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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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
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
3、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
4、建立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健全完善门卫制度。
1、实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验证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
2、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2、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
3、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防火重点部位。
2、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有效使用。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寄宿生安全工作。
2、实行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3、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依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做到反应迅速、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社会公共安全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等)。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校大型集体活动主要包括集体劳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体育运动、文娱汇演等)。
第二十条建立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园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建立防范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制度.
1、建立学生集中上下教学楼安排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的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2、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
3、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
1、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
2、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
1、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
2、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1、专职保安人员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聘、审查、培训,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2、兼职保安人员从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
3、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三)学校保安人员基本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离岗.
2、严格执行开关门及交接、询问登记制度。
3、校园发生突发性案件(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
5、完成学校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学校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加强对学校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二十五条物防建设.
(一)重点及要害部位的防范
1、学校应安装坚固耐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校门;校门处设置值班室,配备通讯及相应安全防护器材。
2、学校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安装防盗门锁、防护栏或防护网。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储藏室、操作间及饮用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
(二)其他部位
1、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大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2、中小学、幼儿园校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式围墙(围栏),停车场所要落实专人看守;
3、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楼层梯间、走道、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4、校内应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技防建设
(一)技防设置
1、学校大门及围墙应安装红外线报警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
2、学生食堂、宿舍底楼主要进出口、电教室、微机室、财务室以及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安装红外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系统。
3、校(园)长室、门卫值班室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的学校与辖区派出所或110联网,逐步实现校园内报警按钮网络化,报警装置终端直接连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医疗救护等应急机构。
4、校内(或校门附近)无专人看守的停车场点,安装可视监控系统.
(二)公安机关对学校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技术防范工作。
(三)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七条其他防范工作
1、学校在上课期间应实行封闭管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校内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学校在上操、集合、放学等时段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严防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3、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抢险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4、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学校内不得开设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和私人经营小卖部,禁止私人房屋向学生及外来人员出租;禁止向学生销售烟酒、违禁药品等。
6、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安排不适合学校工作的人员就业。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加强安全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
2、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做到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加强安全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把法制教育摆在安全教育的突出位置,使之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4、教育学生了解预防犯罪法律法规,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并把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内容。
5、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有效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第二十九条完善安全教育内容,突出安全教育重点。
1、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按照交通规则行走、骑车、乘车,增不乘“三无”车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2、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开展食品卫生常识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
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
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防溺水教育。
教育中小学生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或无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教育未成年学生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4、消防安全教育。
向师生传授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以及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引导学生掌握火灾处置和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
5、室内外教学安全教育。
教育学生严格按照教学操作规程使用器材、设备,如发生教学中出现身体不适或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帮助学生掌握应对意外伤害的基本技能.
6、预防不法侵害教育.教育学生慎与陌生人交往,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掌握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教育学生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和过多现金到学校,不携带或隐匿危险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总会、网吧等娱乐场所活动.培养学生遇到危及自身安全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和技能。
7、预防自然灾害教育。
教育学生了解暴雨、雷电、泥石流、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险性,学会躲避自然灾害的方法,通过模拟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自我保护和逃生的技能.
第三十条丰富安全教育形式,增强安全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1、学校应结合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
12防震减灾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营造符合安全教育文化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3、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根据当地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应急演练。
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一条明确安全教育主体,加强安全教育队伍建设.
1、学校应重视和加强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由其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2、学校应主动争取家长参与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正确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意识,建立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相结合的安全教育队伍。
第五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学校周边建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三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和变相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出版物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兜售渲染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或邪教及内容低俗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无证照游商摊点。
第三十八条 卫生、工商、质监、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校园及周边饮食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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