研究生学籍。
(七)学校根据复查报告,审核处理复查不合格者:
1、不符合攻读研究生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学校发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文件后一周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2、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或进行休学。
3、对未交学费者不予注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4、除办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未报到者将取消本次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注册后,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3天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指导教师和所在院(部)或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研究生返校销假后应及时办理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必须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实验、实践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实验等)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成绩一般不低于70%;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70分(含70分)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考核成绩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评卷工作,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签名后的成绩单连同试卷送交研究生处。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备注栏标注“补考”、“重修”字样,在评奖评优时,该门课程成绩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每门课程有两次重修机会,两次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作肄业处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旷考”科目必须重修。
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可以重修。
第十六条对于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3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须积极参加社会(教学)实践、生产实践和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实践环节的考核按照学校研究生实践活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生如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的,或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行为的,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转专业、转学及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不能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可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指导教师变动。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校确认研究生有某种特长,经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主管院长同意,同时获得拟转入学院(部)和接收导师同意;
(二)申请更换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审批;
(三)申请转专业由研究生处审核后,在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要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研究生转学,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招生时录取类别为定向、委托培养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程序。
(一)转出程序
每年4月初,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审核。
研究生处对拟转出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处将该生转学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及我校公示情况寄送至拟转入培养单位。
若为跨省转出,我校将相关材料寄送至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时,发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出研究生方可在我校办理离校手续。
(二)转入程序
我校每年4月受理研究生转入就读事宜。
外校推荐研究生转学到我校,须由我校研究生处征得接收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对申请人转学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将拟转学研究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如公示无异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入研究生方可在我校办理就读手续。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个月的;
(二)女研究生怀孕达6个月的;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休学期限和办理规定:
(一)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期限,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创业休学可放宽至2年。
怀孕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
(二)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指导教师、院(部)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属必须休学的,导师和辅导员要做好督促和协办工作。
(三)休学期间,停发奖、助学金。
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接到休学通知或休学通知在学校公布之日起1周内办完有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为研究生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休学者应在休学期满1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经指导教师、院(部)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在接到复学通知或复学通知在学校公布后1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未办复学手续,不得擅自听课,否则,所修课程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满1年仍不能复学。
(二)累计有6学分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3学分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
(三)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四)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以上,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后,逾期2周未返校且事先未向研究生处陈述理由。
(六)无故逾期4周未注册。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凡因上述第
(一)至(六)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凡因上述第(七)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附学院劝说证明(两名领导签名)、通知家长证明(家长签名)交研究生处。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正式发文通知并将通知送达退学者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退学后人事档案关系、党组织关系、户口等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找到接收单位,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报广东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即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退学者须于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或处理决定在学校公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退学者若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或退学处理决定在学校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教育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校对旷课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关请假手续如下:
(一)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或进行实验的,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院(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请病假、事假1周以内由指导教师和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1周者,还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病假、事假一般每个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
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要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出国探亲、旅游等方面的请假申请。
在读研究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最后1学期提出自费出国留学,学校不予办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违规、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的。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经个人申请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结业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再申请1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时间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
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以后将不得再申请答辩。
第五十二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满一学期而未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如实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核对、登记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毕业研究生需持《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毕业研究生遗失和损毁学校所发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核实后,补办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宣布无效,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学制以该年级和该专业执行的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延长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不发奖、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
第五十九条提前毕业:
(一)博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秀(课程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85分),完成学位论文,至少在北大核心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可申请提前毕业。
(四)申请下年6月份提前毕业者,应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交相关的材料;申请当年12月份提前毕业者,应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交相关的材料,经指导教师、院(部)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就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来华留学研究生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4〕14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 海洋大学 全日制 研究生 学籍 管理 实施细则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