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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
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陕西省延安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
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本协会:
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
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
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
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
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
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船舶:
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吨位:
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入会吨位:
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船东:
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
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
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
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的一年。
在本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中,除另有明确说明者外,凡与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凡与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有关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4)关账保险年度:
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而关账的保险年度。
15)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
系指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成员协会实施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保单。
16)国际保赔集团再:
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任保限额何成员协会产生的最小索赔案的数额(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而该最小索赔案将达到国际保赔集团超额损失再保保单对任何类型的索赔案(不包括油污引起的任何索赔案)所承担的最大限额。
17)公约责任限额:
就一条船舶而言,系指该船船东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对索赔案(不包括人身伤亡索赔案)的责任限额,即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公约”)第6.1(b)条规定计算的,按经本协会最终确认的在巨灾索赔发生日实行的兑换率,从特别提款权换算成美元的数额,但是,
(1)如某船仅以其部分(“相关比例”)吨位入会保险时,公约限额应是以前述计算和换算的责任限额按相关比例计算的数额;且,
(2)即使公约条款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每条船舶应被视为是适用公约的海船。
18)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
系指对船舶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保单,或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对入会船的船壳和机器实施保险所签发的证书。
19)互助会费:
系指会员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款项,包括预付会费追加会费、巨灾会费和免责会费。
20)互助会费入会保险:
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互助会费的会员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1)固定会费:
系指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就入会船向本协会支付的固定会费。
22)固定会费入会保险:
系指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船东在本协会的入会保险。
23)巨灾会费:
系指本协会为提供资金以支付所有或部分巨灾索赔而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征收的会费。
24)巨灾索赔:
系指本协会或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的成员协会在船舶入会保险条款下所产生的索赔中(不包括油污索赔),超过或可能超过国际保赔集团再保限额的那个部分(若有的话)。
25)巨灾索赔发生日:
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系指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或,如果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1和2项规定发生该事件的保险年度已经关账,则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宣布开账的那个保险年度的8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
26)免责会费:
系指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在终止保险、停止保险或撤销保险时征收的免责会费。
27)事件:
系指任何一件事件(由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应作为一个事件来处理,即以第一时间发生的那个事件来处理)。
28)船员:
系指根据船员协议或有关在入会船上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受雇为入会船定员的任一人员(包括船长和实习生),不论是否在该船舶上。
29)货物:
系指会员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会员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30)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
系指国际保赔集团某些成员协会在1992年11月17日订立的协议,及其任何附录、修改文或重订文,或任何具有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其他协议。
二、导则
1.本协会向会员提供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风险的保险。
2.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风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3.本保险条款第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保险可通过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的书面特别条款予以排除、限定、变更或修改。
4.会员可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特别协议,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六和七条向本协会投保第三、四和五条未予规定的特别风险。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该特别风险的保险应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条款规定的但书、条件、除外、限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制约。
5.本协会仅承保会员由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船舶在本协会入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有关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且
3)与会员或代表会员对船舶的经营有关。
6.将船舶加入本协会投保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的任何会 员(按下述第7款办理的除外)有义务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十八、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互助会费(“互助会费入会保险”)。
7.船东可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交纳固定会费取得本协会的保险(“固定会费入会保险”),但是,该船东应就此项固定会费入会保险的特别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8.本协会根据本保险条款提供的保险,在第十、十一、十三和十五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仅使相关会员、共同入会会员、集团会员、其他协会或保险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受益。
9.尽管有第八条
(一)款的规定,但是当会员不能解除其对船伤、病、亡赔偿的法定责任时,本协会应以会员的名义直接向船员或其被抚养人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
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船员或被抚养人向其他方的追偿权无法得以执行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补偿。
2)在符合下述3)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会对船员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会员按照条款及入会证书的规定本可从协会获得补偿的数额。
3)因会员未能向本协会支付所拖欠的款项而被撤销保险,协会按条款第二十六条
(二)款2项中的1)及4)的规定而停止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协会仍有义务解决或支付该项索赔,但补偿仅以撤销通知之前发生的事故为限并且该补偿仅以会员的名义做出,会员应全额向本协会补偿该项索赔。
三、保赔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
(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
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
(一)款及本第
(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 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第
(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但是,本款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期满,不论该项期满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或
2)会员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或
3)入会船被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1.对任何入会船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2.对入会船上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包括本条第
(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的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对任何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取得了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当会员的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已事先得到经理机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由于入会船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任何船员失业,会员根据其法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任何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对船员工资或补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
但是,相关协议或合同需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并以经理机构书面认可的为限。
(六)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会员订立的或以会员名义订立的,有关向入会船或由入会船提供设施或服务或有关入会船设施或服务的补偿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伤、病、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的为限:
1)补偿协议或合同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此项责任的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2)董事会决定应赔偿会员。
(七)碰撞责任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而产生的下述第1、2和3项规定的向任何他人支付费用和赔偿金的责任。
但是,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的碰撞责任条款得到赔偿的为限。
1.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的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责任。
2.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对下列事项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泄漏或排放(非入会船泄漏或排放),或此种威胁,但不包括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及在该他船上的财产的损害;
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他船或在该他船上的财产;
3)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移除或处置;
4)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这些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
5)人员伤、病、亡、遣返费或替换费;
6)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的救助,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文所支付的补偿。
3.仅因入会船碰撞所产生的责任金额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价值,会员所承担的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的责任。
但是: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在本第3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如果入会船按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仍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若有的话);
2)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随后的每年续保时,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成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会员,该会员与本协会在本款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如同碰撞的他船属于其他船东一样;
4)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书面协议,并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作为入会船的入会条件,如果碰撞船舶互有过失,且其中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依法得到限制时,基于本款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责任原则处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处理,如同各船船东应予支付他船船东这样比例部分的赔款,即在确定由于碰撞而应由入会船船东支付或应支付给入会船船东的余额或金额时,可适当确定他方的赔偿金的比例部分。
(八)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对不论是在陆上的或在水上的,也不论是固定的或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包括对权利的侵害)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款不包括对下列责任的赔偿:
(1)由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2)本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
第
(二)款第3项 对旅客的责任
第(四)款 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第(七)款 碰撞责任
第(十二)款 污染责任
第(十三)款 船舶拖带责任
第(十四)款 残骸处理责任
第(十六)款 货物责任
第(十七)款 入会船上的财产
(3)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规定由会员承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
2)如果入会船造成了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侵害了权利,而该财产或权利全部或部分地属于该入会船会员,该会员具有同样权利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如同该财产或权利完全属于不同所有人一样。
(九)改变航线
入会船仅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或为了将偷渡或避难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入会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十)安置偷渡人员和避难人员
会员因履行其对偷渡或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的义务,或对这些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根据本条第(九)款所承保的费用,但仅以会员依法承担的或在经理机构认可和书面同意下所产生的,且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但是,本协会对由于营救避难人员而产生的利润损失或贬值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人命救助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的任何人员的生命,会员依法支付该第三者的款项,但仅以该会员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或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十二)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存在这种威胁,所产生的下述第1至5项规定的责任、损失、损害、开支和费用:
但是:
1)除董事会另作决定且不必给出理由外,本协会对由于在任何岸上堆存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存在任何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物质,或从任何这些场、库或设施中排放或泄漏任何这些物质或排放或泄漏威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不论这些物质是否作为货物、燃油、物料或废弃物曾由入会船承载。
2)除非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给予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如果会员对入会船所载货物以不比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不利的条款承运,而本可在共同海损中得到赔偿的任何责任、损失、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2006”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4)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油轮油污赔偿协议”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1.对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会员作为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协议的成员所产生的或应予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履行该协议义务而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或由污染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采取任何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了该措施而引起的对财产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责任。
4.为防止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物质的紧迫危险,而合理地采取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5.由于遵从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危险而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但是应符合以下情况:
1)这种遵从不是出于入会船正常营运、救助或修理的需要;且
2)此项责任或费用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得到赔偿。
(十三)船舶拖带责任
1.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下述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拖带费用:
1)在船舶正常营运中,为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或
2)在船舶正常营运中,对惯常被拖带的入会船进行港口间或两地间的拖带,但以会员在该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未得以保险的为限。
2.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外的非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项责任的保险仅以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的为限。
3.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由入会船对他船或物体进行拖带所产生的责任,但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1)拖带或试图拖带是为了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
2)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3)董事会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决定有关索赔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会员应该得到赔偿。
(十四)残骸处理责任
1.对入会船残骸实施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会员依法承担的。
2.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不包括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开支或费用应由会员依法承担的,且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开支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上述财产非为入会船的构成部分,也非为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任何公司所拥有或租赁;且
2)会员不能从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
3.由于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所提及的入会船残骸或任何货物或财产实施或试图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
4.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随意性移动,或由于未能使该残骸 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包括由于从该残骸中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
1)如果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期间发生海难、事件而成为残骸,本协会对由此而产生的索赔将继续承担责任,即使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协会停止了对该船其他责任的保险。
2)根据本款第1项提出的索赔,应先扣除所有获救物品及材料的价值以及入会船残骸的残值,本协会仅赔偿其剩余部分(若有的话)。
3)如果会员在实施对残骸的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前,或在引起本款所提及的责任、开支或费用的事件发生以前,未经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转让了其在该残骸上的利益(不包括委付情况),则不得根据本款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4)如果会员的责任产生于一项补偿协议或合同,且如无这些协议或合同便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对本款所规定的开支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予以承担:
(1)有关补偿协议或合同的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就此项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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